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杭县“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
上杭县“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十四五”期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26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监测〔2021〕99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2〕30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中央财政于2008年开始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建立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估制度、监测网络、技术规范体系。我县于2015年列入享受中央财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县域名单,中央财政每年根据县域考核结果拨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重点民生支出,对于促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及民生改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根据要求,转移支付县域每年都需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县域生态考核结果直接与县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拨付挂钩。因此,县直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生态环境质量各项评价指标数据及证明材料的填报工作。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技术指标、监管指标和其他信息。技术指标包括生态质量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其中生态质量指标包括生态用地面积比指数、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比指数、生境质量指数、重要生态空间连通度指数、重点保护生物指数、指示生物类群生命力指数、原生功能群种占比指数、水源涵养指数、陆域开发干扰指数、自然灾害受灾指数,环境质量指标包括土壤环境安全点位比例、地表水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地表水水质指数、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见附件1)。监管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自然生态变化详查、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发生态环境问题,其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包括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协调发展、城乡人居环境、工作组织情况(见附件2)。其他信息包括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县域土地调查情况(见附件3)。“十四五”上杭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方案(见附件4)。“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见附件5)。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十四五”期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上杭县“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卢永锋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陈少东 县政府办副主任
钟永东 上杭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邹昌霖 县财政局副局长
谢新标 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主任
李 鹏 县住建局副局长
赖希强 县水利局副局长
阙水冰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赖 燕 县农业农村局总畜牧(兽医)师
黄炜洪 县统计局总统计师
池宝发 县工信科技局副局长
曾德胜 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梁 文 紫金山综合监察大队队长
黄 颖 县妇联副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上杭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上杭生态环境局钟永东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分管领导及1名业务骨干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本单位联络经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员如有变动,由继任者自然接替,不再另行发文,任务完成后,该领导小组自然撤销。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考核年9月25日-9月30日)。召开上杭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部署会议,进行业务培训。各成员单位将本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送至上杭生态环境局。
(二)考核自查阶段(考核年10月8日-10月15日)。有关单位要求,填报相关报告、数据资料。各责任单位要将所负责的指标数据、证明材料等于考核年的10月15日前报送至上杭生态环境局。上杭生态环境局负责数据汇总审核工作,完成软件填报,形成自查报告,报县政府审定。
(三)上报总结阶段(考核年10月15日-10月20日)。将《上杭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资料汇编》按要求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五、任务分工
(一)上杭生态环境局
1.技术指标:负责“土壤环境质量指数”“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地表水水质指数”“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水源地保护区”等指标的数据和证明材料填报。
2.监管指标:负责“生态文明建设”“自然保护地建设”“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排污许可制度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地下水保护与治理”“产业结构优化”“绿色低碳发展”“农村环境整治”“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城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党委政府共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工作组织”“自查报告”等评价项目的考核内容和证明材料的填报。
3.其他信息:负责本单位涉及的“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内容的填报,汇总其他成员单位填报的“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内容;负责“县域概况及其他情况说明”内容填报。
4.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协调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汇总其他成员单位填报的数据和证明材料,编写上报自查报告。
(二)县财政局
1.监管指标:负责“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等评价项目的考核内容和证明材料的填报。
2.其他信息:负责本单位涉及的“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内容的填报。
3.按照《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规定,做好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环境监测任务资金的预算拨付等经费保障工作。
(三)县自然资源局
1.技术指标:负责“林地”“草地”“水域湿地”“耕地和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县域国土面积”等指标的数据和证明材料填报。
2.监管指标:负责“自然保护地建设”“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产业结构优化”等评价项目的考核内容和证明材料的填报。
3.其他信息:负责本单位涉及的“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内容的填报;负责“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县域土地调查地类数据表(国土三调数据)”等表格数据的填报。
(四)县农业农村局
1.监管指标:负责“畜禽粪污指标证明材料”“化肥施用指标证明材料”“农药施用指标证明材料”“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评价项目的考核内容和证明材料的填报。
2.其他信息:负责本单位涉及的“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内容的填报;负责“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 表格中相关数据的填报。
(五)县水利局
1.技术指标:负责“水域湿地”指标的数据和证明材料填报。
2.监管指标:负责“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评价项目的考核内容和证明材料的填报。
3.其他信息:负责本单位涉及的“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内容的填报以及“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中相关数据填报。
(六)县住建局
1.监管指标:负责“城乡生活污水处理”“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农村环境整治”等评价项目的考核内容和证明材料的填报。
2.其他信息:负责本单位涉及的“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内容的填报。
(七)县城市管理局
1.监管指标:负责“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评价项目的考核内容和证明材料的填报。
2.其他信息:负责本单位涉及的“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内容的填报。
(八)县发改局
1.监管指标:负责“产业结构优化”评价项目的考核内容和证明材料的填报。
2.其他信息:负责本单位涉及的“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内容的填报。
(九)县工信科技局
1.监管指标:负责“产业结构优化”评价项目的考核内容和证明材料的填报。
2.其他信息:负责本单位涉及的“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内容的填报。
(十)县统计局
1.监管指标:负责“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评价项目和证明材料的填报。
2.其他信息:负责本单位涉及的“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相关内容的填报。
(十一)紫金山综合监察大队
其他信息:负责本单位涉及的“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内容的填报。
(十二)县妇联
1.监管指标:负责“农村环境整治”评价项目的考核内容和证明材料的填报。
2.其他信息:负责本单位涉及的“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内容的填报。
六、填报说明
(一)指标任务分工的汇总表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责任单位负责提供本部门相关数据、证明材料并报送上杭生态环境局。
(二)以上技术评价指标中,“国土面积”“林地”“草地”“水域湿地”“耕地和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填报上年度数据;“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填报截止到考核年的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数据;水质、空气监测数据填报考核年数据。
(三)监管指标中各评价项目的填报要求参见附件2中的具体要求。
(四)其他信息中“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县域土地调查地类数据表(国土三调数据)”“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需填报附件3中3个表格的相关内容。
(五)具体指标解释见附件5。
七、保障措施
(一)县直有关单位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及业务骨干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按时限完成每年工作任务。
(二)县直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互相沟通,严格按照要求完善内业资料,准确填报相关报表。要求所填报数据均具有证明材料或监测报告支撑,未能填报数据需有说明材料。上杭生态环境局要积极做好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顺利推进。
(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县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审核各自上报的相关报表,对各项数据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并将有关资料备案。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各责任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跟踪统计,建立台账,并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工作不作为、慢作为等原因影响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上杭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
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技术指标部分)
2.上杭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
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监管指标部分)
3.上杭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
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其它信息)
4.上杭县“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方案
5.“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