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杭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杭市监〔2023〕18号

各市场监管所、各中学、中心小学(中心校)、县直各校(园),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县中小学生校外综合实践基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春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通知要求及省食安委关于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部署,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场监管所、教育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春季校园食品安全与推进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增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推动形成末端发力、终端见效的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机制。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迅速联合组织对学校食堂及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基地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二、突出重点,强化食材管控

  各市场监管所、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含幼儿园)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的,要把食品安全作为遴选供餐单位的重要标准,与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各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要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食品留样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严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加工制作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严禁食堂违规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严禁学校食堂采购、贮存、使用非食用盐加工食品。特别是严禁采购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食材。

  三、迅速行动,加大检查力度

  各市场监管所、教育部门要联合开展对学校食堂及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基地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凡提供餐饮服务的基地,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反食品浪费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和《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等要求,规范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制作、餐具洗消、环境卫生等管理。采用基地外集中供餐的,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集中供餐,同时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监管力度,共同保障师生用餐安全。特别是严禁采购源头不明、生产资质不达标的小工厂、小作坊食品。

  四、加强协作,推进社会共治

  教育部门要将食品安全纳入健康教育课堂内容,引导师生厉行节约、防止餐饮浪费,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各市场监管所要积极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一品一码等智慧管理模式,加强对学校食堂及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及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提高其食品安全知识素养,指导学校有序组织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食堂与基地的食品安全管理,推动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要加强舆情监测及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和掌握食品安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和隐患。

  五、强化应急处置,有效防范风险

  要妥善做好学校食品安全舆论引导及投诉,积极化解负面舆情,准确、及时、客观地回应社会关切。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定期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强化与属地、部门配合,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立即启动,科学有效处置。

  请各市场监管所327日前将本辖区学校食堂及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基地食品安全检查情况报送县市场监管局餐饮股。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县市场监管局:方莹,联系电话3139550

  县教育局:汤建洪,联系电话:3832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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