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3217-0100-2025-00035
- 备注/文号:杭市监〔2025〕56号
- 发布机构: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12
- 内容概述: 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民用“三表”管理 工作的通知
一 、严格源头质量管控。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公用企业”)必须采购通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具备出厂检验合格证的民用“三表”,建立健全选型采购、订货验收全过程管理制度,严禁采购不合格产品。
二、把好新建住宅准入关。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必须选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专项授权计量技术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民用“三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民用“三表”不得安装使用。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新建住宅建筑验收环节计量监管,将“三表”首次检定情况作为新建住宅建筑验收内容之一,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督促或组织“三表”安装质量验收,确保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三、 规范在用“三表”管理与轮换。公用企业对在用的民用“三表”的产品信息、安装和使用时间、是否超期使用、轮换情况等方面进行登记造册,及时做好计量失准的计量器具和到期计量器具的更换工作。
四、规范检定机构管理,提升“三表”检定能力与检定质量。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授权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提高检定工作质量,提升计量检定机构对民用“三表”的检定能力和水平。
五、完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公用企业要积极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计量
纠纷并反馈结果。用户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其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用户承担拆装费用;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根据检定结果退还多收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承担拆装费用,更换“三表”。供电、供水、供气服务企业对人民群众举报的失准民用“三表”要及时进行处理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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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