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生猪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助力提升我县流域水环境质量,防范土壤污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上杭县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促进生猪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杭政办规〔2024〕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粪污消纳应当遵循无害化、资源化、规范化的原则,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粪污消纳地优先选择农田、等高种植园地、坡度小于30度的林地等地点,但下列区域不得作为粪污消纳场的选址地: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生态公益林、天然林地、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小区、湿地,以及重点生态区位的人工林;
(3)没有日常管理维护的果园、林地、茶园、耕地、池塘;
(4)其他依法不能设置粪污消纳场所的区域。
粪污消纳地需满足下列日常管理需求:
(1)消纳地种植的作(植)物要符合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
(2)消纳地要没有权属纠纷,如租赁的需有租赁协议;
(3)消纳地要有含四至坐标、拐点坐标的面积测量材料;
(4)消纳地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
(5)无法进行翻耕的消纳地要根据猪场已配套的粪污贮存情况、消纳作物种类与种植情况,消纳地面积、地形、地貌,配建防雨防渗储液设施,布设带开关闸阀的浇灌主管与支管网,或建设喷(滴)灌设施,根据消纳地地势特征修建防洪排水沟、雨水导流沟渠,并在消纳地下端设置截污沟渠;
(6)消纳地外排尾水,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排放口与标志牌。
粪污消纳地的运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消纳的粪污要经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后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畜禽粪水还田技术规程》(NY/T 4046-2021CN)要求;
(2)保持消纳地粪污储存设施、浇(喷、滴)灌管网及其他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3)除施肥时可进行机械或人工翻耕的消纳地外,施肥时无法做到翻耕的消纳地,施用的液体粪污必需进行固体分离或叠螺设施进行渣液分离后,采用人工或机械浇灌、喷灌、滴灌等方式,严禁采取漫灌、自流方式;
(4)按施肥方案规范施用粪污,并对施用时间、施用量与施肥方式进行记录,施用液体粪污时,不得外流、外溢消纳地范围外,严禁超量施用粪污、严禁表施固体粪污,防止粪污污染周围环境;
(5)消纳地外排尾水应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规定排放限值的一半要求,福建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出台后,执行地方排放标准;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用于种植水生植物的,外排尾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总磷执行磷酸盐排放限值;
(6)消纳地储存粪污的场所要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与安全防护设施,涉及用电的设施,还要做好安全用电管理,确保人员与设施安全。
四、注意事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市县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五、关键词诠释
本规定所称的粪污消纳地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生猪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相关规定,用于粪污消纳的场所。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华招才:0597-3315818。
上杭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1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