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3100-0401-2023-00017
- 备注/文号:杭政办规〔2023〕7号
- 发布机构: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0-13
- 内容概述: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杭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已经上杭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3日
上杭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
为持续深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健全全县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盘活农村低效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目标,以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为前提,以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形成竞争公平有序的市场配置机制和监管规则、有力保护市场交易主体权利为主线,坚持守住底线红线、审慎稳妥推进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进一步明确入市范围、土地用途、入市方式和程序、监管环节,保障入市土地权能,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交易;探索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科学规划和用途管制路径,盘活空闲、废弃和低效利用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提高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探索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试点成果,从入市规则、路径和机制等方面为全面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提供更为完善的制度、政策和措施保障。
三、主要任务
围绕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实现形式,在以下8个方面深化试点工作:
(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约束和用途管制
1.强化规划指引。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工矿仓储、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结合入市土地摸底调查结果,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模、布局、开发强度和开发时序等,完善功能配套,促进集聚发展,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2.加强规划许可管理。依据详细规划提出拟入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入市交易。明确规划许可管理要求,进一步界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适用范围,规范并统一规划许可办理事项。完善规划条件、规划许可、规划核实业务链条的实施和监管规定,优化事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执法巡查。保障规划许可管理工作扎实落地,促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规范实施。(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3.建立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机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妥善处理原有用地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关系后,将符合规划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深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整理,探索对存量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治腾挪入市。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对村庄内零星、分散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确保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组织复垦为耕地后,争取政策支持将腾挪出的建设用地采取异地调整到辖区范围内集中入市。土地使用权人应严格按照国土空间等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随意调整国土空间规划,破坏规划和用途管制制度。盘活闲置存量建设用地,优先用于支持乡村振兴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等发展。(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
(二)明确土地用途和用地方式
4.开展入市土地摸底调查。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其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范围,合理选择拟入市宗地,开展地籍调查,划定不动产单元并编制代码,掌握拟入市土地的坐落、四至、界址、面积、权属、规划、流转情况等,摸清可入市后备土地资源。(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5.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方式。在符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前提下,探索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进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具体途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一定年限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作价,以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兴办企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应方式。(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上杭生态环境局,各乡镇)
6.完善入市土地经营性用途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细化入市土地的经营性用途,探索入市土地用于工业、商业、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不同用途的管理办法。探索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确定入市土地使用年限。(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7.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程。在依法落实民主决策机制基础上,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参照基准地价等政府公示价格,参考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研究确定入市标底或底价的定价规则。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方案确定的交易方式,在统一的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并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市场规则、市场价格体系和市场竞争机制。(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
(三)建立开发利用监管机制
8.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监管制度。按照同地同权同责的原则,通过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入市价格监管、开发利用申报、土地市场动态巡查、信用体系管理等措施,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监管机制。研究建立三方监管协议,在出让合同基础上,依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要求,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守约的原则,通过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等方式,明确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用地监管的事项清单和具体措施。(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9.探索入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政策。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中闲置土地的处置要求,创新集体建设用地形成闲置的处理机制,探索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监管的形式,加强对入市土地闲置的监管和处置。探索建立覆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标准体系,总结推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适用的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更多发挥市场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
10.探索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办法。探索解决集体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措施,研究对2009年以前已经形成并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建设用地、但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的处置办法。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稳妥解决不符合规划、缺乏合法手续、土地利用效率低等历史遗留问题。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程序、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更新工作。(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
(四)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11.探索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办法。综合分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等不同用途的土地增值收益情况,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不同用途入市土地所得收益基本均衡。研究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合作入市、合理分配收益。探索镇村联动等形式,拓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市场。(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
12.完善农民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机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专门账户,按规定比例留归集体的土地增值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及时公开资金使用情况,严格监督管理。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明确分配原则,规范分配程序,监督收益使用,规避资金风险,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五)研究入市与成片开发土地征收之间的协同机制
