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县属国有企业:
《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杭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3日
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以及政府性融资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上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四条 各相关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沟通,加强协调,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县重点工程项目按项目保障机制要求由牵头单位负总责,并提出责任分解工作方案。
(一)县发改局:引导政府投资项目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项目代码,负责县级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预算内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协调、监督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建设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负责划拨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管;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结)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县属政府建设投资公司和政府投资重大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纠正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四)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住建局、工信科技局、民政局、民族宗教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蛟洋工业区管委会: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各类监管制度;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各项招投标活动;检查项目参建方是否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把关;检查是否依法严格审核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资格;依法纠正各类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受理招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行业主管部门还应按工程建设项目制度改革要求,按权限进行各自领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住建部门负责指导项目相关乡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自然资源局(土地收储中心):负责指导、协助相关乡镇做好项目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用地报批供应和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六)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负责建设工程各类手续的报批,负责编制建设资金的估算、概算、预算、决算;项目超出总投资概算负责概算调整的报批。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廉洁等工作负责;协助有关单位纠正和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七)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进行监理,对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节约、高效和廉洁等工作负责。
(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标单位(施工企业):按建设工程质量终身制的要求认真履行生产合同、质量合同、安全合同和廉政合同,确保政府投资项目保质、保量、保廉、保安全。
(九)代建单位:履行《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11号)规定的职责。代建单位要充分履职尽责,确保政府性投资项目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五条 在确定当年政府性投资项目时应树牢政府带头“过紧日子”思想,坚决杜绝超越财力安排支出,坚持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原则,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要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并经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后由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确定。
(一)前期论证。建设单位应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做好前期论证工作,论证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要求;是否符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和行业规划的要求;布局是否合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良好;对投资规模较大且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项目要推行公示(听证)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多方案比选,科学论证,确定最佳方案,杜绝项目投资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二)资金拼盘。拟定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要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并做好建设资金的拼盘工作,未足额落实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计划。
(三)批准程序。新上的项目,项目建设主管部门须根据财政承受能力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制定分年度投资计划,提出项目建设初步方案后,先征求县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意见,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资金拼盘等达成共识,并按如下分级管理权限履行程序(乡镇新上县重点以上建设项目纳入本审批程序,其他项目由乡镇自行制定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
1.计划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分管行业的县领导报告同意后实施;
2.计划总投资50~500万元(含)的,经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实施后,由分管行业的县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3.计划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分管行业的县领导提出审核意见,再由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四)批后立项。新上的项目经上述程序审定后报县发改局等部门审批。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以及内容、投资等发生重大变更的调整手续。
(五)优化审查。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严格审查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施工图设计审查有权机构先对设计图纸进行安全性、经济性审查,经进一步优化设计后,再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工程预算审核,切实降低工程造价。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EPC项目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县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县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县发改局或其他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投资概算发生变更的,必须依法进行概算调整。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不得进行施工招标。
(四)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1.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2.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3.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4.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五)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或调整项目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先建后批的一律问责。
第三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行协调通报制度。县发改局等审批部门在立项批复政府投资项目后,应按规定在县政府门户网上公开,重大政府采购项目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严格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凡属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一)严格执行项目公开招标制度。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他招投标规范性文件要求,依法实行项目招标制度。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国家发改委的规定执行。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允许范围内,因特殊情形,决定通过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向县发改局报备,并由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复文件中给予明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未经报备、批准变更招标事项的,一般按公开招标方式招标。
(二)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简易招标制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小规模工程,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6〕5号)执行。属于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的,按《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执行。其余项目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不采用招投标方式发包的,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
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三)严格执行招标公告发布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fjggfw.gov.cn/)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关部门在办理项目建设有关手续时发现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通报发改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四)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执行招标限价制度。由招标人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编制单位按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造价预算书,经财政预算评审后作为招标控制价。
(五)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行政监督部门规定的格式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若无投标单位、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者投诉不予受理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 政府采购完成法定程序后,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能在5日内进行采购确认的,采购单位必须书面向县财政局说明情况。
第十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代建机构,按《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11号)有关规定执行;确定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按《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办〔2020〕3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增投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政府投资的标后监管,严格实行建设过程中增加投资审定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得突破合同价,不得随意增加项目、增加投资。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增加投资突破合同价的,必须提供施工单位、原设计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变更说明,如有必要,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还应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审查核实,还可召集专家进行论证,并按下述程序办理好增投审批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并追加投资和安排建设资金,严禁先实施后审批。
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程序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增加投资审批手续(详见附件1),并由发改、财政等部门把关后,按以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1.增加投资额50万元(含)以内或增加额超合同价5%(含)以内,由主管该项目的县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
2.增加投资额50~100万元(含)或增加额超合同价5%~10%(含)的,由主管该项目的县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3.增加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或增加额超合同价10%以上的,应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增加投资批准后,报相关部门备案,由该项目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同时,对于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的,根据我县落实“1+X”监督机制工作方案,县财政、审计将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应当依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向建设单位拨付工程资金。工程进度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0%。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及工程建设进度、完成投资等情况合理支付工程进度款,按规定应预留工程尾款。工程尾款须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工程结算审核方可支付,并按有关规定留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具体规定按照《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工作流程规定的通知》(杭政〔2020〕3号)执行。
