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上杭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中“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一)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有关规定,经上杭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十八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杭政〔2020〕17号)予以废止。
该通知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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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十八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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