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3100-0401-2025-00006
  • 备注/文号:杭政办规〔2025〕1号
  • 发布机构: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17
  • 内容概述: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5-04-27 14:59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上杭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重新修订,并经上杭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1年12月5日印发的《上杭县城区供水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综〔2011〕575号)同时废止。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杭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适用范围…………………………………………………6

  1.4编制原则…………………………………………………7

  2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类分级………………………………8

  2.1供水突发事件分析………………………………………8

  2.2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类…………………………………11

  2.3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级…………………………………12

  3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措施……………………………14

  3.1分类应急措施……………………………………………14

  3.2分级应急措施……………………………………………16

  4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18

  4.1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组成及职责……………18

  4.2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办公室及职责…………19

  4.3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成员单位职责…………20

  4.4现场工作协调机制小组…………………………………24

  4.5应急专家组………………………………………………25

  5监测预警…………………………………………………26

  5.1监测及预防………………………………………………26

  5.2预警分级…………………………………………………28

  5.3预警发布和解除…………………………………………28

  5.4预警行动…………………………………………………28

  5.5应急值守…………………………………………………29

  6信息报告…………………………………………………29

  6.1信息报告内容……………………………………………29

  6.2信息报告程序、时间……………………………………30

  6.3信息发布…………………………………………………31

  7应急处置与救援…………………………………………32

  7.1分级响应…………………………………………………32

  7.2应急响应程序……………………………………………33

  7.3扩大应急…………………………………………………37

  7.4应急结束…………………………………………………37

  8事后恢复与重建…………………………………………37

  8.1善后处置…………………………………………………37

  8.2社会救助…………………………………………………38

  8.3保险………………………………………………………38

  8.4调查评估…………………………………………………38

  8.5恢复与重建………………………………………………39

  8.6考核奖惩…………………………………………………40

  9应急保障…………………………………………………41

  9.1通信与信息保障…………………………………………41

  9.2应急队伍保障……………………………………………42

  9.3应急专家保障……………………………………………42

  9.4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42

  9.5应急经费保障……………………………………………43

  9.6交通运输保障……………………………………………43

  9.7医疗卫生保障……………………………………………44

  9.8治安保障…………………………………………………44

  9.9供电保障…………………………………………………44

  9.10其他应急保障…………………………………………45

  9.11调动程序………………………………………………45

  10应急预案管理……………………………………………45

  10.1应急演练………………………………………………45

  10.2宣教培训………………………………………………46

  10.3预案管理………………………………………………46

  10.4发布实施………………………………………………47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我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9.《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1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4.《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15.《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

  16.《福建省水资源条例》

  1.2.2技术标准、规范

  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1-2020)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

  3.《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22)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9009-2015)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9007-2019)

  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

  7.《城市供水系统反恐怖防范要求》(GA1809-2022)

  8.《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GB/T25070-2019)

  1.2.3其他相关文件

  《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SL459-2009)、《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印发龙岩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龙政综〔2006〕101号)、《上杭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杭政综〔2011〕104号)等相关指导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杭县城区市政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供水系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包括发生自然灾害(如各类极端天气、地质灾害、干旱灾害等)、饮用水水源或供水设施受污染、供水设施设备安全事故、输配水管网设施受损、公共卫生事件(如传染性疾病爆发)、恐怖活动等引起的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编制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城市供水系统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社会各方支持、参与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救援工作机制。

  2.统一指挥,分级处置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处置机制。事发地政府、有关单位和供水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有关工作。供水企业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救援机制,完善现场预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救作用。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

  以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城市供水事件应急责任机制。

  4.依靠科技,信息通畅

  积极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警预防水平;保障信息搜集、传递渠道通畅,确保决策部门和领导及时掌握事件动态、发布指令,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等公布相关信息。

  5.整合资源,发挥优势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做好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组织、预案、物资等准备工作。坚持“先生活用水后生产用水,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的原则。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平台,确保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实现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2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2.1供水突发事件分析

  2.1.1突发事件对城市供水的影响

  (一)供电系统突发事件

  供电系统突发事件主要表现为制水电气设备故障、供水泵房机电设备故障、配电系统故障、控制系统供电故障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停电事故,进而导致供水系统停产、停供。

