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3100-0401-2024-00003
- 备注/文号:杭政办规〔2024〕1号
- 发布机构: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02
- 内容概述: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猪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上杭县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促进生猪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日
上杭县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促进生猪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闽环发〔2023〕8号)与《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促进生猪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规〔2023〕1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按照“优化布局、达标治理、转型升级、严格监管”的总体原则,明确目标任务。
(一)排放标准
生猪养殖场直接外排废水或资源化利用的消纳地外排尾水,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排放限值,其中COD≤400mg/L、氨氮≤80mg/L、总磷≤8mg/L;2024年底前,力争达到当前尾水执行标准的一半,其中COD≤200mg/L、氨氮≤40mg/L、总磷≤4mg/L。
(二)分年度工作目标
2024年底前,全面摸清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底数;依法依规关闭或拆除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限期关闭或拆除限养区内违法违规生猪养殖场;完成资源化综合利用截污沟及外排尾水采样点建设;完成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一场一策”提升改造。制定出台散养畜禽管理制度;完成典型样地监测评估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信息化建设;对限期无法完成提升改造或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且整改无望、情节严重的生猪养殖场,6月底前制定分年度生猪养殖场数优化控制方案,12月底前完成优化控制任务总数的30%及以上。
2025年底前,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3%以上;完成优化控制任务总数60%及以上;水环境质量得到有效巩固和提升。
2026年底前,全面完成优化控制任务,畜禽养殖空间布局、生产结构全面优化,实现畜牧业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
(三)规模生猪养殖场规范化标准要求
“五有”:有“用地、养殖备案、环评或排污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手续;有“饮水水表和清洗水表”;有“足够处理能力的粪污处理利用设施设备以及消纳地面积”;有“粪污处理利用计划和台账”;有“直接外排废水或者消纳地截污沟外排尾水采样监测口”。
“五禁”:严禁“违法违规养殖”;严禁“水冲清粪”;严禁“雨天上山和超量施用粪肥”;严禁“处理设施建设不到位或运行不正常”;严禁“粪污直排、超标排放、偷排漏排”。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
1.依法依规关闭或拆除违法违规养殖场。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依法依规拆除或关闭禁养区内及限养区违法违规畜禽养殖场。在禁养区划定前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各乡镇负责全面排查并建立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清单;上杭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乡镇核实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名单;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乡镇核实占用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及位于禁养区中涉及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人口集中区的畜禽养殖场名单;县水利局负责指导乡镇核实禁养区中涉及主干流两岸500米及一级支流河道两岸100米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名单;县住建局负责指导乡镇核实禁养区中涉及风景名胜区等保护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名单;县文体旅游局负责指导乡镇核实禁养区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名单;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乡镇核实禁养区中交通干线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名单。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巡查监管,严防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回潮。(牵头单位:上杭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责任单位,不再一一列出)
2.优化限养区生猪养殖空间布局。推动生猪养殖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坚持“种养结合、以地定养”,严控单位面积土地畜禽承载量,原则上不再新增我县生猪养殖规模,对土地消纳承载力不足或流域断面水质下降明显的,调减相应乡镇养殖总量规模。各乡镇负责全面排查并建立畜禽散养户清单,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制定散养畜禽管理制度,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指导帮扶,规范散养畜禽养殖行为。(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上杭生态环境局)
(二)推进生猪养殖业高质量发展
3.探索推广生猪养殖新模式。推广“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等模式,在生猪养殖集中连片区域,带动中小养殖户专业化生产、规范化治理。鼓励多户通过统一粪污集中处理和生物安全防控、资源共享、技术共享、品牌共创等方式,建立对外统一的生猪养殖联合体。支持养殖联合体改造提升基础设施条件,提倡分点饲养、统一管理、龙头带动的养殖模式,形成稳定联合发展的生猪养殖新业态。(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上杭生态环境局)
4.有序推进现代化养殖。扶持有条件的养殖场建立现代养殖基地,鼓励用地紧张的区域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发展楼层立体养殖。提升信息化养殖水平,推进养殖设施化、装备集成化。创建一批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和美丽牧场。(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工信科技局)
(三)整体提升养殖场环保设施建设水平
5.提升粪污处理设施配套。根据《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等技术标准要求,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制定“一场一策”改造提升方案,督促指导生猪养殖场与粪污社会化服务组织做好粪污处理与利用设施设备的改造提升,规范利用粪污。根据贮存周期落实贮液池等效容积,完成液位标识改造,鼓励有条件的畜禽养殖场,特别是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猪当量(其他畜禽种类折合成生猪养殖量)养殖场,建设2套以上贮存设施交替使用,在沼液贮液池内安装自动液位计,实时监控沼液存量,防止利用雨天偷排漏排。进一步完善资源化利用的田间(林间)贮存池、输送管道、自动喷灌等配套设施建设。提升改造完成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组织验收或核查,并将书面证明传至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上杭生态环境局)
6.规范粪污治理模式。逐场逐户核算养殖场配套消纳地面积,明确消纳地类型,形成“一场一图”,分类确定粪污治理模式。一是配套消纳地面积大于《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号)要求最小面积的养殖场采取粪污还田利用模式,并根据《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0)制定粪污还田利用方案,严禁雨季浇灌,施用过程中粪肥不得形成地表径流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并应根据地势特征修建防洪排水沟、雨水导流沟,减少雨水冲刷影响,在消纳地下端设置截污沟。二是配套消纳地不足的养殖场应根据不同资源条件,采取异位发酵床、减少存栏量、达标排放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等方式。其中,异位发酵床处理粪污,发酵床建设容积不小于0.2立方米/头生猪,加强运行管护,避免出现“死床”;达标排放应将固液分离后液体粪污进行深度处理,达标排放或消毒回用;委托第三方处理,应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建设固体粪污堆放场和暂存设施,并符合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上杭生态环境局)
7.全过程削减粪污产生量。全面落实“一禁、二表、三分离”,生猪规模养殖场基本实现按标生产,每头每日粪污产生量不超过10公斤。从源头、过程、管控等方面入手,通过严禁水冲清粪、推行干清粪,采用节水式饮水器,实行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分离、雨水与污水分离、饮水与污水分离等方式,促进畜禽粪污粪污减量化。(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8.规范尾水监管设施建设。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深度处理后的直接外排废水或者资源化利用的消纳地外排尾水,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排放口。对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猪当量的畜禽养殖场粪污深度处理后的直接外排废水排放口及资源化利用的消纳地尾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和COD、氨氮和总磷等污染物在线监控与视频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牵头单位:上杭生态环境局)
