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3-04-10 16:57

  一、背景依据

  为建立健全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有效控制我县畜禽重大疫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55号)文件精神,我县2015年出台了《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5110号)(目前已废止),在此文件的基础上,2017年我县出台了《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杭政办〔2017124号),目前部分规定已无法适应当前的管理要求。为适应当前的管理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22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近年来无害化处理工作实际情况,对文件进行调整修订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为严厉打击买卖、加工、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提供依据。

  三、工作进展

  2023年3月30日印发实施。

  四、范围期限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主要内容

  1.删除《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杭政办〔2017124号)文件第四部分第三点“完善监管工作措施”中的“同时,将不按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违法失信的养殖场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控并予以曝光,并取消一切相关政策性补助,三年内不予申报和安排有关项目补助,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删除《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杭政办〔2017124号)文件第六部分中的对于违法销售、屠宰病死畜禽和加工、制售、经营病死畜禽产品的企业,分别由农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列入‘黑名单’并公开曝光

  六、关键词诠释

  畜禽,是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范围内的畜禽,不包括用于科学研究、教学、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畜禽。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上杭县农业农村局徐殷,联系电话:0597-331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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