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LY03513-0100-2026-00001 主题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上杭工业园区 文 号 杭工业园区管〔2026〕64号
公文生成日期: 2026-07-30
标 题: 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权责清单》的通知
有 效 性: 有效
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权责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30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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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产业园,各科室、中心:

根据《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福建省政府令第24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岩委办发〔202112号)等规定,依法明确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权责事项42项,其中行政监督检查2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公共服务事项3项,其他权责事项35项。现将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权责事项清单予以印发。

责任科室要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规范用权,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权威性。要推动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权责清单,对权责清单中与企业群众关系密切的事项,要优化办事流程,方便公众办理,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权责事项清单

 

 

                   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6730


附件

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权责事项清单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
类别

内设机构或责任单位

备注

1

负责监督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依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统称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第九  开发区管理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五)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各项要求。
    4.《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岩委办发〔202112号)
    第四  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三)安全环保科: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综合监督管理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依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了解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和应急管理等情况。

行政监督检查

安全环保科

日常监管类

2

负责工业园区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企业环保设施运行和废水、废气、废物排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
    第二百九十八  工业园区等区域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2330日通过,自202251日起施行)
    第四十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管网,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3.《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第九  开发区管理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五)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各项要求;
    第三十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各项要求,加强污染防治与环境风险防控、安全生产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开发区加快循环化改造,发展绿色循环经济。
    4.《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岩委办发〔202112号)
    第四  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
    (三)安全环保科
    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环境保护属地责任。指导企业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治理和生态建设工作。掌握了解园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设施(措施)运行情况,排查环境安全隐患。

行政监督检查

安全环保科

日常监管类

3

负责对拟入园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核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
    第二十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2.《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202451施行
    第九  开发区管理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三)制定实施扶持政策,协调推进投资项目建设,引导、保障开发区内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第二十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绿色低碳产业等高端产业的支持力度。  
    3.《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岩委办发〔202112号)
    第三  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六)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对拟入园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产业发展科(规划和项目建设科)

企业服务类

4

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项目申报初审、培育孵化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12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221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八  国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区域科技创新模式,尊重区域科技创新集聚规律,因地制宜选择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创新发展路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6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9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  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
    3.《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12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 20121220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201331日起施行)
    第十六  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战略联盟组织企业联合开展核心技术攻关,申报和承担政府各类科学技术开发项目。符合本省重点产业发展的重点战略联盟,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支持。
    4.《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202451施行
    第九  开发区管理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二)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健全招商引资机制,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和人力资源保障服务体系;
    第二十五  开发区应当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动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支持开发区率先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成果,鼓励开发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融合发展。
    开发区应当聚焦实体经济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提升产业集群,打造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平台。
    开发区应当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开发区产业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在有条件的开发区优先布局国家和本省重大产业创新平台,加强重点产业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开发区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创业服务平台。

其他行政权力

产业发展科(规划和项目建设科)

企业服务类

5

做好园区政务公开、企业诉求受理、政企沟通协调服务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经2019108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1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2.《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202451施行
    第十二  第三款  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不得超越委托权限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第二十六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健全与企业的沟通机制,提升金融服务和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营造公平竞争、运行规范、监管透明、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     
    3.《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岩委办发〔202112号)
    第四  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一)综合协调科:承担综合材料、信息宣传、政工人事、党建群团、意识形态、精神文明、信访维稳、政务信息公开、绩效管理等工作。

公共服务事项

综合协调科

企业服务类

6

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优化营商环境

 

    1.《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202451施行
    第十二  第三款  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不得超越委托权限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第二十六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健全与企业的沟通机制,提升金融服务和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营造公平竞争、运行规范、监管透明、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
    第三十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便利化,为开发区内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2.《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岩委办发〔202112号)
    第三  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五)对园区企业进行宏观指导、管理和服务,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依法保护企业自主经营,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公共服务事项

综合协调科
产业发展科(规划和项目建设科)

