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林业站、县属国有林场:
根据国家、福建省有关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确保种苗质量,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发展用种安全,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针对2022年全县林木种苗质量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就加强我县种苗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从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林木种苗质量的地位和作用。林木种苗是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造林成效和森林质量。提高林木种苗质量,不但能提高单位面积林地的生产力,还能保证造林质量,有效增进森林健康,增强林木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各林业站、县属国有林场要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质量管理理念,充分认识林木种苗质量在造林绿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大力推广优良种苗造林,进一步提高造林质量和成效。
二、全面落实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制度
(一)落实林木种苗生产许可制度。根据《福建省种子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依法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林业站、县属国有林场要督促本辖区内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要依法申领许可证,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从县境外调入种子、苗木,必须要求对方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作为调运种苗的依据之一,严禁使用无证苗木上山造林。
(二)规范种苗流通调运手续。要严格执行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种苗调运程序,各种苗使用单位要使用有生产经营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质量检验证书、标签的林木种苗。严禁无证无签、带病、假劣、来源不清的种苗流入我县,对违规调运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造林单位要建立造林档案并将苗木来源凭证归档,实行林木种苗质量可追溯制度。
(三)提高林木良种使用率。各林业站、县属国有林场要根据种子法规定督促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项目,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将林木种苗质量和林木良种使用情况作为造林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对使用质量不合格种苗或未按要求使用林木良种的,不予验收或取消国家及地方财政投资补助。
(四)落实档案制度。各林业站、县属国有林场要督促辖区内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按照福建省林业局修订的《林木种子、苗木生产经营档案表》(见附件3)规范格式手工填写,档案内容要连续、完整、真实,生产经营过程要及时复印,保存种苗来源和销售凭证。
三、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督查和种苗执法力度。林木种苗质量督查是种子法赋予林业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林业站、县属国有林场要充分认识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是林业“双打”的重要工作之一,是年度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要高度重视。通过督查和执法,进一步加强种苗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制度,林业执法部门要加强种苗执法,依法打击种苗违法违规行为。
四、定期开展林木种苗从业人员宣传培训和指导服务。通过培训,普及林木种苗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各相关专业知识,提高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能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如国家、省、市有出台新的修订或规定,按新修订或新规定执行。
附件:1.调入种子、苗木应提供的材料
2.有关种苗调运的主要依据
3.林木种子、苗木生产经营档案表
上杭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8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