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有关单位、机关有关股室: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义务,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及《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林〔2021〕1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采用参考法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所需费用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所需费用执行标准
参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闽财税〔2016〕25号)征收标准执行: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
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0元;
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
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 省财政厅 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闽政〔2000〕98号)关于其他类别农田(人均耕地0.8亩以上)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4000元/亩(6元/平方米)。收费标准有变化的,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三、恢复期限
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等,根据造林季节确定,造林作业一般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但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
四、适用范围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以及《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对2020年7月1日前发生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五、处罚裁量
违法情形参照《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通知》(闽林〔201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处罚分三个档次:
1.从轻。违法使用或毁坏林地面积2亩(生态公益林1亩)以下,按规定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或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使用或毁坏林地面积2亩(生态公益林1亩)以下,未按规定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面积2亩(生态公益林1亩)以上,按规定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至2倍罚款;
3.从重。违法使用林地或毁坏林地面积2亩(生态公益林1亩)以上,或有水泥硬化、搭棚、建房等建设设施固定建筑物的林地,未按规定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至3倍罚款。(注:本基准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执法单位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与此文件相抵触的文件自行解除,以此文件规定为准。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如国家、省、市有出台新的修订或规定,按新修订或新规定执行。
上杭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20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