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100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35号)精神,现将《上杭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上杭县农业农村局 上杭县财政局
2025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杭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100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上杭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围绕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主线,突出以小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聚焦粮食和重要农产品关键薄弱环节,大力发农业社会化服务,着力打造丘陵地区农业社会化服务样板,2025年全县计划完成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2.3万亩。
二、推广生产托管服务方式
各乡(镇)要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积极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居间服务功能,引导组织农户统一接受耕、种、防、收等环节社会化服务;对于耕地细碎化严重、撂荒地较多的地区,可以探索由村集体统筹使用土地,引入社会资本、政府扶持资金等,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后统一由服务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
三、择优遴选服务主体
本项目所称服务主体是指能够为小农户等提供有效稳定社会化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等。公开择优选择县域内外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单环节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家。
选定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2.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3.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技术人员及其他基础条件;4.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农户的认可和好评;5.对开展服务农机具安装农机终端监测设备的服务主体;6.服务主体不得将项目任务转包、分包,否则服务面积不予核定,项目不予验收;7.两家及以上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服务获取补助资金;8.对存在虚假申报、服务质量不达标或农户投诉较多的服务主体,清出名录并纳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参与项目。
四、补助标准、方式
(一)补助标准和环节
1.补助环节:为保障粮食安全生产,结合我县实际,选择水稻、马铃薯、甘薯等粮食作物机耕、机防、机收环节进行补助。
2.补助标准:
服务小农户的:单季机耕40元/亩;机防每亩每次10元(封顶4次);机收40元/亩。
服务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30亩及以上)的:单季机耕30元/亩;机防每亩每次8元(封顶4次);机收30元/亩。
单季各环节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
服务 环节 |
补助标准(元) (服务小农户) |
补助标准(元) (服务30亩及以上规模主体) |
||
|
服务对象 (60%) |
服务主体 (40%) |
服务对象 (60%) |
服务主体 (40%) |
|
|
机耕 |
24 |
16 |
18 |
12 |
|
机收 |
24 |
16 |
18 |
12 |
|
机防 |
6 |
4 |
5 |
3 |
服务对象要以小农户为主,安排服务小农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原则上财政补助占当地市场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一个服务主体年度享受补助资金不得高于50万元,服务主体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列入补助范围。
(二)补助方式
1.项目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方式。2025年1月1日以来实际发生的作业量可以纳入补助范围。
2.按补助金额的60%通过“一卡通”补助给被服务农户,按补助金额的40%通过转账方式补助给服务主体。若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不够安排时可适当降低各环节补助标准或以资金用完为止。
五、项目实施流程
1.服务主体在拟开展服务业务前,向所在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提交承接主体登记申请表,并报县农业农村局批准并备案。服务主体获批准后,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见附件1),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方可开展作业服务。服务项目当季服务完成后,服务主体根据实施服务的实际情况,并附托管服务合同(附作业图),上杭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见附件2),及时向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申请补助资金。服务主体须对服务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所在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组织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验收情况在服务对象所在的村进行公示。各乡镇须在11月15日前,将实际作业量验收表(见附件3)、补助资金结算表(见附件4)、公示材料(见附件7)等材料上报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再受理。
3.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相关人员精选分类抽查复核,根据安装农机终端监测设备数据或申报农户数3-5%进行抽查核实。机防的数据提供上杭县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全程服务合同(见附件5)、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面积验收确认表(见附件6)。
县农业农村局将验收情况在“上杭县人民政府网”网站进行公示,并根据核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联合县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纳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内容。县级由农业农村局牵头,财政局参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项目内容、支持环节、补助标准等内容。
(二)强化服务指导。各项目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与县财政局沟通协调,统筹农经、农机、农技、植保等单位做好业务对接协作,推广“县成立农耕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乡镇设立农耕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站—村配置托管员”托管模式;要指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分类建立服务台账和档案;要加大对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做好名录库入库标准、资格审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服务主体,及时补充、壮大服务主体队伍。项目乡(镇)要做好服务主体选定的资格审查,申报材料审核,安全生产的指导工作。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乡(镇)要用好村广播、宣传栏、微信群等宣传媒介,结合各类培训,大力宣传解读政策,使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要帮助农民算清托管账,让农民认知和接受托管经营模式。要通过组织现场观摩会,及时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严格资金管理。各项目县财政局要会同农业农村局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根据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县农业农村局应掌握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财政补助资金“跑、冒、滴、漏”。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依法依规严以查处,一律清出名录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资格。
(五)做好绩效评价。根据财政部要求,项目绩效考核结果与第二年资金分配挂钩,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掌握的各地项目实施进展和完成任务情况作出评价。县农业农村局按照省级下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要求,做到早部署、早安排、早落实,全面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填报系统数据。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并于2025年12月20日前将绩效自评情况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1.上杭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2.上杭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
