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26〕60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5〕94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 2026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6〕25号) 精神,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实际与发展需求,特制定本县实施方案。现将《上杭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乡镇的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资金使用规范、服务惠及广大农户。
上杭县农业农村局 上杭县财政局
2026年6月30日
上杭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结合我县丘陵山地为主的地形地貌,围绕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主线,突出以小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聚焦粮油和重要农产品关键薄弱环节,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着力打造丘陵地区农业社会化服务样板。
二、实施目标
各乡镇要在尊重农户独立经营主体地位前提下,积极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等各类服务主体发挥服务功能,为小农户等开展耕、种、防、收等环节社会化服务。2026年省级下达我县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156万元,全县计划完成农作物耕、种、防、收等单环节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1.2万亩。
三、择优遴选服务主体
(一)遴选范围:本项目所称服务主体是指能够为小农户等提供有效稳定社会化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等。公开择优选择县域内外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单环节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家。
(二)具备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并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
2.具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
3.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技术人员及其他基础条件;
4.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农户的认可和好评;
5.对开展服务农机具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的服务主体优先承接项目;
6.服务主体不得将项目任务转包、分包,否则服务面积不予核定,项目不予验收;
7.两家及以上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服务获取补助资金。
(三)遴选服务主体程序:
经服务主体申请、乡镇推荐、县级审核的程序确定入库主体名单。
1.主体申请
具备相应资格并有农业社会化服务意愿的主体,于2026年7月15日前到所属乡镇报名。上杭县区域内注册的服务主体向注册地所在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申请,上杭县区域外注册的服务主体向主要服务乡镇乡村服务中心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上杭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证明有相应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如:设备购置发票、机械设备照片、机手驾驶证复印件等。
2.乡镇推荐
各乡镇按照入库服务主体资格标准,组织人员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时按照公平公正、规范择优的原则推荐服务主体,填报《上杭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乡镇推荐汇总表》(附件2),并于2026年7月30日前将表格纸质版、电子版报县经营站。
3.县级审核
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推荐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上杭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
(四)名录库管理及使用
1.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建立完成后,县农业农村局将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方可从中选择服务主体,未纳入名录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开展的业务不享受政策补助。
2.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实行服务主体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弄虚作假、服务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五年内不得再次纳入名录库。
四、补助要求
(一)补助标准和环节
1.补助环节:为保障粮食安全生产,结合我县实际,选择对水稻、马铃薯、甘薯等粮食作物机耕、机种、机防、机收等服务环节进行补助。
2.补助期间: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实际发生的作业量均可纳入补助范围。
3.对象要求:服务对象要以小农户为主。每个服务主体在全县范围内安排服务小农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补助资金,占比不低于60%。土地经营规模在30亩以内的为小农户;等于或大于30亩的为规模主体。
4.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当地市场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一个服务主体年度享受补助资金不得高于20万元,服务主体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列入补助范围。为让更多的小农户享受社会化服务带来的便利,减少服务主体选择性服务,采取差异化补助政策,明确服务规模主体的补助标准为服务小农户的80%。
具体标准:
单季各环节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
服务 环节 |
补助标准(亩/元) (服务30亩以内的小农户) |
补助标准(亩/元) (服务30亩及以上规模主体) |
||||
|
小计 |
服务对象 (60%) |
服务主体 (40%) |
小计 |
服务对象 (60%) |
服务主体 (40%) |
|
|
机耕 |
40 |
24 |
16 |
32 |
19 |
13 |
|
机种 |
30 |
18 |
12 |
24 |
15 |
9 |
|
机收 |
40 |
24 |
16 |
32 |
19 |
13 |
|
机防 |
40 |
24 |
16 |
32 |
19 |
13 |
|
多环节 |
130 |
78 |
52 |
104 |
62 |
42 |
5.补助方式:项目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方式。按补助金额的60%通过“一卡通”补助给被服务农户,按补助金额的40%通过转账方式补助给服务主体。若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不够安排时按比例降低各环节补助标准。
五、项目验收流程
1.主体申报:服务主体按要求于2026年11月4日前向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申报补助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作业合同(见附件3),并附作业图;
(2)上杭县农业社会化服务情况表;
(3)上杭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见附件4)。
2.乡镇验收: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组织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验收情况在服务对象所在的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11月17日前,将材料上报县农业农村局,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时需提供的材料:
(1)服务主体向乡镇提交的材料;
(2)实际作业量验收表(见附件5);
(3)补助资金结算表(见附件6);
(4)公示材料(见附件7)。
3.县级复验: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分类抽查复核,有安装农用北斗终端的按3-5%进行抽查,其他的则按15-20%进行抽查。核查后的补助面积和资金经上杭县政府县农业农村局专栏网站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县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已纳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内容。县级层面,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财政局参与,共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项目内容、支持环节及补助标准等。同时,成立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曾纪华担任,副组长由县财政局党委委员谢琴英担任,成员包括杨生明、何伟英、阙万连、江珍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经营站,由杨生明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强化服务指导。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与财政局沟通协调,统筹农经、农机、农技、植保等部门做好业务对接协作,指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分类建立服务台账和档案;要加大对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做好名录库入库标准、资格审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服务主体,及时补充、壮大服务主体队伍。
(三)加大政策宣传。各乡镇要用好宣传栏、微信群等宣传媒介,结合各类培训,大力宣传解读政策,使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要帮助农民算清托管账,让农民认知和接受托管经营模式。要通过组织现场观摩会,及时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严格资金管理。县财政局要会同农业农村局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根据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县农业农村局应掌握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财政补助资金“跑、冒、滴、漏”。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五)做好绩效评价。根据财政部要求,项目绩效考核结果与第二年资金分配挂钩,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掌握的各地项目实施进展和完成任务情况作出评价。县农业农村局要按照省级下达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要求,做到早部署、早安排、早落实,全面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填报系统数据。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并于2026年12月20日前将绩效自评情况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1.上杭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
2.上杭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乡镇推荐汇总表
3.上杭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4.上杭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
5.上杭县 乡(镇) 村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量验收表
6.上杭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表
7.上杭县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项目公示
附件1
上杭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登记申请表 年 月 日
|
承
接
主
体 |
名 称 |
|
地址 |
乡(镇) 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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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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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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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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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手数 (人) |