企业服务类

7

做好签约项目落地、开工、建设、投产、达产全周期跟踪服务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经201910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1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6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9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资料等形式,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工商、财税、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第四十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及时汇集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
    3.《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202451施行)
    第九  开发区管理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二)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健全招商引资机制,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和人力资源保障服务体系;
    (三)制定实施扶持政策,协调推进投资项目建设,引导、保障开发区内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第二十六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健全与企业的沟通机制,提升金融服务和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营造公平竞争、运行规范、监管透明、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
    支持在开发区内设立金融服务、信用评级、投资咨询、人力资源、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为开发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绿色低碳产业等高端产业的支持力度。

公共服务事项

产业发展科(规划和项目建设科)

企业服务类

8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党建思想,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深化工业园区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全过程各方面,强化党建引领,统筹抓好以新兴领域党建为重点的各项党建工作,激发工业园区发展活力

1.统筹园区非公企业党组织摸排,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1.《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2018年中共中央发布)
    第四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  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相对固定集中,依托园区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九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2.《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第三  努力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第6项:扩大组织覆盖。按照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要求,严格把关,注重质量,加大在非公有制企业生产一线职工、专业技术骨干及经营管理人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力度,重视在农民工中发展党员,注意培养发展符合条件的企业出资人入党。企业规模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出资人,可由县以上党组织做好教育、引导和培养工作,吸收入党时,应征求同级党委统战部门意见。引导和督促流动党员及时转接组织关系。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条件成熟的,要单独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要以开发区(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为单位,组建区域性党组织,或依托行业协会(商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和龙头企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组建行业性党组织。联合党组织中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要及时单独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员服务中心、党建工作站孵化器作用,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3.《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岩委办发〔202112号)
    第四  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下设内设机构:(一)综合协调科:承担综合材料、信息宣传、政工人事、党建群团、意识形态、精神文明、信访维稳、政务公开、绩效管理等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综合协调科

党的建设

2.指导企业党组织规范化建设

9

负责制定园区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制度,研究提出政府投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1.《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第九  开发区管理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二)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健全招商引资机制,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和人力资源保障服务体系;
    (三)制定实施扶持政策,协调推进投资项目建设,引导、保障开发区内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2.《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岩委办发〔202112号)
    第四  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一)综合协调科:根据国家、省、市、县关于工业园区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制度,研究提出政府投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其他权责事项

综合协调科

招商引资类

10

负责统筹园区开发建设资金的预算、筹集、管理和监督,依政府授权管理园区内的国有资产

 

    1.《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202451施行
    第三十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开发区发展不同阶段,合理安排财政建设资金,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立健全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开发区预决算按照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岩委办发〔202112号)
    第三  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七)负责统筹园区开发建设资金的预算、筹集、管理和监督。(八)负责依政府授权管理园区内的国有资产。

其他权责事项

综合协调科

其他赋权类

11

负责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的综合协调、对外联络、后勤服务保障、资产管理等工作

 

    1.《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第二十六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健全与企业的沟通机制,提升金融服务和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营造公平竞争、运行规范、监管透明、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支持在开发区内设立金融服务、信用评级、投资咨询、人力资源、法律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为开发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
    2.《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岩委办发〔202112号)
    第四  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一)综合协调科:负责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的综合协调、对外联络、后勤服务保障、资产管理等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综合协调科

其他赋权类

12

负责做好工业园区建成范围内各项综治信访维稳工作

 

    1.《福建省平安建设条例》 
    第二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文〔201815 号)
    (二)理顺开发区与所在县(市、区)关系。除受托管理乡镇(街道)的开发区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场监管、治安维稳、道路管网、绿化保洁等公共事务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统一实施,开发区管委会在人力物力保障和监管责任上配合抓好落实。
    3.《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岩委办发〔202112号)
    第三  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十一)与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2.负责做好工业园区建成范围内各项综治信访维稳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综合协调科

信访维稳类

13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园区人才引育的政策和措施,协助做好企业人才招聘、劳动力供需对接

 

