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办法》出台背景
交通部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第3号)第十六条指出:“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闽交建〔2021〕30号)第八条指出:“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机关、财政评审机构或交通主管部门审计(含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2022年省交通运输厅、省高指联合制定《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水路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交财审发〔2023〕8号)。
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要求保障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顺利开展,服务竣工验收按期完成,特此制定本办法。
二、《实施办法》出台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九章三十八条,主要是将交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再造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指导、管理、监督的社会机构审计,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涉及的相关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总则。明确审计范围和审计类型。
(二)组织实施。明确审计组织保障及市交通运输局和各相关事业单位职责。
(三)项目审计工作程序。明确项目审计工作程序。
(四) 审计内容。审计内容按照财务管理与业务管理两个部分划分。实施审计时,根据管理需要和审计类型确定审计具体内容。
(五)工作规则。明确项目业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列入竣工决算审计计划的项目,必须已完成所有竣工决算工作,并根据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基本建设规定,编制好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报表。
(六)质量控制。明确审计组应制定符合规定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证据应满足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适当性要求,审计报告应如实、完整披露审计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等。
(七)结果运用。明确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审计整改意见,并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八)责任。明确审计责任,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应依法审计,恪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职业道德。
(九)附则。本办法由龙岩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于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四、《管理办法》特色亮点
(一)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时,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内部控制要求作为选择社会审计机构依据,明确内审机构。对社会审计机构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二)完善审计具体内容。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调整补充财务管理审计和业务管理审计的具体内容,如增加是否骗取投资补助、是否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是否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内容。
(三)加强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增加审计整改方面追责、积极推进审计和整改结果。
编辑:林建源 编审:范志辉 监制:郑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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