  (二)原水系统(取水口、泵站)突发事件

  若取水口水质受毒剂、病毒、油污或放射性物质、生产废水等污染,污染事态超越自来水常规处理工艺能力,将危及城市安全用水。

  (三)引水管线突发事件

  上杭县辖区各水厂原水管线一般沿公路、山体等敷设,若未设置两路原水管线,若遇大暴雨,强地质灾害可能造成路基损毁、垮塌造成引水管网受损;引水管道管材老化、劣质或选型不合理,未及时更新改造将诱发管道破损、停水;市政施工道路施工也可能破坏引水管网,导致引水中断。

  (四)供水管网突发事件

  自来水供管网中存在泄漏、爆管事故隐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自来水管道腐蚀穿孔。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1)外壁防腐材料由于施工质量或外来破坏等原因形成破损点后,与土壤接触形成化学和电化学腐蚀;

  (2)阴极保护(防止金属管道腐蚀的电化学保护技术)失效;

  (3)长期置于潮湿及腐蚀性介质中;

  (4)内壁因传输介质的腐蚀成分造成腐蚀。

  2.违章操作。其主要表现为:

  (1)没有竣工验收或停用的管线盲目投运或交接不清;

  (2)使用不当,未根据区域管线情况,盲目加压导致管线破裂。

  3.设施老化或维护不及时造成管线破裂、爆管事故。如调压器失灵,导致上级管网和下级管网直通,损坏管网和用水设施,自来水大量泄漏等。

  4.施工不当。其主要表现为:

  (1)施工时密封圈选用不当,安装不准确;焊缝焊接缺陷未能及时查明或补修;

  (2)违章占压造成地形的塌陷,从而导致管道的断裂或开裂;

  (3)其他设施如供电线、电讯线等与管道间距不够,造成管道损伤。

  5.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及其他原因造成管道悬空、变形、断裂、设施损坏以及由于气候的变化造成设施应力突变,从而产生管道破裂。

  (五)人为制造灾害突发事件

  人为制造的灾害指的是恐怖主义对城市供水系统进行的恶意破坏和攻击,恐怖袭击(投毒、炸弹袭击等)可能造成饮用水无法使用、供水设施受损,导致供水受影响或者中断,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六)供水系统突发事件

  供水系统突发事件主要为以下方面:

  1.污染水资源突发事件

  供水系统水资源被污染的形式主要为地表水或是土壤水的下渗,农用氮肥以及垃圾中的油、酚污染着地下水、地表水,当氮肥中的硝酸盐进入到水体后,就会变成亚硝酸盐,导致水资源受到污染。

  2.破坏供水设施的实体结构突发事件

  这是一种危险性最大的供水系统的破坏形式,当城市供水系统供水设施的实体结构受到破坏时,丧失结构原有的功能,导致整个供水系统处于瘫痪的状态。

  3.安全管理漏洞突发事件

  供水单位在运营过程中涉及多种危险、有害因素,主要为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淹溺等危险、有害因素。供水单位若生产安全意识薄弱、管理混乱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进而扩大引发供水突发事件。

  2.2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社会危害和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我县供水系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自然灾害类

  (1)连续出现干旱年,地表水源水位持续下降,取水设施无法正常取水,导致城市供水设施不能满足城市正常供水需求;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导致地下水开采量锐减甚至出现城市供水设施断供、停供等。

  (2)地震、台风、洪灾、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城市供水水源破坏,输配水官网破裂,输配电、净水工程和机电设备毁损等。

  2.工程事故类

  (1)战争、恐怖活动等导致城市供水水源破坏,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损坏等。

  (2)取水水库大坝、取水管涵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城市水源枯竭,或因出现危险情况需要紧急停用维修、或停止取水。

  (3)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管网发生爆管,造成大范围供水压力降低、水量不足甚至停水,或其他工程事故导致供水中断。

  (4)城市供水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等。

  (5)城市供水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或混坏。

  3.公共卫生事件类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有毒有机物、重金属、有毒化工产品或致病微生物污染,或藻类大规模繁殖、咸潮入侵等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2)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毒剂、病毒、油污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2.3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级