13.探索入市保障项目用地制度。按照宏观经济调控、产业发展布局、基础设施配套等要求,统筹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数量,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探索区分城镇开发边界内外,合理安排年度入市和成片开发土地征收的规模、用途、布局等,探索实现两种用地制度相互补充的政策措施。探索制定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渠道保障用地需求的建设项目目录或清单。(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发改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
14.探索入市农民权益保障机制。按照不低于被征地农民补偿水平的标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入市涉及使用权调整相关农民的补偿等工作。研究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与土地征收补偿大体平衡的有效措施。(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15.协同推进改革形成合力。统筹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做好与城乡融合发展、乡村振兴等重大国家战略的衔接。强化产业、金融等配套机制,充分发挥政策集成效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产业发展相关规定,研究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准入政策。结合地方实际,探索各类产业项目的供地方式,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改局,上杭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六)探索入市土地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16.坚持供需匹配支持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实国家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要求,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住〔2022〕2号)等文件要求,探索利用入市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合理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充分考虑职住平衡,综合区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因素,优先使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土地。(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17.严格入市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在试点期间,入市土地不得用于建设商品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入市土地应一并纳入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严格规范入市土地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严禁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18.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出让年限和适用范围等。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土地二级市场的交易规则,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双方另有约定外,以出让等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研究细化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收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情形,探索依法给予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的标准规范。结合实际,探索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配置、建设、登记机制。规范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登记工作。(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19.创新入市土地抵押贷款等金融产品。规范入市土地抵押管理,明确各类已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探索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自然人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的具体路径。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融资方案,在同权同价同责的原则下,探索适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融资政策,推出更合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满足多元化融资需求。研究出台入市土地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20.构建城乡统一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依托现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平台,整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功能,适用相同规则,积极构建城乡统一的地价体系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序入市,接受市场监管。按照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标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实行同等交易规则,包括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规则、城乡统一的地价体系、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信息监测与发布制度、城乡统一的中介服务体系、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机制等。畅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交易主体获得市场整体信息的基本渠道,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公开交易。(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21.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合同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权人参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入市合同应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土地使用权人凭合同等规定的材料到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规划手续,依法办理开发建设需要的其他事项。(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住建局,上杭生态环境局)
2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三方监管协议制度。探索市场主体愿用、会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政策措施,明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在出让合同基础上,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守约的原则,通过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等方式,明确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权人等各方权利和义务。(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八)尊重农民入市主体地位
23.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根据乡镇、村、组等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同形态和发育程度,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综合分析入市和成片开发土地征收的利弊和影响,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入市、成片开发土地征收的选择权,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入市主体为具备所有者身份的农民集体和依法代表行使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探索由其委托的具有市场法人资格的组织,依据授权委托书代理实施入市。(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24.健全民主决策机制。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村民自治原则,实现农民集体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自主管理和民主决策。依法拟定入市方案、土地收益分配、资金使用等事项,落实财务公开和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公示入市土地成交价格、交易费用、税费缴纳和收益支出等情况,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
四、实施步骤
根据自然资源部试点工作要求,统筹安排各实施阶段时间及步骤,试点时间至2024年底,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部署阶段(2023年9月前)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依据部工作方案,编制县级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逐项分解落实试点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有序开展。同时,抓紧做好部署启动试点、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开展入市土地调查摸底、入市试点工作指导等前期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9月—2024年12月)
在做好入市土地调查摸底、科学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并完成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上,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编制、公布等工作基础上,按照具体实施意见稳妥有序开展试点工作。根据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要求,起草、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形成完整的政策体系。坚持制度建设与试点推进同步开展,选取若干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块开展先行试点,按照“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的原则稳步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改革,梳理总结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在上级部门指导下,探索解决方法,为全市推广积累经验。2023年12月底前形成年度工作报告报省政府。
(三)试点总结阶段(2024年10月-12月)
