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上杭县保留生猪养殖场“十积分制”实施细则》《上杭县生猪养殖粪污消纳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上杭县保留生猪养殖场“十积分制”实施细则
2.上杭县生猪养殖粪污消纳地管理办法
上杭县农业农村局 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
上杭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11日
附件1
上杭县保留生猪养殖场“十积分制”实施细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促进生猪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规〔2024〕1号)规定,上杭县辖区内保留生猪养殖场统一采取年度“十积分制”管理。保留生猪养殖场违反相关事项,除应受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需主动接受属地乡镇与相关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指导频次。当年度积分为10分的,减少下年度对该生猪养殖场的监管指导频次;当年度积分在6~9分的,要增加监督指导频次;当年度积分在1~5分的,要增加监督指导与暗访抽查频次;当年度积分清零时,由所在乡镇优先将其列入优化控制名单。
2.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上杭生态环境局,县河长办及各乡镇在督查、检查、巡查、调研或指导、执法中发现保留生猪养殖场有以下11种行为的扣分如下:(1)私设暗管偷/直排养殖废水,每发现一次扣5分;(2)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委托处理模式不按协议清运粪污,每发现一次扣3分;(3)未按设计养殖规模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每发现一次扣2分;(4)漏排、超标排放养殖废水,每发现一次扣2分;(5)渣液未分离养殖废水上山利用,每发现一次扣2分;(6)随意堆放或处置粪便、垫料、病死猪等固体废物,每发现一次扣2分;(7)违法违规扩建猪舍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8)没有制定粪肥还田利用计划并建立台账,每发现一次扣2分;(9)因污染问题被投诉后核查属实,每次扣2分;(10)环境违法行为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或通报,每次扣2分;(11)不配合检查的,每次扣2分。同一种行为符合上述多项扣分情形的,按最高扣分项进行扣分,不累加扣分。
3.积分管理手册(见附件1-1),由各乡镇印制并下发辖区保留生猪养殖场(积分管理手册一式二份,各乡镇和养殖场各执一份)。
4.各乡镇要落实挂场领导干部挂钩责任制,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发现保留生猪养殖场存在11种扣分行为的,要及时登记扣分。各相关部门在督查、检查、巡查、调研或指导、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函告乡镇,由乡镇根据问题性质予以扣分;乡镇要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或生猪养殖场积分清零时,书面函告县农业农村局与上杭生态环境局。
5.生猪养殖场业主有义务配合执行积分制管理。
6.保留生猪养殖场向所在乡镇承诺执行保留生猪养殖场积分制度。
7.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市县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1.上杭县保留生猪养殖场 年积分管理登记情况表
1-2.上杭县保留生猪养殖场积分制制度承诺书
附件1-1
上杭县保留生猪养殖场 年积分管理登记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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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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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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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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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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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 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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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 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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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 存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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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污处理 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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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总积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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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扣分行为及扣分分值 |
扣分单位及经办人签字 |
养殖场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在场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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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上杭县保留生猪养殖场积分制退养制度承诺书
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促进生猪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规〔2024〕1号)规定,本养殖场郑重承诺自觉执行“十积分制”管理,若违反“十积分制”中的相关事项,除自愿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将主动接受属地乡镇与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若当年度积分清零时,同意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将本场优先列入优化控制名单。
承诺人: 养殖场(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上杭县生猪养殖粪污消纳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生猪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助力提升我县流域水环境质量,防范土壤污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上杭县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促进生猪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杭政办规〔2024〕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粪污消纳地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符合生猪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相关规定,用于粪污消纳的场所。
第三条 粪污消纳应当遵循无害化、资源化、规范化的原则,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条 粪污消纳地优先选择农田、等高种植园地、坡度小于30度的林地等地点,但下列区域不得作为粪污消纳场的选址地: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生态公益林、天然林地、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小区、湿地,以及重点生态区位的人工林;
(三)没有日常管理维护的果园、林地、茶园、耕地、池塘;
(四)其他依法不能设置粪污消纳场所的区域。
第五条 粪污消纳地需满足下列日常管理需求:
(一)消纳地种植的作(植)物要符合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
(二)消纳地要没有权属纠纷,如租赁的需有租赁协议;
(三)消纳地要有含四至坐标、拐点坐标的面积测量材料;
(四)消纳地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
(五)无法进行翻耕的消纳地要根据猪场已配套的粪污贮存情况、消纳作物种类与种植情况,消纳地面积、地形、地貌,配建防雨防渗储液设施,布设带开关闸阀的浇灌主管与支管网,或建设喷(滴)灌设施,根据消纳地地势特征修建防洪排水沟、雨水导流沟渠,并在消纳地下端设置截污沟渠;
(六)消纳地外排尾水,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排放口与标志牌。
第六条 根据不同作(植)物制订施肥方案,并根据消纳地的土壤状况、农林作物类型、种植制度等适时适量施用,避免施用超量或时间不合理。
第七条 粪污消纳地的运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消纳的粪污要经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后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