  按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控性、影响城市供水居民人口数量和供水范围的严重程度,事件等级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Ⅰ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受突发事件影响,造成城区2座水厂全部停止运行24小时以上;

  (2)造成2万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无死亡人数的,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的突发事件。

  2.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为Ⅱ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受突发事件影响,造成城区1座水厂全部停止运行24小时以上;

  (2)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无死亡人数的,或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的突发事件。

  3.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为Ⅲ级(较大)供水突发事件:

  (1)受突发事件影响,造成城区1座水厂全部停止运行12小时以上;

  (2)造成0.5万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无死亡人数的,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较大事故的突发事件。

  4.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为Ⅳ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1)受突发事件影响,造成城区1座水厂全部停止运行6小时以上;

  (2)造成0.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12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无死亡人数的,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突发事件。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3.1分类应急措施

  3.1.1处理自然灾害类供水事故的措施

  (1)通过挖潜增强城市供水量,启用备用水源,并对水质进行检测,确保达到水质标准;

  (2)对自然灾害事件中损毁的水源工程、输配水管网、净水设施与机电设备等进行紧急抢修,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包括水厂清水池贮存水、局域管网水和社会库存桶(瓶)装水)和临时供水设施;

  (3)根据城市水源、输配水管网布局及连通情况,实施多水源(引江水、地表水)联合应急调度,合理调配管网供水量及供水范围,采取分时段分片供水;

  (4)适时压缩用水指标,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

  (5)调整城市供水优先次序:首先满足居民生活、医院、学校、机关、食品加工、宾馆和餐饮用水;其次是金融、服务用水;再次是重点工业用水等;

  (6)针对局部区域或重点用水单位,调配运水车辆送水;

  (7)对当地的桶装水、矿泉水和纯净水进行统一调配,并紧急从周边区域调运桶装水、矿泉水或纯净水,及时发放给居民饮用;

  (8)采取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流域上下游水量应急调度,保证城市应急供水;

  3.1.2处理工程事故类供水事故的措施

  (1)对工程事故中损毁的水源工程、输配水管网、净水设施、机电设备和计算机系统进行紧急抢修,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临时供水设施和备用系统,实施水量应急调度;

  (2)调配和安装小型集中式供水设施、移动式净水设备、水质净水装置,以及家庭净水器等应急供水设施;

  (3)适时压缩用水指标,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

  (4)针对局部区域或重点用水单位,调配运水车辆送水;

  (5)对当地的桶装水、矿泉水和纯净水进行统一调配,并紧急从周边区域调运桶装水、矿泉水或纯净水,及时发放给居民饮用。

  3.1.3处理公共卫生事件类供水事故的措施

  (1)关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污染的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停止供水并及时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2)启动城市备用水源,实施应急供水;对受污染的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及沿岸污染水域实施加密监测,及时报告市政府;

  (3)适时启用备用水源,增加供水量,对其水质进行化验,确保达到饮用水标准;

  (4)调配安装小型集中式供水设施、移动净水设备、水质净化装置,以及家庭净水器等应急供水设施;

  (5)根据城市水源、输配水管网布局及连通情况,合理调配管网供水量及供水范围,采取分时段分片供水;

  (6)适时压缩用水指标,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

  (7)对局部区域或重点用水单位,调配运水车辆送水;

  (8)根据重点污染企业废水排放和重点排水企业档案,加大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妥善实施限产或停产;

  (9)对当地的桶装水、矿泉水和纯净水进行统一调配,并紧急从周边区域调运桶装水、矿泉水或纯净水,及时发放给居民饮用。

  3.2分级应急措施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上杭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分级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向相关成员单位下达指令,确定到达现场的时间及集结地点,事件现场由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上杭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经研判为Ⅲ级(较大)或Ⅳ级(一般)突发事件,采取下列措施:

  a、启动本应急预案;

  b、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c、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d、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e、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经研判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事件,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a、责令供水应急处置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b、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c、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d、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供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e、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f、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g、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h、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4.1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组成及职责

  上杭县政府成立上杭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以下简称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统一领导上杭县中心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住建局局长担任。

