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精神,上杭县出台了《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综〔2008〕177号)和《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12〕99号),将经县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我县2007年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即1.08亩)的30%(即0.324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范围,在达到60周岁时享受被征地养老保障待遇。
二、目标任务
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三、工作进展
上杭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于2008年7月开始实施,实施以来,历经四次调整,从56元/月·人提高到现在222元/月·人。上次调整是2018年7月。本次从2023年6月开始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四、范围期限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一、自愿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的保障对象,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22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自愿缴费建立个人账户的保障对象,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279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7元。
六、解决的问题
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较低的问题。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卢继平 联系电话:13850626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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