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乡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22〕14号)《福建省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闽水农水〔2019〕4号)等有关规定,在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集体审议等法定程序的基础上,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县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水价分类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87号),城镇供水按使用性质统一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1. 居民生活用水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2. 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3. 特种用水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二、调整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由1.40元/吨调整为 1.77元/吨(含政府补贴0.5元/吨,政府补贴按居民实际使用水量与上杭水务有限公司结算),非居民用水由1.40元/吨调整为1.86元/吨,特种用水保持 2.5元/吨。
三、继续实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 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每月的阶梯水量调整为:第一级水量25吨(含25吨)以内;第二级水量25-40吨(含40吨)部分;第三级水量40吨以上部分。对每户家庭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5吨的水量;阶梯价格级差按1:1.5:3确定。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阶梯价格执行。
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生活用水,按第一级阶梯价格执行,但每年6-10月的用水实行季节性加价20%。
2.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量分档为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为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为1倍。具体定额核定办法由县住建局、水利局制定。
3. 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4. 优惠政策。为妥善解决低收入困难家庭的用水负担,对五保户、特困户和低保对象每户每月给予5吨的免费用水。
四、建立并实施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联动机制
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建立并实施城镇供水终端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的联动机制,理顺和完善城乡供水价格调整机制”的规定,当调整水资源费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时,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与水资源费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1:1同向调整。同时,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价格联动机制后,价格部门调整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将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
五、 城区管道延伸自来水供水价格
城区管道延伸自来水供水价格实行城乡差价政策,自来水供水价格按上述方案相应下浮0.20元/吨。
六、农村公共管网供水价格
(一)农村集中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分供水工程产权性质,按供水水源分别制定以下2类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具体水价标准由供用水双方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供水合同或供用水公约中约定。
1. 供水水源为地表水的水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为1.10元/吨,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即政府指导价标准为0.88-1.32元/吨。
2. 供水水源为地下水的水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为1.8元/吨,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即政府指导价标准为1.44-2.16元/吨。需二次增压供水的价格参考水源为地下水价政府指导价。
(二)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可以按规定适当简化程序,由供水单位、村委会、用水户代表等协商确定。
(三)农村供水工程要实行“一户一表”,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七、实施时间
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