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5〕5号)《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4〕297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杭政办〔2017〕124号)《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杭政办规〔2023〕2号)以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
2.补助对象:承担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进行补助。
3.补助内容:上杭县范围内养殖环节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的费用补助,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
4.补助标准:按每头80元的标准给予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其中省级以上财政承担70元,县级财政承担10元。
5.申报程序:乡镇政府将确认的上个月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登记表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
咨询电话:0597-3315811
监督电话:0597-3842415
12388(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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