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自然资〔2020〕195号

各林业站,各国有林场:

  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为了把监督管理职责落到实处,切实加强我县湿地保护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林业站、各国有林场应积极主动配合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湿地名录发布、湿地名录调整与补充、湿地监测等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二、各林业站、各国有林场应对辖区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加强日常监督,并充分发挥护林员的作用,督促护林员对在湿地范围内禁止从事的行为及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单位和个人在湿地范围内实施的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报告。各林业站、各国有林场收到护林员反映后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县自然资源局。

  (一)在湿地范围内禁止从事的行为有:

  1.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堆放、倾倒固体废物;

  2.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

  3.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4.毁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

  5.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二)对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单位和个人在湿地范围内实施的违规行为有:

  1.采矿、采砂(石)、取土、揭取草皮或者修筑设施;

  2.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

  3.放牧、烧荒、砍伐林木;

  4.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鸟卵;

  5.引进外来物种;

  6.其他依法未经批准不得实施的行为。

  三、县自然资源局在接到林业站、国有林场报告后,应及时函告有关责任部门进行查处和加强管理;对于一些重点、难点问题提议召开上杭县湿地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研究解决。

  上杭县自然资源局

 20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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