    1.《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202451施行)
    第九  开发区管理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二)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健全招商引资机制,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和人力资源保障服务体系;
    第三十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和培养体制机制,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服务、激励,为开发区人才出入境、住房、医疗保障、就业等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园区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需要,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训。
    2.《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岩委办发〔202112号)
    第四  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一)综合协调科:承担综合材料、信息宣传、政工人事、党建群团、意识形态、精神文明、信访维稳、政务信息公开、绩效管理等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综合协调科

发展规划类

14

负责编制工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

 

    1.《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第十四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设区的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编制本开发区总体规划,明确战略目标、产业特色、空间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实行多规合一。
    2.《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岩委办发〔202112号)
    第四  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二)产业发展科(规划和项目建设科):负责编制园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工业园区内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和招商引资、经济发展指标统计、项目策划及依法实施投资项目审核、投资项目入库申报等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产业发展科(规划和项目建设科)

发展规划类

15

负责制定工业园区重点产业发展规划

 

    1.《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第十四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设区的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编制本开发区总体规划,明确战略目标、产业特色、空间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实行多规合一。
    2.《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岩委办发〔202112号)
    第四  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二)产业发展科(规划和项目建设科):负责编制园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工业园区内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和招商引资、经济发展指标统计、项目策划及依法实施投资项目审核、投资项目入库申报等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产业发展科(规划和项目建设科)

发展规划类

16

负责编制工业园区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规

 

    1.《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第十四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设区的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编制本开发区总体规划,明确战略目标、产业特色、空间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实行多规合一。
    2.《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岩委办发〔202112号)
    第三  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三)根据上级批准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

其他权责事项

产业发展科(规划和项目建设科)

发展规划类

17

负责编制园区土地开发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1.《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第十四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设区的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编制本开发区总体规划,明确战略目标、产业特色、空间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实行多规合一。
    2.《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岩委办发〔202112号)
    第三  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三)负责编制园区土地开发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安排。(十一)与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1.负责做好已征已交未利用土地的巡查管控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征地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产业发展科(规划和项目建设科)

发展规划类

18

根据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招商引资工作

 

    1.《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第九  开发区管理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二)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健全招商引资机制,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和人力资源保障服务体系;
    (三)制定实施扶持政策,协调推进投资项目建设,引导、保障开发区内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第二十六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健全与企业的沟通机制,提升金融服务和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营造公平竞争、运行规范、监管透明、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
    第二十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绿色低碳产业等高端产业的支持力度。
    2.《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岩委办发〔202112号)
    第三  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三)负责编制园区土地开发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安排。

其他权责事项

产业发展科(规划和项目建设科)

招商引资类

19

做好已征已交未利用土地的巡查管控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征地工作

 

    1.《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第三十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开发区开发用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鼓励通过政府收储、产业更新、费用奖惩等措施,推动低效用地盘活利用。
    2.《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岩委办发〔202112号)
    第三  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三)负责编制园区土地开发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安排。(十一)与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1.负责做好已征已交未利用土地的巡查管控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征地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产业发展科(规划和项目建设科)

招商引资类

20

做好工业园区内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和招商引资、经济发展指标统计、项目策划及依法实施投资项目审核、投资项目入库申报等工作

 

    1.《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第九  开发区管理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责:(二)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健全招商引资机制,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和人力资源保障服务体系;(三)制定实施扶持政策,协调推进投资项目建设,引导、保障开发区内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2.《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岩委办发〔202112号)
    第四  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二)产业发展科(规划和项目建设科):负责编制园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工业园区内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和招商引资、经济发展指标统计、项目策划及依法实施投资项目审核、投资项目入库申报等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产业发展科(规划和项目建设科)

招商引资类

21

负责对园区企业进行宏观指导、管理和服务,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依法保护企业自主经营

 

    1.《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第九  开发区管理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责:(二)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健全招商引资机制,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和人力资源保障服务体系;(三)制定实施扶持政策,协调推进投资项目建设,引导、保障开发区内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2.《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岩委办发〔202112号)
    第三  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五)对园区企业进行宏观指导、管理和服务,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依法保护企业自主经营,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其他权责事项