  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成员由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住建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卫健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财政局、公安局(交警、治安、网安、特警)、工信科技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上杭生态环境局、上杭县气象局、上杭县消防救援大队,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供水企业、供电企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主要职责:

  (1)领导和协调全县范围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根据事件严重程度研究决定是否启动预案;

  (3)根据情况需要,向县政府、市政府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决定临时调度有关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以及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工作;

  (5)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处置行动,适时宣布应急结束;

  (6)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

  (7)指导供水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4.2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兼任,县住建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人员由县住建局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与市供水应急小组及有关部门联络,及时了解最新信息,并根据城市供水重大突发事件情况判定事件等级。根据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的指示,及时传达和执行上级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2)负责救援车辆的调配和通讯联络工作,组织对事件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

  (3)负责收集情况,了解事件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态的发展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

  (4)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起草城市供水重大事件的新闻发布稿件,编发事件应急情况简报;

  (5)负责应急响应期间专家组的联络,利用住建系统相关道路、埋地管线(电力、燃气、供水、排水)等相关资料档案,为事件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

  (6)组织全县范围城市供水应急知识宣传;

  (7)按照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的指示,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损失的汇总上报工作。

  4.3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序号

成员单位

职责

1

县委

宣传部(网信办)

做好全县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以及公众信息的引导、传播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相关的网络信息安全统筹协调,指导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分析和引导工作,防止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舆论负面炒作。

2

县政府办

监督供水应急救援责任制的落实,以及各级各部门、基层组织人员到位情况;负责对应急救援责任制和抢险救灾调度指令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3

县住建局

负责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调整;组织供水相关的预防、监测、预警工作;组建专家组,制定应急处置的技术方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收集和研判有关信息,并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领导部门报告;负责协调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4

县水利局

负责重要水利工程的调度运行;负责事故发生时河湖水源工程的应急调度管理工作;指导涉及的水工程管理、保护和安全监管,协同水文、气象部门承担水情、旱情的预警工作;涉及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参与指导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依法实行所在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指导涉及执法检查、监测发布和相关突出问题的清理整治;参与较大的水工程安全事故查处;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5

县自然

资源局

负责办理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场地临时用地手续;为应急处置提供地理信息服务,配合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6

上杭生态环境局

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及水源污染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负责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机制,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实时监控,并将水质监测数据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共享;负责在发生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质监测数据,并同时开展污染源调查和处置工作。

7

县卫健局

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及卫生安全评估、监管工作;组织医疗救护组开展现场伤病员救护、转运和院前救治,统计伤亡人员情况,向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在需要时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8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协助疏散、转移危险地区的人员和财产,同时配合调用洒水车开展应急送水服务。

9

县财政局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涉及的工作经费支出。

10

县公安局(交警、治安、网安、特警)

负责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落实各项强制隔离、转移措施;负责维护应急处置现场的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做好人员疏散、撤离工作;发生刑事破坏供水设施时,负责案件的侦破工作,指导监督落实供水设施的安全防护。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1

县工信科技局

出现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时,配合协调工业、企业实施限水、停水。

12

县发改局

负责对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简化审批手续。

13

县民政局

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因灾受难人员按程序纳入相应的基本生活经济救助。

14

县交通

运输局

负责协调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除渔船外)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突发船舶运输污染信息,负责船舶(除渔船外)防污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调派精干力量进行现场处置。

15

县市场监管局

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行为。

16

县应急

管理局

负责协调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相关应急资源与处置工作,衔接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对因受自然灾害影响的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7

上杭县气象局

负责提供突发事件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的预警工作,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技术支持;负责按照相关要求转发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18

上杭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组织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配合调用消防车开展应急送水服务。

19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临江镇、临城镇、珊瑚乡)

负责突发事件处置过程的属地保障和善后工作。

20

国网上杭县供电公司

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影响区域所辖电力设施应急处置;保障事件救援工程中所辖电力设施的电力供应。

21

供水企业:福建水投集团上杭水务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制定本单位应急抢险预案。健全应急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储备和维护应急抢险设备和物资,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开展供水设施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临时供水工作,及时恢复供水。

