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发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33F5P42J
地址: 上杭县湖洋镇元丰村排上路16号
我局于2026年6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养猪场正常养殖,核定存栏生猪10000头,现存栏生猪约8000余只。经检查,发现叠螺机分离出的粪渣堆放于两个阳光棚内,第一个阳光棚内堆放有大量湿度较大的粪便及约30袋袋装干粪便,第二个阳光棚内可见摊开晾晒的粪便及约50袋袋装干粪便,粪污未及时处置,阳光棚区域能闻到明显臭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3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现场拍摄的照片壹组、现场勘察平面图壹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6月3日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发亮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发亮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2026年6月9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发亮制作的《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证明你公司确认违法事实;
4.2026年7月7日送达《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2026〕003号)及送达回证各壹份,证明已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5.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壹份,证明你公司违法次数为两年内两次(含本次);
6.福建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平台截图壹份,证明你公司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7.2026年8月5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壹组,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8.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投诉台账壹份,证明你公司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9.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壹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25日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杭环罚告〔2026〕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6,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7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