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3113-0100-2026-00073
- 备注/文号:杭政地〔2026〕127 号
- 发布机构:杭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7-17
- 内容概述: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杭工业园区蛟洋新材料产业园背头停车场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实施上杭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上杭工业园区蛟洋新材料产业园背头停车场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
上杭工业园区蛟洋新材料产业园背头停车场项目地块位于 蛟洋镇梅坝村。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上杭工业园区蛟洋新材料产业园背 头停车场项目,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我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 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属可以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蛟洋镇梅坝村集体土地 2.0005 公顷,其中:农用地1.9546 公顷(耕地 0.7929 公顷、林地 0.881 公顷、园地 0.0558公顷、其他农用地 0.2249 公顷)、未利用地 0.0459 公顷。
拟征收土地中有 0.1853 公顷(园地 0.0558 公顷、其他农用地 0.0836 公顷、未利用地 0.0459 公顷)未承包到户,属梅坝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
四、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 号)以及《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2023〕8 号)规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蛟洋镇梅坝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72.45 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 1.0、林地 0.42、园地 0.42、其他农用地 0.42、未利用地 0.05。
青苗补偿费按照 2.7 万元/公顷计发;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24〕1 号) 执行。
五、安置途径
1. 涉及的农用地、未利用地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2. 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 25 人(其中:劳动力人口 21 人),均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 177 号)规定,符合《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综〔2008〕177 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 由当地乡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 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8〕200 号)等规定执行。
六、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 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蛟洋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七、补偿登记
本公告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蛟洋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上杭县人民政府
2026 年 7 月 1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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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