在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履行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和保障等方面的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工作需要,在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4.4现场工作协调机制小组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由事发地政府、有关单位和供水企业组成的现场工作协调机制小组,由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确定现场总指挥人选。其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

  (2)指挥现场抢险救援;

  (3)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现场工作协调机制小组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县住建局、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事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供水企业等相关人员组成,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2)医疗卫生组:由县卫健局牵头,会同医疗、疾控、卫生监督等部门人员组成,开展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县公安局(交警、治安、网安、特警)、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

  (4)处置保障组:由县住建局、水利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工信科技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保障,确保运输和通信通畅。

  (5)疏散安置组:由事故单位第一时间组织相关人员疏散,事发地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临时生活安排。

  (6)综合协调组:由现场工作协调机制小组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工作;县委宣传部(网信办)针对突发实际情况提出舆情处置工作意见,指导突发事件主管单位撰写新闻报道,协调媒体发布新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

  (7)技术保障组:由县有关监管部门、各级其他有关部门、事故供水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行业专家及相关专业人员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现场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事故现场进行相关的应急环境监测、事故发展的研判、危害程度的评估等,为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4.5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由供水领域和应急管理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办公室负责专家聘用和日常管理有关工作。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处置措施提出建议并进行技术指导;

  (2)对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3)参与制定和审查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4)承担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监测预警

  5.1监测及预防

  (1)监测

  供水企业负责其供水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做出报告。县住建局、卫健局、水利局和上杭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建立从饮用水水源、水厂出厂水到用户龙头水等的饮水安全监管体系和监测网络,对监测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信息监测内容主要有:主要水源地水质、水情;原水各主要取水口水质;原水输水管网流量;各水厂出厂水质;供水管网水质、流量、水压。

  (2)水源地安全预防措施

  ①各部门要按职责做好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确保已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源地污染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

  ②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监测预警;

  ③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跨越饮用水源保护区桥梁应急措施的管控;

  ④供水单位应做好饮用水源的应急预案;

  ⑤有关部门应强化饮用水水源地沿河道路安全巡查整治,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沿河道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3)供水水量安全预防措施

  ①定期检修水厂双回路电源和备用电源,保障供水安全。严格把控各水厂生产安全、消防、突发环境事件等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提高各水厂应对突发事件能力,降低突发事件影响;

  ②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城市供水企业应定期检查管网,老旧管网及时改造,有效降低管网漏损率。增设管网长度及密度,提高用水普及率;

  ③完善智慧水务平台,加强巡查维护,完善监测网络,推进水厂管网互联互通、优化管网结构,提高供水可靠性。

  (4)市政消防用水安全预防措施及协调

  各部门单位、供水企业在市政供水设施(含消防供水系统)规划布置过程中,建立健全协调联动、资源共享机制,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整合资源,提高水源使用效率,实现数据的互通和共享。

  县域内如发生较大火灾事故时,消防用水量激增,消防救援部门根据火灾事故现场救援情况,可通过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协调供水企业通过技术手段(如减少或限制其他区域管网的供水,在管道可承受范围内提高事故区域的供水管网的压力、流量等措施)确保消防用水供应。

  (5)其他

  供水企业及时修订、完善针对蓄意破坏、恐怖袭击、投毒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饮用水源管理单位、城市供水企业应通过强化管理、加强巡查、完善监测网络、拓宽公众参与等途径,收集本供水区域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饮用水源和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

  5.2预警分级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者解除。

  5.3预警发布和解除

  预警信息由县政府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发生或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咨询电话、发布范围等。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和其他方式进行。

  预警信息要依据事态或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当事故得到妥善处理、危险性降低或消除时,应适时降低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程序宣布解除警报,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4预警行动

  发布Ⅲ级(黄色)、Ⅳ级(蓝色)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供水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水源、输水管线、供水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供水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5应急值守

  有关部门、供水单位、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加强应急装备的维护保养,抢险队员实行全天候备战。

   

  6信息报告

  6.1信息报告内容

  1.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停水影响区域、用户规模、用户类别、停水时长等详细情况;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及时续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2.信息报告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有关部门接到报警后,如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根据事故性质立即转告有关责任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严禁缓报、瞒报、隐匿不报及阻止他人报告。

