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上杭县落实生育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若干措施》。
二、目标任务
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范围期限
本实施方案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主要内容
共有五条措施。第一条 生育支持友好,积极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分别为取消生育制约处罚规定、加强人口服务体系建设、强化人口监测评估;第二条 生育平台友好,全面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分别为增强妇幼健康保障能力、提高母婴安全服务水平、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优化生殖健康服务供给;第三条 生育友好服务,大力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分别为多举措强化政策支持、多渠道发展托育服务、多形式完善监管机制;第四条 生育环境友好,不断完善各项优待制度,分别为降低生育成本、降低养育成本、降低教育成本、保护女性公平就业权益;第五条 生育保障友好,持续关爱计划生育家庭,分别为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扶助关怀工作机制。
五、注意事项
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户、入学、入职、评先选优等全面脱钩,不再予以计划生育审核。
六、工作保障
强化经费保障。原计生工作经费转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经费,财政按原标准60万元给予经费保障;继续落实全县村(居)计生管理员津贴补助政策,除省级每月补助200元外,给予每人每月增加绩效奖励100元(县、乡各负担50%)。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上杭县卫生健康局池卫榕 联系电话:0597-3316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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