第六章 项目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各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要求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及时在“中国·上杭网”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开。对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中相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由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在上述公告平台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程序,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估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各负其责,健全标后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标后管理的监督,尤其要加强对工程各类手续的办理、招投标情况、工程资金的划拨使用、工程材料设备的政府采购、工程的现场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采取明查暗访、巡查的形式,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双随机”监督检查,发现不良行为要及时督促其整改;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问题线索,由各行政监督部门单位负责及时移送至纪委监委、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行投资评审制度。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的评审,各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及经确认的助审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对核减率超过送审价20%(含20%)的,应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分别抄送县纪委监委、财政局和审计局。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县审计局是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工程竣工决(结)算情况进行审计的主管机关,应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结)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相关资料。县审计局根据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复的年度审计计划和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安排工程竣工决(结)算审计。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受审计机关委托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结)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行廉政责任制度。项目立项批复后,由项目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发出廉政通知书,建设单位必须按通知书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为建设项目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整个项目的保廉工作负总责,在签订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
第七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指挥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效能告诫或组织处理;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按程序移送县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规避招标、不依法履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或不按照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招标、在招标过程中设置不合理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未正确履行职责把好项目设计关,造成建设项目资金严重浪费的;
(四)对工程预算、结算审核资料审核把关不严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工程变更签证数据不实或未经核实随意签证的;工程签证不及时或事后补签,导致暂定价的签证与市场实际价格存在明显偏差的;
(六)工程项目相关文件、图纸、合同等工程建设资料遗失,造成民事纠纷、资金损失等后果的;
(七)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等方式改变或规避招投标文件主要条款,造成结算纠纷或经济损失的;
(八)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存在管理人员不到位、工期延误、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等行为,未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责任造成的损失,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有关责任单位追究的;
(九)擅自增加投资,未按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项目增加投资审批手续的;
(十)项目资金未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拨付,对建设资金管理不善、侵占挪用,造成项目资金流失的;
(十一)必须经验收合格才能使用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二)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效能告诫或组织处理;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按程序移送县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履职尽责,违反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的;
(二)相关单位监管不到位导致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依规查处并公开违法行为信息的;或应当移送的违法行为不予移送的;
(四)未正确履行职责把好对本行业项目设计关,造成建设项目资金严重浪费的;
(五)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建设项目工程,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有弄虚作假、工作重大失误或中介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形的项目建设中介机构及施工单位,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可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或黑名单管理。项目业主在通过招标或采购确定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机构单位及签订合同中,应根据以下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明确中介机构和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
(一)地勘单位未按规范布置钻探点的,每个钻探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的3%;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3%~10%(含)的,扣除10%的勘察费;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0%~15%(含)的,扣除20%的勘察费;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5%以上的,扣除30%的勘察费;对于地勘单位出现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勘察结果与现场情况严重不符的、与他人串通地勘资料弄虚作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因地勘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业主单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因设计不实造成不合理变更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3%~10%(含)的,扣除10%的设计费;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0%~15%(含)的,扣除20%的设计费;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5%以上的,扣除30%的设计费;对于设计单位出现未按勘察成果设计的、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未按国家工程规定私自提高工程质量标准的、与他人串通共同造假谋取利益的、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履行自身业务的、套用他人设计图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因设计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业主单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监理单位弄虚作假、超越权限,导致虚增工程量、多计价款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3%~10%(含)的,扣除20%的监理费;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0%~15%(含)的,扣除40%的监理费;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5%以上的,扣除50%的监理费;对于监理单位出现未履行监理义务履职不到位的、未跟踪监督和复核伪造监督记录的、未认真核实工程及相关材料设备质量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的、违规收受好处与施工单位共同造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因监理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业主单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因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预(结)算单价套用错误或漏项缺项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3%~10%(含)的,扣除20%的咨询业务费;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0%~15%(含)的,扣除40%的咨询业务费;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5%以上的,扣除50%的咨询业务费;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量清单套用严重错误、因工作失误预(结)算漏项缺项严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预(结)算资料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因造价咨询机构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业主单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或擅自改变施工地点、施工工艺导致新增的,新增(变更)部分工程费用一律不予认可,且视情节情况,扣除施工合同1%~5%的工程费用。
(六)工程交竣工验收前,地勘、设计费用支付不超过70%,预(结)算、监理费支付不超过60%,若出现以上需扣(收回)勘察、设计、预(结)算、监理费用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负责落实。
项目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中对以上(一)~(六)款内容应认真抓好落实,并在双方合同款项中进一步明确。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杭政〔2016〕7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上杭县政府投资项目增加投资审批表
2.上杭县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情况表
3.上杭县政府投资项目廉政通知书
附件1
上杭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增加投资审批表
建设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表说明:
1.增加投资原因必须附送:施工单位、原设计单位、项目监理单位签署的书面意见,同时提供变更预算情况说明和增投预算表。
2.本变更审批表应在项目实施前填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3.本表一式伍份,行业主管部门、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各一份。
附件2
上杭县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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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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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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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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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造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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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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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下浮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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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期 |
总工期 日历天,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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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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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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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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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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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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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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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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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施工员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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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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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施工员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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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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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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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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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员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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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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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行业实际自行更改相关岗位人员名称。
本表一式三份,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填报单位各一份。
附件3
上杭县政府投资项目廉政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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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 建设项目县发改局已同意立项。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明确建设单位的职责,特作如下通知:
1.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招投标,领导干部不得以批条、打招呼等方式干预、插手工程招投标。
2.在工程招标前,必须办好各种审批手续。
3.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
4.《廉政合同》要事先明示,与工程招投标文件一起提供给投标单位,并在招标书中有明确的要求。
5.建设单位要不定期对本部门的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加强标后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建设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廉洁自律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单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