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上杭县农业局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
来源:上杭县农业局 时间:2018-07-17 11:22

  2017年度上杭县农业局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

    按照上杭县财政局关于批2017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杭财库〔20174 号)的批复,现将我单位2017年度部门决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农业局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上杭县农业局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业、农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我县农业(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下同)发展战略,起草并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政策,参与拟订各项涉农政策,组织、指导农业执法工作。

  (二)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了解掌握和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和农业、农村工作情况;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调研,提出决策参考意见和建议。

  (三)对县直农口单位的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及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措施,指导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指导乡镇农业办公室开展工作。

  (四)负责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参与拟订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和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和发展。

  统筹指导农村工作机制创新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指导农村基层建设和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并指导实施新农村建设、农村小康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管理和服务。

  (五)承担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扶贫开发规划、政策;组织落实专项扶贫开发项目的实施;协助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管;协调开展行业和社会扶贫工作;负责有关扶贫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指导粮食、经济作物、畜禽产品及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生产;按规定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组织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项目申报、农业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七)牵头研究起草和实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等专项建设;拟订并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按规定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进出口建议,组织实施重点龙头企业及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食品产业的组织实施和项目服务;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指导农业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

  (八)负责农业安全生产工作和农业产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渔业生产、作业安全和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非法违法行为;负责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船(含船用产品)安全技术检验监督管理及渔业船舶登记工作、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负责渔民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完善渔船通讯设施,组织渔业船舶开展自救互救,配合做好水上船舶搜救工作;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处置、救援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畜禽屠宰监管工作。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鉴定和检测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十)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负责农作物种子(种苗,不含林木种苗和花卉)、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食用菌菌种、草种的监督管理;负责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农作物、畜禽及水生动植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组织农业查灾、防灾、抗灾、减灾工作。拟订全县动植物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县动植物(不含森林植物、花卉、野生和水生动物)境内的防疫、检疫工作;依法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管理相关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兽用疫苗、消毒剂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二)负责农科教结合协调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拟订农业科技示范、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组织实施农科教结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的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技术引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牵头抓好农村劳务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工程;组织实施农民培训,承担村级农民技术员、村动物防疫员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与管理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农业系统劳模评选和农民劳模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质量。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建议,依法对农业资源保护、农业生产污染防治以及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坏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不含森林动植物、陆生野生动物)

  (十五)负责渔业管理工作,指导水产养殖业发展,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治工作,承担生产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产品加工与流通工作,参与品牌培育和市场体系建设;依法管理与保护渔业环境与渔业资源;组织重要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补偿工作。

  (十六)承办农业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农业国际经济、技术对外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我县与台湾农业合作及农业合作实验园区的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农业利用外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山海协作战略,研究拟定山海协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农业外经和创汇农业工作,组织协调农业项目招商引资等工作;承担省、市对口的亚行贷款项目工作,负责亚行贷款项目的组织、申报和资金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基本情况

  上杭县农业局部门包括9 个机关行政股室、20 个下属事业单位,其中:列入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综合股

  财政核拨

   

   

   

   

   

   

   

   

   

  15

   

   

   

   

   

   

   

   

   

  21

  办公室

  财政核拨

  人事教育股(加挂监察室牌子)

  财政核拨

  计财股(加挂区划办)

  财政核拨

  政策法规股(加挂行政审批股)

  财政核拨

  农业与农村经济股(加挂县农业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财政核拨

  产业推进股

  财政核拨

  种养业发展与管理股(加挂能源办)

  财政核拨

  新农村建设股(加挂县山海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核拨

  扶贫开发股

  财政核拨

  8

  4

  县农业利用外资办

  财政核拨

  6

  5

  县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

  财政核拨

  8

  8

  县植保植检站

  财政核拨

  5

  5

  县土壤肥料技术站

  财政核拨

  5

  6

  县种子管理站

  财政核拨

  7

  8

  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加挂农科所)

  财政核拨

  8

  7

  县农情科教项目管理站(加挂农广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

  财政核拨

  6

  6

  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加挂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服务中心)

  财政核拨

  10

  10

  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财政核拨

  5

  5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

  财政核拨

  5

  5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

  财政核拨

  5

  4

  中国渔政上杭县大队

  财政核拨

  10

  10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财政核拨

  16

  13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财政核拨

  9

  9

  县畜牧技术推广站

  财政核拨

  6

  6

  县农科教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参公)