产业发展科(规划和项目建设科)

招商引资类

22

负责推进园区科技创新、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和军民融合工作

 

    1.《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第二十五  开发区应当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动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
    开发区应当聚焦实体经济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提升产业集群,打造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平台。
    开发区应当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开发区产业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绿色低碳产业等高端产业的支持力度。
    2.《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岩委办发〔202112号)
    第四  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二)产业发展科(规划和项目建设科):推进园区科技创新、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和军民融合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产业发展科(规划和项目建设科)

企业服务类

23

协助做好园区水土保持工作

 

    1.《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第九  开发区管理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责:(五)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各项要求;
    第三十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各项要求,加强污染防治与环境风险防控、安全生产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开发区加快循环化改造,发展绿色循环经济。
    2.《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岩委办发〔202112号)
    第四  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二)产业发展科(规划和项目建设科):协助做好园区水土保持工作。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入园企业的建筑平面规划,做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产业发展科(规划和项目建设科)

日常监管类

24

负责园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协助审查入园企业的建筑平面规划

 

    1.《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第九条(四)协调落实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五)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各项要求。
    2.《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岩委办发〔202112号)
    第四  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二)产业发展科(规划和项目建设科):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入园企业的建筑平面规划,做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产业发展科(规划和项目建设科)

日常监管类

25

负责统计工作,做好园区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统计分析、汇总、上报工作

 

    1.《福建省统计条例》
    第三十三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的统计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2.《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第三十七   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统计调查制度。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明确承担统计任务的机构,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配备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3.《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岩委办发〔202112号)
    第四  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二)产业发展科(规划和项目建设科):负责编制园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工业园区内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和招商引资、经济发展指标统计、项目策划及依法实施投资项目审核、投资项目入库申报等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产业发展科(规划和项目建设科)

企业服务类

26

负责收集工业园区扩园前期工作过程中的地形勘测、地面附着物调查、地籍地类、控制性详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十七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3.《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岩委办发〔202112号)
    第四  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二)产业发展科(规划和项目建设科):负责工业园区扩园前期工作过程中的地形勘测、地面附着物调查、地籍地类资料收集、控制性详规资料收集。

其他权责事项

产业发展科(规划和项目建设科)

发展规划类

27

负责园区内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园区规划范围内涉及用林、用地、建设等事项进行管理

 

    1.《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第三十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体制机制创新、规划编制、项目安排、用地用林用海、招商引资、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持开发区发展,对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优先予以保障。
    第三十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开发区开发用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鼓励通过政府收储、产业更新、费用奖惩等措施,推动低效用地盘活利用。
    2.《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岩委办发〔202112号)
    第四  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二)产业发展科(规划和项目建设科):规划、建设、管理园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对园区规划范围内涉及用林、用地、建设等事项进行管理。

其他权责事项

产业发展科(规划和项目建设科)

发展规划类

28

负责办理园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预决算、工程款支付以及征地拆迁资金的审核等财务管理工作

 

    1.《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202451施行
    第三十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开发区发展不同阶段,合理安排财政建设资金,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立健全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开发区预决算按照财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岩委办发〔202112号)
    第四  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二)产业发展科(规划和项目建设科):办理园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预决算、工程款支付以及征地拆迁资金的审核等财务管理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产业发展科(规划和项目建设科)

发展规划类

29

推进园区节能降耗、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绿色低碳园区建设

 

    1.《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727日通过,自201210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工业园区、产业基地进行节能改造,发展集中供能和能源梯级利用。
    2.《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202451施行
    第三  开发区建设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区域布局合理、用地节约集约、产业集聚优化、设施配套完善、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原则,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努力建设成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引领区。 
    第二十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绿色低碳产业等高端产业的支持力度。

其他权责事项

产业发展科(规划和项目建设科)

日常监管类

30

负责园区各类产业专项资金、惠企奖补资金申报初审、日常监管、绩效跟踪

 

