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解读:上杭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
时间:2023-10-18 15:59
    近日,邀请上杭县自然资源局相关领导对《上杭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进行深入解读,内容如下:

  一、背景依据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是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形成竞争公平有序的市场配置机制和监管规则、有力保护市场交易主体权利的主线。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上杭县被自然资源部列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县。为持续深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健全全县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盘活农村低效用地,结合上杭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目标任务

  通过试点,进一步明确入市范围、土地用途、入市方式和程序、监管环节,保障入市土地权能,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交易;探索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科学规划和用途管制路径,盘活空闲、废弃和低效利用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提高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探索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试点成果,从入市规则、路径和机制等方面为全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提供 更为完善的制度、政策和措施保障。

  三、工作进展

  2023年3月1日自然资源部下发了《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同时确定上杭县为试点地区。2023年4月25日自然资源部召开了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视频培训会议,要求各试点地区细化实化具体推进方案,审慎稳妥开展试点工作。2023年5月23日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人员到泉州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学习试点工作经验。2023年6月8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推进方案的通知》,要求各试点地区抓紧制定推进方案。2023年6月9日上杭县自然资源局草拟了《上杭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6月9日至6月16日征求了县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县自然资源局根据相关修改意见对《上杭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进行了修改。2023922日,由县政府副县长陈仰金召开专题会议,对经征求意见后形成的修改稿进行专题讨论与研究,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会议要求对《上杭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文本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范围期限

  依法取得、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中的工矿仓储、商业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的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明确在本村直接使用的,可以直接就地入市。试点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在以下8个方面深化试点工作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约束和用途管制

  一是强化规划指引,二是加强规划许可管理,三是建立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机制。

  (二)明确土地用途和用地方式

  一是开展入市土地摸底调查,二是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方式,三是完善入市土地经营性用途管理办法,四是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程。

  (三)建立开发利用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监管制度,二是探索入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政策,三是探索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办法。

  (四)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一是探索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办法,二是完善农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五)研究入市与成片开发土地征收之间的协同机制

  一是探索入市保障项目用地制度,二是探索入市农民权益保障机制,三是协同推进改革形成合力。

  (六)探索入市土地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一是坚持供需匹配支持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二是严格入市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

  (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一是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二是创新入市土地抵押贷款等金融产品,三是构建城乡统一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四是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合同管理,五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三方监管协议制度。

  (八)尊重农民入市主体地位

  一是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二是健全民主决策机制。

  六、注意事项

  要抓住“两项前置条件”,加快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特别是实用性村庄规划,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要紧盯“三项负面清单”,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不能把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不能搞商品住宅开发;要探索“两项重点机制”,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机制,保护农民集体和个人权益,保障市场主体愿用、会用入市土地的权益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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