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洋镇人民政府:
你镇报来的《湖洋镇人民政府关于上杭县湖洋镇2024年第二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使用的请示》(湖政〔2024〕106 号)收悉。受龙岩市人民政府委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湖洋镇五坊村集体农用地0.01公顷(其中耕地0.008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湖洋镇五坊村水田 0.0084公顷、其他农用地 0.0016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 0.01公顷,作为赖秋英户农村村民住宅建房用地。
二、该用地按使用方式提供,只作为农村村民住宅建房用地, 不得作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示。
三、湖洋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 号)及《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杭政办〔2020〕51 号)办理分户审批手续。
此复。
上杭县人民政府
2024 年 10 月 16 日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