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上杭县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管理处置方案(修订)
时间:2025-09-12 16:54

  上杭县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管理处置方案(修订)

  ——剩余砂石土处置新规,怎么管?如何用?

  经上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于2025年9月9日印发了《上杭县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管理处置方案(修订)》。

  一、为什么要修订这个方案?

  总体考虑:为遏制非法开采砂石土现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自然资源部、福建省自然资源厅最新文件要求,结合上杭县实际,对原有砂石土管理方案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规范处置流程,明确部门职责。

  修订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闽自然资发〔2023〕51号)

  二、哪些项目需要处理剩余砂石土?

  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并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已备案的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河道疏浚等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不包括临时用地范围)剩余砂石土;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挖产生的砂石土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仍有剩余的砂石土(建筑类砂石土)。

  三、处置流程怎么走?

  上杭工业园区、乡镇、业主申请—施工单位自行开挖—有资质单位核实测算(牵头处置单位委托)—专家评审(牵头处置单位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价款评估(牵头处置单位委托)—县政府批复、出让—剩余砂石土中标企业按要求清运。

  四、违法怎么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公开有偿化处置剩余砂石土,擅自将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产生的自用外多余砂石土对外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按照非法采矿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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