(四)完善监测评估-监管执法机制
9.强化监测评估。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直接外排废水或消纳地截污沟外排尾水每两个月开展一次水质(COD、氨氮、总磷)监测,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力争在2024年底前达到规定排放限值的一半。福建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出台后,执行地方排放标准。对未达标排放的,视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根据省级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对养殖场及周边上下游水体开展日常监测,监测指标涵盖常规污染物、重金属及抗生素污染物等,每季度抽测比例不低于5%的养殖场(户),暴雨、汛期等重点时段适当加密监测频次,结合汛期污染强度、流域水质考核断面监测情况,及时开展水质预警。按要求开展典型样地监测评估,全面评估畜禽养殖面源污染入水体负荷和时空分布。(牵头单位:上杭生态环境局)
10.强化监督执法。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养殖场、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猪当量的养殖场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管理,将汛期贮液池液位变化较大的养殖场列入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县直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依规对占用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畜禽养殖场进行严肃查处,并列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参评范围,按照有关信用评价等级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牵头单位:上杭生态环境局,县发改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11.强化监督帮扶。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规模养殖场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对在竣工验收后改变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方式的,按照改建后项目的类别依法开展环评;对不改变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方式的污染治理设施改造提升工程,按规定免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对不扩大规模、不新增用地用林等的养殖场所改造或重建,各有关部门予以简化相关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对水环境质量明显下降、汛期污染强度大的断面上游开展污染源溯源分析,根据溯源结果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开展现场监督帮扶。(牵头单位:上杭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五)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科技水平
12.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资源化利用台账,实现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对于粪污去向不明的,视为未利用。依托省生态云平台,实现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管理的信息化。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信息化建设。(牵头单位:上杭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
13.策划实施生态治污项目。积极策划畜禽污染防治生态治理项目,争取上级资金。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试点,积极推进生态缓冲带、氮磷高效生态拦截净化设施等建设,推动解决雨水冲刷导致汛期水环境问题。(牵头单位:上杭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
14.鼓励发展第三方服务。鼓励现有有机肥生产企业,收集区域内畜禽粪污生产商品有机肥。鼓励发展粪污处理第三方社会化服务,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转运和资源化利用网络体系。推动大中型沼气工程、生物天然气工程、有机肥生产基地、沼液消纳基地等建设,形成畜禽粪污收集、存储、运输、处理和综合利用全链条服务。(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畜禽养殖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和污染防治的紧迫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禁养区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违法行为监管执法;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生猪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指导限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改造升级,推广绿色生态养殖模式,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设施农用地日常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林地使用办理和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查处,设施农用地项目上图入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协助配合“两违”建筑拆除,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设施农用地日常监管;城市管理部门依职责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相关规定的违法建设。实行县级领导包片(包片领导由乡镇挂钩县领导担任)、乡镇干部挂场机制,各乡镇政府要组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相关工作方案和挂场人员名单经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报上杭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
(二)加强帮扶指导。组建县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帮扶指导组,建立常态化指导和帮扶机制,定期举办专题培训,发放生猪养殖场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明白卡”。加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重点加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提升改造、运行,粪污利用计划和台账建立等帮扶指导。
(三)强化督导问责。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各乡镇将工作进展和成效分别报送上杭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上杭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定期对各乡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生猪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开展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河湖长制等工作的考核内容。对年度任务工作落实好、推进快的乡镇,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年度任务的乡镇,由县政府对乡镇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乡镇领导启动追责问责;对上级督导评估通报问题经两个月未完成整改的,或养殖场出现连续3次监测超标排放的,对挂场乡镇领导、干部启动追责问责。
(四)加大资金保障。列入关闭、拆除名单的畜禽养殖场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方案另行制定)。对拆除后原址复养的畜禽养殖场,由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执法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组织力量予以依法强制拆除,并不再补偿。要积极组织策划实施一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提升工程项目,积极向上争取补助资金。同时,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各类扶持政策资金,优先支持一批带动性强的畜禽污染防治示范项目,切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重点减排工程。
(五)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报道及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目的、意义、政策和要求。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以养殖业为主的污染防治意识,引导业主主动作为,规范自身养殖行为。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正面报道,宣传典型,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为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由上杭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