3.上杭县 乡(镇) 村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量验收表
4.上杭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表
5.2025年上杭县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全程服务合同
6.上杭县 乡(镇)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面积验收确认表
7.上杭县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项目公示
附件1
上杭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甲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乙方(农户、规模经营主体):
经协商,在平等互利、保证双方权益的基础上,甲方为乙方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双方签订如下条款:
一、作业内容
1. 年 月 日至 月 日,甲方向乙方 (作物)提供下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
序号 |
托管田块详细地点 |
服务环节明细 |
|
|
|
机耕亩,单价元,金额元; 机防亩,单价元,金额元; 机收亩,单价元,金额元。 合计金额(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 |
(注:本表可另列清单作补充)
二、作业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2.作业服务费标准按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执行。
3.双方商定结算方式: 。
4.双方对作业面积有异议时,双方按照实际丈量作业面积计算。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甲方应按照时间要求开展服务,依照操作规程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6.甲方应按照农艺要求保证作业质量,作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作业标准。
7.为了保证甲方顺利开展作业,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如下便利条件:
。
8.如签订合同时没有商定具体作业时间,乙方应在作业时间确定后,提前 天通知甲方。
四、违约责任
9.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10.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的,应在作业初始时间前15天(其中机插45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提出方应赔偿损失。商定赔偿违约金为
。
11.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事宜
12.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签订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等同本合同。
14.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向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5.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16.本合同有效期自2025年 月 日至2025年 月 日。
甲方(章): 乙方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025年 月 日
附件2
上杭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
我是 (农户姓名), (服务主体)为我开展 作物,机耕 亩;机防 亩次;机收 亩。
我承诺所签字确认的实际作业量真实可靠,愿承担法律责任。我对其所提供的服务表示( )或不满意( )。
承诺人:
2025年 月 日
服务组织确认(盖章):
附件3
上杭县 乡(镇) 村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量验收表
|
序号 |
服务对象 |
身份证号码 (统一信用代码证) |
银行卡号 (农户“一卡通”号码) |
电话号码 |
服务大户(亩) |
服务小户(亩) |
||||
|
机耕 |
机防 |
机收 |
机耕 |
机防 |
机收 |
|||||
|
1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服务组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核查单位(盖章): 核查单位领导签字: 核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上杭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表
|
组织名称 |
|
|||
|
组织性质 |
|
|||
|
负责人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
|
住址 |
|
|||
|
服务作业地点 |
|
|||
|
核定补助作物及作业量 |
作物品种 |
服务作业量(亩) |
||
|
|
机耕亩、机防亩、机收亩。 |
|||
|
乡镇核定 补助资金 (元) |
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经办人(签字):审核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
|||
|
县级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
年月日 |
|||
|
备注 |
|
|||
附件5
2025年上杭县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全程服务合同
甲 方:
乙 方:
为了切实解决农户重大病虫防治难的问题,做到科学用药,采用安全、高效、环保方法防治病虫害,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病虫害综合防治水平。根据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 2025 年度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全程服务合同。
一、甲方以有偿服务形式将甲方位于 乡/镇 村, 亩 的病虫害防治工作交由乙方全程防治(即乙方包工包药),乙方每次收费 元。
二、服务内容及形式:乙方对合同约定的甲方田块实施常规病虫害全程防治服务,即由乙方提供防治技术方案,包农药、包药械、包施药人工、包农药残留达到国标要求、包危害损失超标部分赔偿的全程服务。
三、甲方责任:
1、选好适宜的种植品种和栽培方式,播种前按照种子包装说明书的要求做好种子消毒处理,科学管水施肥。由自然灾害、种子原因、栽培措施不当及其他非乙方造成的人为因素引起的损失由甲方自负。
2、甲方须如实向乙方申报被服务田块的实际面积,及时缴清防治费用;并按照乙方防治技术要求及时管水;在乙方防治后及时检查防治效果;如防治效果不达标,需在72小时内通知乙方。甲方不得在施药后将田中药水向临近水域排放,因排放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负。
3、甲方不得干扰乙方的防治安排,乙方对病虫防治有决策权。对达不到防治指标的田块,乙方有权不安排防治。
4、甲方提供便利的充电场地及便捷的交通工具(例如:摩托车、电动车等)。
四、乙方责任:
1、乙方对本合同第一、二条约定的服务田块、内容开展病虫害防治,保证病虫害损失率在5%以下。如果病虫害损失超标,但损失不严重,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损失较重,由农业部门测定损失值,超过损失率部分由乙方赔偿。
2、乙方负责回收服务面积内使用药剂的包装物。
3、因特殊气候或者出现大范围爆发性病虫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时,乙方应主动与甲方协商妥善解决。
4、及时建好详细的防治档案(防治时间、药剂、面积、天气、防治人员等) 。
五、责任免除,以下原因造成的产量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检疫性病虫害、病毒病等(如南方黑条矮缩病)所造成的损失,或因品种抗性原因造成穗颈瘟的损失。
2、因洪涝、干旱、冻害、污染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损失。
3、甲方虚报承包面积,即甲方实际防治面积大于合同服务面积而影响防治效果所造成的损失。
4、甲方未进行正常的田间肥水管理。
5、甲方不按时缴纳费用,乙方终止协议后,甲方田间病虫害造成的损失。
六、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和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以上合同条款,双方需共同遵守,如有纠纷协商解决,协商解决失败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6
上杭县 乡(镇)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面积验收确认表
作物种类:
|
序号 |
服务对象 |
身份证号码 |
银行账号(农户“一卡通”号码) |
电话号码 |
第一次施药 |
第二次施药 |
第三次施药 |
第四次施药 |
全部 面积 (亩次) |
|||||
|
面积 |
时间 |
面积 |
时间 |
面积 |
时间 |
时间 |
面积 |
|||||||
|
1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服务组织: 签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 签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附件7
上杭县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项目公示
上杭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实施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面积见《上杭县
乡(镇) 村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农户补助明细》。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向镇人民政府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反映,电话 。
监督单位:县农业农村局,电话:3882441。
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