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地方性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司〔2023〕122号)、《龙岩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地方性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龙司〔2023〕29 号)要求,2023年10月,我县对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现行有效的涉及民营经济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专项清理。通过清理,涉及民营经济的共32件,其中拟废止5件、拟修改1件、拟继续有效26件。同时清理出不涉及民营经济但因时效等问题需要废止的文件14件。
(二)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2023年11月,我县开展了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其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创建“崇尚集约建房”示范县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2021〕14号)开展后评估后得出拟废止结论。
(三)按照《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我省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复议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闽常办综〔2023〕69号)、《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我省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复议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岩常办〔2023〕58号)及《龙岩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复议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2023年11月,我县对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现行有效的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专项清理。通过清理,涉及行政复议的共5件,均拟继续有效。
综上,现根据评估清理结果,决定废止20件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上杭县司法局。参与单位:县政府办、县直各单位。
2.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2023年11月,县司法局根据评估清理工作结果形成了《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11月27日发函至各单位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无意见。2023年12月14日,县政府副县长林友文主持召开了研究《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专题会议,各单位无意见。
3.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上杭县司法局于2023年12月15日对《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得出:(送审稿)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主要内容和形式合法。
4.会议研究及签署情况:2023年12月18日,经县政府第十八届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3年12月26日,上杭县人民政府县长罗剑签发了《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省、市关于清理涉及民营经济、行政复议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要求,我县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清理,现将县本级废止或宣布失效的2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四、注意事项
凡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依据。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上杭县司法局蓝德贤,联系电话:13205970218
-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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