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时间:2025-09-08 10:57

  《上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哪些区域不能养?怎么管?

   一、背景依据

  为优化畜禽养殖布局、控制农业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21部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县实际重新调整禁养区范围。重点保护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人口密集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推动养殖业绿色发展。

  二、适用范围对象

  (一)管的是谁?

  1. 所有在上杭县境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方案规定。

  2. 重点管理对象:达到福建省规定规模标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包括猪、牛、羊、鸡、鸭、鹅、兔等主要畜禽品种。

  (二)关系到谁?

  1. 禁养区内现有养殖场需依法整治或关闭拆除。

  2. 拟新建、改扩建养殖场的养殖户必须提前核查选址是否位于禁养区。

  3. 各乡镇政府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承担属地管理和监管职责。

  三、重要举措

  (一)关键新规定:这六类区域全面禁止建养殖场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县级和乡镇级共37个饮用水水源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全部划为禁养区。其中一级保护区内严禁建设任何养殖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且不造成污染的除外)。

  2. 自然保护区:梅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以及县政府公布的116块自然保护小区(点)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3. 人口集中区: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各乡镇镇区集中建设区、文化教育科研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不得新建养殖场。

  4. 重要水系保护区:汀江、旧县河、黄潭河干流两岸500米或第一重山范围内,及其23条一级支流两岸100米范围内禁止养殖。

  5. 交通主干道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县道等交通主干道两侧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6. 其他法定禁养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也纳入禁养范围。

  (二)实用指南:怎么判断自己是不是在禁养区?

  1. 可通过比对所在村(社区)是否属于文件列出的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城镇规划区、重点流域沿线或文物保护单位周边来初步判断。

  2. 建议做法:拟建场前应向当地乡镇政府或上杭生态环境局咨询确认选址合规性,避免投资损失。

  3. 特别提醒:若未来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发生调整,禁养区也将同步动态更新。

  (三)关闭拆除有补助吗?

  1. 对禁养区内需关闭或拆除的养殖场,将另行制定补助标准,确保合法养殖户权益得到合理补偿。

  2. 补助政策将综合考虑养殖规模、设施投入、清栏成本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后续发布。

   四、新旧政策对比

  对比项

  原有政策(2020版)

  当前政策(2025版)

  禁养区域

  32个水源保护区

  新增5个水源保护区,总数达37个

  文保单位

  未明确具体数量

  新增101处县级文保单位禁养

  交通管制

  仅提主干道

  细化高速公路、铁路等建筑控制区范围

  有效期

  未设定明确期限

  自2025年9月5日起实施5年

  五、常见问题解答

  问:自家养30头猪受影响吗?

  答:不在禁养范围内。禁养针对25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散养户需确保粪污无害化处理。

   问:二级水源区还能搞生态养殖吗?

  答:允许!但必须做到粪污全量资源化利用,确保无污染物排放。

   六、关键词解释

  禁养区:依法禁止新建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养殖场的区域(粪污全量还田不算排放)

  规模养殖场

  生猪存栏≥250头

  肉鸡年出栏≥5万羽

  肉牛年出栏≥100头

  七、时间节点要记牢

  有效期:2025年9月5日-2030年9月4日(共5年)

  衔接期:2020年2月28日印发的《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杭政综〔2020〕26号)及2020年7月13日印发的《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相关条款的决定》(杭政综〔2020〕90号)同时废止。

  动态调整:水源地等保护范围变更时,禁养区同步调整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上杭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 0597——313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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