  6.2信息报告程序、时间

  1.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有责任及义务立即向供水相关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2.相关供水企业在发现或接到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报告后,要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并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供水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可先采用电话报告,书面报告后补的方式。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事发地供水主管部门在接到供水突发事件报警后,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有关部门接到报警后,如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根据事故性质立即转告有关责任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严禁缓报、瞒报、隐匿不报及阻止他人报告。

  5.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办公室接报后按照危害程度及时进行分析研判,若确认为重大及以上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及时、准确地要向县政府、市供水应急小组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单位。

  6.3信息发布

  (1)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确定新闻发言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1小时内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重大情况报县政府决定。

  (2)必要时,应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对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和国家机关作出的应急工作指示、决定、命令,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布。现场参与救援的人员不应在现场向媒体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

  (3)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供水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7应急处置与救援

  7.1分级响应

  按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级情况,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按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进行分类分级响应。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由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特别重大(Ⅰ级)响应,报市政府备案,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同时接受上级政府部门领导。

  2.重大(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由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重大(Ⅱ级)响应,报市政府备案,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同时接受上级政府部门领导。

  3.较大(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由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报县政府批准后,启动较大(Ⅲ级)响应,由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副总指挥与事发地政府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进行协调指挥。

  4.一般(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由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办公室启动一般(Ⅳ级)响应,县住建局、乡镇人民政府和供水企业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办公室关注事态发展,必要时协调处置。

  7.2应急响应程序

  7.2.1供水企业先期处置

  城市供水事发企业是供水突发事件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启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供水工程抢修、遇险人员抢救,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

  (3)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县住建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7.2.2事发地政府应急响应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事发地政府相关部门及管理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上报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成立现场工作协调机制小组,确定现场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实行总指挥负责制。现场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组协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按照事故等级和相关规定,上一级政府成立现场工作协调机制小组的,下一级政府现场工作协调机制小组要立即移交指挥权,并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按照实际情况,先期处置可以采取如下主要措施:及时抢救生命,凡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救援保障组应首先组织力量全力抢救伤员,就近送入医院抢救;同时,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实行日夜值班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发生或可能发生供水突发事件的警告或者劝告;转移、撤离或者疏散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紧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等。

  7.2.3县有关部门响应

  经过对事故信息进行会商分析,确认达到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条件的,县有关单位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2)掌握突发事件信息,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行业专家和相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5)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供水应急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进展情况。

  7.2.4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办公室响应

  (1)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保持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政府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次生事故的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

  (6)按照县政府的要求,通知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有关成员和专家,赶赴事发地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7.2.5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响应

  经会商分析,确认达到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条件的,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成员赶赴现场,与事发地政府做好交接,组织、协调、指挥现场处置工作: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全面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置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状况及趋势;

  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记,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7.2.6指挥和协调

  (1)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办公室接到事件报告后,应迅速与事发地相关部门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件和处置情况。无法核实其真实性的,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核实。

  (2)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一经确认,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分析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向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同时迅速通知专家组与应急救援队伍待命。

  (3)根据需要尽快召开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通报事件情况,由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进行决策并宣布启动相应级别预案,根据事件和应急情况提出城市供水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水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如属于重大和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在请求启动《上杭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同时,及时报告市供水应急小组。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件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县政府及市供水应急小组汇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7.3扩大应急

  当供水突发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或者引发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应及时请示县政府启动县总体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支援或者启动市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消除危害。

  7.4应急结束

  供水突发事件的危害或威胁得到控制和消除,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供水恢复正常时,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的各级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8事后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1)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县委、县政府和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统一领导下,根据我县遭受损失的情况,由县住建局、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事发地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救助、救治、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应急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返还被征用人,并按照规定给予补助、补偿。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区域社会管理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县卫健局、上杭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应当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8.2社会救助

  (1)县应急管理局做好因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的安置,并会同有关单位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的调拨和发放,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经济救助。

  (2)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8.3保险

  (1)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有关单位协助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2)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担应急救援工作的相关单位要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8.4调查评估

