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上杭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6-01-12 14:49

  一、背景依据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项目实施意见》(农计财发〔2025〕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持续推动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加快构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切实做好我县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

  三、主要内容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我县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耕地承包方流转土地、转变身份等情形,补贴发放按如下不同类别执行:(1)农民家庭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2)承包方户主死亡、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等,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但应及时变更户主“一卡通”或其他银行账户等信息。(3)承包方整户消亡的,由村集体收回承包权,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村集体收回承包地之前,可由该地块实际种植者享受补贴。(4)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但实际拥有耕地承包权或承包权益,且耕种土地符合补贴条件的,可以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5)确权后的新增耕地,流转给经营主体且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可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未流转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补贴依据。补贴面积核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面积为基数,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面积。据实核减范围包括:(1)对林地、已作为畜牧(水场)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无法达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2)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其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3)村集体耕地,可按确权面积或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耕地面积核定补贴面积,补贴直接发放至村集体账户。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由县级核定享受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全县按统一补贴标准发放。在此基础上,种粮大户和再生稻种植户还可享受叠加补助,叠加补助采取当年补上年的方式,补贴面积由县农业农村局核定。对2025年流转耕地种植粮食作物30-100亩的给予每亩补助100元;100亩(含100亩)以上每亩补助200元;100亩(含100亩)以上种植双季稻(再生稻)的每亩再补助100元,种粮大户补助资金在202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列支。

  )补贴发放程序及时间要求

  按照“村级登记、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1.村级登记。村(居)委会逐户登记、核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每户应补面积、不纳入补贴的面积和“一卡通”账户、身份证号码、规模种粮主体补贴面积和再生稻补贴面积等信息,并在“基层小微权力群”公示公开7天;存在异议的, 由村(居)委会3天内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5天,确保村级登记工作质量,做到信息登记准确无误。

  2.乡镇审核。乡镇督促村(居)委会及时准确申报、汇总农户和耕地面积等数据,抽核、审核各村居(委)会上报的《清册》内容、规模种粮主体补贴面积和再生稻种植面积等信息,防止出现因审核不到位、审核把关不严,出现多发、少发、错发、漏发补贴资金等问题。

  3.县级测算。县农业农村局确认乡镇上报的《清册》内容后,汇总形成全县耕地补贴总面积,并按照可补贴资金量(含当年拨付和上年结转资金),  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测算每亩补贴标准。

  4.资金拨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通过国库拨付,县财政局收到补贴资金后,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5.系统录入县农业农村局在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依托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以及福建省农业农村厅财政资金上报系统,

  四、注意事项

  加强项目管理,落实工作任务。组织宣传培训,促进技术到位。强化产后服务,推动产业开发。开展检查验收,确保顺利实施。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邱凤秀:0597-3888303。

  上杭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12日

附件下载
相关文件
触碰右侧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