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促进生猪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规〔2024〕1号)规定,上杭县辖区内保留生猪养殖场统一采取年度“十积分制”管理。
二、目标任务
保留生猪养殖场违反相关事项,除应受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需主动接受属地乡镇与相关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指导频次。当年度积分为10分的,减少下年度对该生猪养殖场的监管指导频次;当年度积分在6~9分的,要增加监督指导频次;当年度积分在1~5分的,要增加监督指导与暗访抽查频次;当年度积分清零时,由所在乡镇优先将其列入优化控制名单。
三、主要内容
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上杭生态环境局,县河长办及各乡镇在督查、检查、巡查、调研或指导、执法中发现保留生猪养殖场有以下11种行为的扣分如下:
(1)私设暗管偷/直排养殖废水,每发现一次扣5分;
(2)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委托处理模式不按协议清运粪污,每发现一次扣3分;
(3)未按设计养殖规模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每发现一次扣2分;
(4)漏排、超标排放养殖废水,每发现一次扣2分;
(5)渣液未分离养殖废水上山利用,每发现一次扣2分;
(6)随意堆放或处置粪便、垫料、病死猪等固体废物,每发现一次扣2分;
(7)违法违规扩建猪舍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8)没有制定粪肥还田利用计划并建立台账,每发现一次扣2分;
(9)因污染问题被投诉后核查属实,每次扣2分;
(10)环境违法行为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或通报,每次扣2分;
(11)不配合检查的,每次扣2分。同一种行为符合上述多项扣分情形的,按最高扣分项进行扣分,不累加扣分。
四、注意事项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市县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华招才:0597-3315818。
上杭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1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