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洋镇人民政府:
你镇报来的《蛟洋镇人民政府关于上杭县蛟洋镇 2026 年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使用的请示》(蛟政地〔2026〕2 号)收悉。受龙岩市人民政府委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蛟洋镇蛟洋村集体农用地 0.018 公顷(其中耕地0.0156 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蛟洋镇蛟洋村旱地 0.0156 公顷、其他农用地 0.0024 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 0.018 公顷,作为蛟洋镇蛟洋村傅兴祥、傅香琴 2 户农村村民住宅建房用地。
二、该用地按使用方式提供,只作为农村村民住宅建房用地,
不得作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示。三、蛟洋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 号)及《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杭政办〔2020〕51 号)办理分户审批手续。
此复。
上杭县人民政府
2026 年 3 月 2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