    1.《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202451施行
    第九  开发区管理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三)制定实施扶持政策,协调推进投资项目建设,引导、保障开发区内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第二十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绿色低碳产业等高端产业的支持力度。
    2.《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岩委办发〔202112号)
    第三  主要职责:(五)对园区企业进行宏观指导、管理和服务,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依法保护企业自主经营,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七)负责统筹园区开发建设资金的预算、筹集、管理和监督,办理园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预决算以及征地拆迁资金的审核。

其他权责事项

产业发展科(规划和项目建设科)

企业服务类

31

负责园区辖区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市政设施日常管护与环境整治

 

    1.《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40 号,2024  5  1 日施行)
    第三  开发区建设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区域布局合理、用地节约集约、产业集聚优化、设施配套完善、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原则,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努力建设成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引领区。
    第九  开发区管理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四)协调落实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2.《龙岩市各省级开发区开展区容区貌专项整治提高绿化美化水平实施意见》(龙外经贸综〔201053号等配套文件)
    各开发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区容区貌专项整治、提高园区绿化美化水平;特别是上杭工业园区等要做好示范带头作用。
    3.《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岩委办发〔202112号)
    第三  主要职责第(二)项:规划、建设、管理园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合有关部门对园区规划范围内涉及自然资源、建设等事项进行管理。

其他权责事项

产业发展科(规划和项目建设科)

公共服务类

32

推动园区内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二十九  第二款  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2.《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各项要求,加强污染防治与环境风险防控、安全生产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开发区加快循环化改造,发展绿色循环经济。

其他权责事项

安全环保科产业发展科(规划和项目建设科)

日常监管类

33

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全文化知识普及、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应急救援演练等,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1.《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统称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安全知识普及、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应急救援演练等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以及事故预防和救助能力。
    2.《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第九  开发区管理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五)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各项要求。
    3.《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岩委办发〔202112号)
    第四  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三)安全环保科: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工作措施,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环境保护属地责任。指导企业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治理和生态建设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安全环保科

日常监管类

34

协助做好园区内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完善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在县级党委和政府组织领导下,乡镇(街道)(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下同)和村(社区)依法依规开展巡查巡护、隐患排查、信息传递、先期处置、组织群众疏散撤离以及应急知识宣传普及等应急管理工作,做到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调动广大党员参与应急管理的积极性,平时组团服务,应急时就地入列。 
    2.《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岩委办发〔202112号)
    第四  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三)安全环保科:协助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做好园区内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安全环保科

日常监管类

35

制定园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县直相关部门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2.《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统称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岩委办发〔202112号)
    第四  上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三)安全环保科:协助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做好园区内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安全环保科

日常监管类

36

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施风险监测预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第十七  化工园区应当对进出园区的所有危险化学品实行动态监管,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施风险监测预警。
    2.《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第九  开发区管理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五)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各项要求。

其他权责事项

安全环保科

日常监管类

37

组织开展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第十九  化工园区应当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并有效实施。当化工园区及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布局等发生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调整化工园区风险控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重新开展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2.《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第九  开发区管理机构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五)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各项要求。

其他权责事项

安全环保科

日常监管类

38

对园区有限空间、涉爆粉尘、危化、消防、特种设备专项安全隐患排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529日通过,自20249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卸、使用、经营、运输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根据区域特点和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落实风险应对措施,降低公共安全风险。
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推进区域内公共基础设施、物流输送、应急救援等一体化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危险物品、金属冶炼、仓储物流、港口码头等重点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
    3.《福建省开发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202451施行
    第三十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各项要求,加强污染防治与环境风险防控、安全生产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开发区加快循环化改造,发展绿色循环经济。

其他权责事项

安全环保科

日常监管类

39

编制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备案。

其他权责事项

安全环保科

日常监管类

40

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协助县直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第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

其他权责事项

安全环保科

日常监管类

41

协助县直有关部门做好园区内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燃气安全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安全环保科

日常监管类

42

做好园区内的消防工作,协助县直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1.《福建省消防条例》
    第四条第三款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有关消防工作,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2.《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十  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其他权责事项

安全环保科

日常监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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