  财政核拨

  3

  2

  县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站

  财政核拨

  3

  3

  农村劳务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核拨

  2

  1

  县水产技术推广站

  财政核拨

  5

  5

  三、部门主要工作总结

  2017年,农业局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我县农业(种植业、养殖业、农垦等,下同)发展战略,起草并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政策,参与拟订各项涉农政策,组织、指导农业执法工作。

  (二)负责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参与拟订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和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和发展;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和服务。

  (三)指导粮食、经济作物、肉蛋奶及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生产;按规定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组织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项目申报、农业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贯彻执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按规定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进出口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组织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参与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鉴定和检测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食用菌菌种、草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拟订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负责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

  (七)负责农作物、畜禽及水生动植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动植物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县动植物(不含森林植物)境内的防疫、检疫工作;依法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相关管理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牵头管理外来物种(不含森林动植物)。

  (八)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参与实施农科教结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的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技术引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组织实施农民培训、村级农民技术员培训与管理工作。

  (九)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改良政策,依法管理耕地质量;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拟订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建议,依法对本县农业资源保护、农业生产污染防治以及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坏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

  (十一)负责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船(含船用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管理与保护渔业环境与渔业资源;组织重要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补偿工作;负责全县渔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处置、救援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渔业管理工作,指导水产养殖业发展,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治工作,指导水产品加工与流通工作,承担生产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农业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农业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我县与台湾农业合作及农业合作实验园区、台湾农民创业园区的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农业利用外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2017年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7年农业局部门年初结转和结余 221.8 万元,本年收入   16497.28万元,本年支出 16241.18 万元,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 447.9 万元。

  (一)2017本年收入16497.28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减少 4486.78  万元,减少20.41%,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拨款收入 16497.28万元,其中政府性基金 0万元。

  2.事业收入 0 万元。

  3.经营收入 0 万元。

  4.上级补助收入 0 亿元。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0 亿元。

  6.其他收入 0   亿元。

  (二)2017本年支出 16241.18 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减少7738    万元,减少32.27 %,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 2169.72 万元。其中,人员支出 1789.69 万元,公用支出 360.54  万元。

  2.项目支出 14071.46 万元。 

  3.上缴上级支出 0 万元。

  4.经营支出 0 万元。

  5.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0 万元。

  五、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公共财政拨款支出16241.18  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减少7738 万元,下降32.27 %,具体情况如下(按项级科目分类统计)

  (一)2130101行政运行--工资福利支出(项级科目)1789.69    万元,较2016年决算数增加 52.96 万元,增长3 %。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增长。

  (二)2130101行政运行--商品和服务支出(项级科目) 360.54  万元,较2016年决算数减少91 万元,减少20.15%。主要原因是有些项目工作经费在省市工作经费中列支。

  (三)2130199其他农业支出--项目支出(项级科目 14071.46   万元,较2016年决算数减少 2165.95 万元,下降 13.33  %。主要原因是强农惠农政策项目有调整。

  六、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  0  万元,比2016年决算数减少0万元,下降0  %。本单位2017年度没有使用天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169.72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1789.6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采暖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二)公用经费360.5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八、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8.7万元,同比增长7%。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7.9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购置0辆。公务用车运行费17.98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油、维修、保险等方面支出,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3辆。与2016年相比,公务用车购置费和运行费分别下降9.24%,主要是:公车改革,减少车辆,运行费减少。 

  (三)公务接待费10.72万元。主要用于上级主管部门来人等方面的接待活动,累计接待315批次、接待938总人数。与上年相比, 公务接待费支出增34.6%,主要是:单位合并,工作业务扩大。。

  九、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60.54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减少减少20.15%。主要原因是有些项目工作经费在省市工作经费中列支。

  (二)政府采购情况

  本部门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6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截至2017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3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按照《关于做好2016年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闽财绩函〔20165)要求,公开项目概况、评价过程及绩效分析、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车改后单位按规定保留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等;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

  1.2017年度收支决算总表

  2.2017年度收入决算表

  3.2017年度支出决算表

  4.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7.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8.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9.2017年度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10.2017年度政府采购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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