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告知书 杭市监撤登告[2025]1号
时间:2025-04-24 16:03
 上杭县鑫东建材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05月15日由吴碧红投资设立,企业性质属有限责任公司,吴碧红任法定代表人,在经营过程中你公司的监事、股东、注册资本、主要成员、经营范围变更等发生了多次变更,公司章程、认缴出资额、联络员等也多次到我局备案。截至2024年5月30日变更登记,你公司在我局登记系统中的基本信息:股东及认缴出资额信息为吴碧红(认缴出资额300.00万元)、胡玲(认缴出资额300.00万元) 、胡鲜红(认缴出资额4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吴碧红。

2024年12月27日,你公司在我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了证照遗失补领、换发,法定代表人变更、董监事高管备案、章程备案、联络员备案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变更及备案内容为:法定代表人由吴碧红变更为叶龙兴,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由吴碧红备案为董事(法定代表人)叶龙兴,免去吴福喜监事职务,新备案财务负责人和经理为钟志清,联络员由吴碧红备案为叶龙兴,同时,进行了新章程备案。

经我局委托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你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提交的上述变更(备案)登记材料的申请书所盖的“上杭县鑫东建材有限公司”字样的印文与你公司在2024年5月30日在我局办理变更登记时所使用的“上杭县鑫东建材有限公司” 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你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提交的上述变更(备案)登记材料的申请书、公章章程、股东会决议中所盖的“上杭县鑫东建材有限公司”字样的印文与你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在刻制印章时的受理单上的“上杭县鑫东建材有限公司” 字样的印文样本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系伪造的印章。因此,你公司提交的2024年12月27日变更(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属于虚假材料。

根据你公司委托代理人钟志清和投诉人吴碧红的陈述,自案发之日以来,你公司均没有收益,因此无法认定你公司具体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 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吴碧红提交申诉材料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2. 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分别由吴碧红、钟志清提供各份)(共2页),证明你公司经营主体身份;

证据3. 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龙兴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其身份;

证据4. 你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碧红提供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闽鼎(2025)文鉴字第01号)一份,证明你公司原印章刻制备案与在《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人民币账户印鉴共用申请书》中的印章不一致的事实;

证据5. 你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碧红询问笔录二份和其提供的具体经营材料,证明你公司有实际经营并缴纳税收、你公司股东登记和实际股东情况、你公司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内容的事实;

证据6. 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龙兴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代理人身份及权限;

证据7. 叶龙兴《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12月27日申请登记材料系由其提交并办理的事实;

证据8. 钟志清《询问笔录》二份及其提供的具体经营材料一份,证明你公司有正常经营运作及公司登记注册的股东和实际持股股东情况的事实;

证据9.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委托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闽鼎(2025)文鉴字第13号)一份,证明你公司于在2024年5月30日和2024年12月27日在我局办理变更登记时所使用的印章不一致的事实;

证据10.我局于2025年2月18日委托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闽鼎(2025)文鉴字第23号)一份,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在我局办理变更登记时所使用的印章与你公司在刻制印章时受理单上的印文样本的印章不一致的事实;

证据11.我局办案人员提取你公司变更(备案)登记原始材料2份,证明你公司在2024年12月27日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时提交的虚假材料的事实;

证据12.我局于2025年2月24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对你公司2024年12月27日变更登记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45天)的截图一张。证明我局已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对你公司涉嫌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况进行公示告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和没有收到相关异议的事实;

证据13.我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杭市监函【2025】7号)及上杭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杭公(刑侦)调证【2025】030701号),证明我局向上杭县公安局移送伪造公章线索及上杭县公安局向我局调取相关证据的事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关联,我局予以确认。

我局认为,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变更(备案)登记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规定经研究决定,拟撤销你公司2024年12月27日变更(备案)登记 。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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