认真总结分析工作期间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方案和配套政策制度。归纳总结试点成功做法和经验,提炼可复制、易推广的政策建议,形成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并于2024年10月底前报省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统筹指导我县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把试点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建立县级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机制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上杭生态环境局,各乡镇等部门组成,县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
(二)规范试点实施。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调整,必须严格准入条件、规范程序。切实做到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及时协调工作中出现的困难问题。要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抓住“两项前置条件”,加快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特别是实用性村庄规划,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要紧盯“三项负面清单”,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不能把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不能搞商品住宅开发;要探索“两项重点机制”,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机制,保护农民集体和个人权益,保障市场主体愿用、会用入市土地的权益保护机制。严禁各乡镇、各部门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新增隐性债务。
(三)健全工作机制。县自然资源局作为牵头部门,要积极主动,不等不靠,因地制宜,周密安排。县发改、财政、农业农村、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履职尽责,强化部门协作,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协调和指导各乡镇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并对各乡镇因入市涉及的规划调整等给予支持。各乡镇应参照建立相应的试点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自然资源、村建、财政、环保和农业等部门力量,立足各自职能,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协同推进试点工作,注重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适时总结经验做法,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四)注重沟通反馈。及时总结工作进展和成效、工作困难和问题,主动向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汇报我县推进试点工作情况,加强与上级相关单位的沟通对接。
六、其它
1.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解释并结合本县实际牵头起草具体实施办法。
2.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3.施行期间,上级部门发布法律文件或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上杭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协调机制
2.协调机制成员名单
附件1
上杭县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协调机制
为统筹指导我县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县级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协调机制。
一、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推进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加强部门协同,强化信息交流,督促调度各项试点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
(二)指导各乡镇推进具体项目方案实施落地,做好跟踪指导和总结评估。
(三)研究协调解决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重大情况。
(四)加强与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沟通汇报,了解对口省级、市级部门相关工作,争取指导支持。
(五)围绕自然资源部对入市工作需要探索的重大课题、重要机制、重点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协同,形成操作性强的经验做法。
(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一)协调机制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上杭生态环境局,各乡镇等组成。县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各部门、各乡镇的分管领导为协调机制成员。协调机制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股室负责人担任。协调机制日常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承担。
(二)协调机制成员及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继任者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三、工作规则
(一)召集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协调机制会议,可召开全体成员单位会议、成员单位扩大会议、部分成员单位会议或委托召开联络员会议,会议议定事项以协调机制纪要形式印发实施,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二)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召集人提议召开协调机制会议,认真落实协调机制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三)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规范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四、成员单位职责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推动试点工作,会同成员单位加强对工作任务的跟踪督促,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出具拟入市宗地规划条件;指导入市主体编制入市方案;审查入市条件;组织公开交易;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2.县发改局:负责入市项目准入审批工作;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产业发展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产业准入、重点支持领域等制度,参与相关政策制定等工作。
3.县财政局:负责入市增值收益调节金管理办法研究出台工作,做好对各乡镇征缴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工作的指导;负责推动各银行机构创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贷款业务产品和服务,指导做好入市土地抵押融资等相关工作。
4.县住建局:负责在建房屋、市政项目的工地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入市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做好对各乡镇计划入市土地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
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相关工作与试点工作的衔接,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工作。
6.上杭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对各乡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的指导。
7.各乡镇:负责做好组织动员工作,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好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负责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初审;监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批后日常监管工作;积极配合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2
协调机制成员名单
一、召集人
钟立新 县政协党组成员、提名副主席人选,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二、成员
陈海荣 县第三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罗庆荷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
张曲华 县住建局机关党委副书记
曾纪华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罗鸣峰 上杭生态环境局保留副科职级干部
林光明 上杭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队长(副科长级)
李春旭 临城镇政府副镇长
钟德庆 古田镇政府副镇长
张 毅 蛟洋镇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严金华 南阳镇政府副镇长
赖树祥 通贤镇政府副镇长
蓝开衍 湖洋镇党委统战委员
赖煜瑞 才溪镇政府副镇长
伍富林 旧县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镇长
廖厚槐 白砂镇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丘 强 稔田镇政府副镇长
阙文靖 庐丰畲族乡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蒋沛忠 官庄畲族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乡长
丘锦元 蓝溪镇政府副镇长
李华先 茶地镇政府副镇长
黄 斌 太拔镇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廖启发 溪口镇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温能谟 泮境乡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龚荣彬 珊瑚乡政府副乡长
郭裕泉 中都镇政府副镇长
丘启东 下都镇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三、联络员
邱晓龙 县发改局行政审批股负责人
陈志荣 县财政局综合股负责人
张月华 县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负责人
卢 毅 上杭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站站长
陈月华 上杭生态环境局综合股副股长
伍晓球 县自然资源局权益与利用股股长
傅明达 县城区自然资源所所长
傅淑仪 古田自然资源所办事员
陈秀金 蛟洋自然资源所办事员
张伯桂 南阳自然资源所所长
袁慧琼 通贤自然资源所副所长(主持工作)
李建林 湖洋自然资源所所长
江小玲 才溪自然资源所科员
许广兴 旧县自然资源所科员
刘文娟 白砂自然资源所科员
丘性尧 稔田自然资源所科员
蓝红照 庐丰自然资源所所长
王如庭 官庄自然资源所负责人
游伟明 蓝溪自然资源所所长
包东升 茶地自然资源所所长
曾 辉 太拔自然资源所副所长(主持工作)
邓素琳 溪口自然资源所科员
黄丽婕 泮境自然资源所科员
郑晓林 珊瑚自然资源所所长
曾 勇 中都自然资源所科员
许鄞波 下都自然资源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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