|
机械类型、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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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社会化服务 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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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内容 |
年 月 日 |
||||
|
县农业农村局 意 见 |
年 月 日 |
||||
|
县财政局 意 见 |
年 月 日 |
||||
附件2
上杭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乡镇推荐汇总表
填表单位: 乡镇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序号 |
服务主体名称 |
服务主体地址 |
注册登记日期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拥有机械 名称、数量 |
主要服务区域 |
日作业能力(亩)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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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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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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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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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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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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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签字): 填表人(签字):
附件3
上杭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甲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乙方(农户、规模经营主体):
经协商,在平等互利、保证双方权益的基础上,甲方为乙方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双方签订如下条款:
一、作业内容
1. 年 月 日至 月 日,甲方向乙方 (作物)提供下列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
序号 |
托管田块详细地点 |
服务环节明细 |
|
|
|
机耕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机插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机防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机收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全程 亩,单价 元,金额 元。 合计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注:本表可另列清单作补充)
二、作业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2.作业服务费标准按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执行。
3.双方商定结算方式: 。
4.双方对作业面积有异议时,双方按照实际丈量作业面积计算。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甲方应按照时间要求开展服务,依照操作规程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6.甲方应按照农艺要求保证作业质量,作业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或由双方协商确定作业标准。
7.为了保证甲方顺利开展作业,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如下便利条件:
。
8.如签订合同时没有商定具体作业时间,乙方应在作业时间确定后,提前 天通知甲方。
四、违约责任
9.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10.如果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的,应在作业初始时间前15天(其中机插45天)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作业合同。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提出方应赔偿损失。商定赔偿违约金为
。
11.因天气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其他事宜
12.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调一致可另签订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等同本合同。
13.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向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4.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15.本合同有效期自2026年 月 日至2026年 月 日。
甲方(章): 乙方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4
上杭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
我是 (农户姓名), (服务主体)为我开展 作物,机耕 亩;机防 亩次;机收 亩。
我承诺所签字确认的实际作业量真实可靠,愿承担法律责任。我对其所提供的服务表示( )或不满意( )。
承诺人:
服务组织确认(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上杭县 乡(镇) 村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量验收表
|
序号 |
服务对象 |
身份证号码 (统一信用代码证) |
银行卡号 (农户“一卡通”号码) |
电话号码 |
服务大户(亩) |
服务小户(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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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耕 |
机插 |
机防 |
机收 |
机耕 |
机插 |
机防 |
机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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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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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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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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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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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6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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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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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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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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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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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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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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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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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组织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核查单位(盖章): 核查单位领导签字: 核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上杭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表
|
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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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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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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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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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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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作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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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补助作物及作业量 |
作物品种 |
服务作业量(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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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耕 亩、机防 亩、机收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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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核定 补助资金 (元) |
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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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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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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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上杭县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项目公示
上杭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实施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面积见《上杭县
乡(镇) 村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农户补助明细》。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向镇人民政府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反映,电话 。
监督单位:县农业农村局,电话:3882441。
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