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关于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2-06-12 11:51

  一、背景依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48号)、《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22〕16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龙政规〔2022〕3号)。

  二、目标任务

  落实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自然增长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工作进展

  上杭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12日印发了《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杭政规〔2022〕6号),调整我县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四、范围期限

  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1.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我县城乡低保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44%确定。从2022年5月1日起,我县城乡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659元提高为每人每月796元。我县城乡低保分四档补助:第一档每人每月796元,第二档每人每月659元,第三档每人每月480元,第四档每人每月310元。

  2.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22年5月1日起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0%、25%、40%确定。

  3.强化工作落实。乡镇政府是本辖区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调标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

  六、关键词诠释

  特困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黄庆联,联系电话:388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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