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法所、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中心法律服务所:
近年来,我县社区矫正和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深化,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重新违法犯罪,积极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社区矫正和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和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闽财行〔2015〕72号),进一步明确经费开支范围,加强经费保障,规范经费管理,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社区矫正和法律援助经费开支范围
(一)社区矫正经费开支范围
1.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费,包括:社区矫正工作宣传经费、培训经费、表彰奖励费等。
2.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包括: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费,社区矫正执行变更案件办理费,档案文书费,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风险评估、突发事件处置费,组织集中教育、心理矫正、社区服务等活动所发生的资料费、场地费等。
3.社区矫正设备费,包括: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管理设备购置费,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购置费,音像设备、通讯网络设备购置费用,档案管理设备费,其他业务装备购置费用。
(二)法律援助经费开支范围
1.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包括:支付给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办案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通讯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等或采取个案包干补贴等;法律援助办案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和仲裁费。
2.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包括: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费,法律文书印刷费,法律援助档案管理费,用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其他必要开支。
二、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和法律援助经费保障
(一)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
近年来,我县平均在册社区服刑人员每年在500人左右。随着社区服刑人员持续增长,社区矫正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原有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水平明显偏低,大部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用于招聘司法协理员,社区矫正所需装备不能及时配备或配备不到位,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需要。因此,我县积极完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探索建立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的制度,按照每位社区服刑人员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矫正工作需要逐步提高标准。
(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6〕7号)要求,市、县两级财政要按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参照《龙岩市市级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的通知》(龙财行〔2016〕9号),综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律师承办案件成本等因素,我县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调整为:
1.在县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民事、行政及仲裁等案件每件补贴1000-2000元;刑事案件每件补贴1000-2500元。
2.在县外(但仍在龙岩市辖区范围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民事、行政及仲裁等案件每件补贴1500-2000元;刑事案件每件补贴1500-2500元。
3.跨龙岩市辖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民事、行政及仲裁等案件每件补贴3000-3500元;刑事案件每件补贴4000-5000元。
4.律师和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值班和法律咨询,每人每天补贴100元。
三、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和法律援助经费管理
(一)县财政局和县司法局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和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足额安排社区矫正和法律援助经费预算,不得用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抵扣同级财政安排的社区矫正和法律援助经费;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社区矫正和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县财政局和司法局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社区矫正和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落到实处,确保社区矫正和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
上杭县财政局 上杭县司法局
2016年3月23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