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上杭县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管理秩序,更好地服务项目建设,防止国有资产资源流失,遏制非法开采砂石土现象发生。经上杭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7月15日,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上杭县规范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处置方案(试行)》(杭政规〔2023〕4号)。
二、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主导、资源国有、规范准入、疏堵结合、长效管理”原则,实行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统一管理和源头管控,坚持依法管理、合理合法有序利用砂石土,提高国有资产资源的使用效益。
三、适用范围
(一)尾矿废石。
(二)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
四、主要内容
对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进行规范管理。
(一)已设采矿权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无需另行办理采矿登记。
(二)形成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采矿权已经灭失的,在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后可对外销售。
(三)对于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并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产生的砂石土,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及工业区内开挖回填平衡需要自用外,剩余砂石土由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牵头制定处置方案,
(四)在建铁路线性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资源利用按照国家铁路集团新建铁路初步设计的批复要求,从其规定。
(五)规范收入管理。
五、注意事项
对未按照规定有偿化处置,擅自将尾矿废石和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自用外多余砂石土、工业区内开挖回填平衡需要自用外多余砂石土进行对外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由县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的情形进行处罚。
六、范围期限
《方案》由上杭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有效期限2年。
七、关键词诠释
1.尾矿废石。是指已设采矿权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产生的尾矿资源、采矿废石,或已经灭失采矿权形成的尾矿资源、采矿废石。
2.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是指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并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挖产生的砂石土。
八、联系单位及联系电话
联系单位:上杭县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0597-3132828
-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规范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土处置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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