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21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修订《上杭县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21修正)。
三、工作进展
1.因《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2021修正)于2021年5月28日实施,其中的涉及食品摊贩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已修改,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政办【2018】114号文件相对应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同时于2022年10月26日征求了县城市管理局意见,县城市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6日反馈修改意见:结合县城市管理局的市容市貌要求以及我县文明城市的创建工作,对原文件附件3《上杭县城区集中安置区食品摊贩经营时间规定》进行了重新规划,由临江镇、临城镇结合实际进行划定,上杭县市场监管局采纳了该修改意见。上杭县卫健局对原文件附件4食品摊贩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的办理也提出修改意见,上杭县市场监管局采纳了该修改意见。
2.合法性审查的经过和情况:上杭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7日组织法律顾问和法规股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2022年11月8日法律顾问出局合法性审查意见:该登记管理办法无法律方面的修改意见。
四、范围期限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原《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18〕114号)同时废止。
五、修订后《办法》主要内容
主要是对食品摊贩在经营过程要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的条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相关条件,对出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进行修改。
本办法分共有16条。
(一)第1条至第3条:主要指制订本办法的依据、适用对象、责任单位。
(二)第4条至第10条:主要指食品摊贩申请材料、经营条件、食品摊贩登记信息公示卡内容等。
(三)第11条:主要对食品摊贩在经营中的主体责任和出现违法行为的规定。
(四)第12至14条:主要指乡镇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摊贩的监管职能。
(五)第15至16条:主要指文件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六、注意事项
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出租、伪造,食品摊贩若违反前述规定,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给予处罚。
七、关键词诠释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上杭县市场监管局联系人:丘晓文,
联系电话:13850644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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