  (1)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办公室应指导有关部门和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属于Ⅲ、Ⅳ级响应的,向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报告;属于Ⅰ、Ⅱ级响应的,由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向市政府报告。

  总结报告应在应急终止后一个月内完成。调查评估报告内容应涵盖: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突发事件的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发生大面积停水事件的基本情况,分析大面积停水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从城市供水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等。

  (3)根据实践经验,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对城市供水应急预案进行评估、修订。

  8.5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应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实施。需要市政府支持的,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

  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县公安局(交警、治安、网安、特警)、交通运输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等公共设施,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供水企业应根据政府的恢复重建计划,积极配合做好重建工作,制订权责范围内的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8.6考核奖惩

  对于在应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供水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城市供水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引发供水突发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供水突发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应急保障

  9.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各成员单位、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办公室的联系方式要确保联络畅通,应急值班电话(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办公室电话:0597-3880003)要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值班人员接到电话后要立即上报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

  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办公室建立并及时更新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主要供水企业应急机构以及主要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救援装备、物资生产和储备单位的通信联络信息库。

  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县通信运营商提供必要的应急通信保障。

  9.2应急队伍保障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本县依托上杭县消防救援大队,建立县、企事业、社会三梯次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城市供水企业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3)社会应急力量。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统筹协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供水企业等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设施安全防护和应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9.3应急专家保障

  建立县级应急管理专家库,相关专家接到指令后应尽快赶赴指定地点或通过网络、电话联络等手段,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9.4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

  城市供水企业按各自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救援的需要和特点,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按管辖范围内供水设施的特点,储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和完善工作;建立完善供水设施特种救援装备和重要物资(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运输及使用条件、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数据库,制订调用制度。

  必要时,各级人民政府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用社会物资。

  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配备、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的管理,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及时补充和更新,实现动态管理。

  9.5应急经费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各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对需由财政负担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工作费用。

  9.6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会同事发地政府、县公安局(交警、治安、网安、特警)等单位协同进行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

  (1)县交警大队根据现场情况及时组织协调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和人员的运输畅通。

  (2)公路设施受损时,事发地政府、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治安、网安、特警)等部门单位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3)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治安、网安、特警)等部门统筹协调建立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协调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9.7医疗卫生保障

  (1)县卫健局负责建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医疗专业队伍和医疗救援队伍,协调各医疗卫生机构储备应急救援需要的药品和救治装备,组织协调区域内卫生资源对事故伤员实施医疗救治。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指定区域实施现场医疗急救,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实施后续救治。

  (2)供水企业对本企业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加强对职工专业工程抢险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9.8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交警、治安、网安、特警)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密集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统筹协调县区城管部门指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调度相关物业从业人员,协助做好现场秩序维持工作。

  9.9供电保障

  由国网上杭县供电公司负责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的供电保障工作。

  9.10其他应急保障

  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其他保障由县有关部门按照《上杭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杭政综〔2011〕104号)确定的职责,依据各部门的预案进行保障。

  9.11调动程序

  当发生Ⅲ级以上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时,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及时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装备、物资及应急抢险队伍;辖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供水单位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及应急抢险队伍实行统一调度。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应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紧急调拨和公路应急运输联动机制,确保应急物资及时供应。

  10应急预案管理

  10.1应急演练

  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办公室牵头根据实际工作建立演练制度,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供水企业应定期开展综合和专项预案应急演练及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做总结评估,不断提高实战能力,完善预案内容。

  10.2宣教培训

  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办公室围绕安全生产和城市供水设施保护等核心内容,通过节水宣传周、安全生产宣传月等活动,组织开展城市供水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等技能水平;组织相关单位制定预案培训计划,通过编发培训材料、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定期组织与应急预案密切相关的管理和专业救援人员等开展应急演练培训,使其掌握相应情况的处置程序和方法,提高处置能力和工作效率。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我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提高其应急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10.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住建局组织制订,承担具体解释工作,负责管理与更新。

  有关单位、供水企业应各自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县住建局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研判,适时启动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本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城市供水系统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县供水应急工作协调机制小组办公室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10.4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上杭县城区供水应急预案》(杭政综〔2011〕5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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