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3100-0401-2023-00010
  • 备注/文号:杭政办规〔2023〕5号
  • 发布机构: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7-13
  • 内容概述: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促进民宿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促进民宿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7-18 08: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上杭县促进民宿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13

  (此件主动公开)

  上杭县促进民宿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龙政办规20224号)等文件精神,聚焦打造特色民宿品牌,培养文旅经济新产品新业态,助推三三三产业强县战略实施。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统筹规划引领,聚焦特色打造

  (一)把民宿发展纳入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国土空间、乡村振兴、旅游景区等规划中,科学合理选址,完善民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对通往民宿集聚区的公路提升改造、供水供电、广播电视、通信宽带、电力扩容、消防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公共设施建设加大扶持力度,推进民宿有序发展。

  (二)利用上杭独特的红色文化、生态文化、客家文化,丰富的汀江河和稀有的温泉资源,有序推进我县民宿产业发展,鼓励村集体利用连片闲置房屋打造区域民宿集群,重点规划和打造以古田梅花山、沿汀江河流域、溪口温泉片区等为核心的民宿聚集区。

  二、完善认定标准,优化证照办理

  (三)根据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制定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规定,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 ,主人参与接待, 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四)民宿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福建省旅游条例》《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以及国家有关房屋和消防安全标准等有关要求。

  (五)民宿经营业主按自愿原则申报国家民宿等级。鼓励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中关于等级划分条件要求,进行民宿标准化建设。要认真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自觉办理经营所需相关证照,确保证照齐全。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乡镇日常监管,完善接待设施,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为民宿申办提供便利条件。

  三、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

  (六)民宿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原则。民宿经营业主履行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民宿所在地的乡镇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做好民宿开办事前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

  (七)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简化程序、便民利民原则,加强对辖区民宿经营活动和房屋安全隐患的日常巡查排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抄报县民宿办,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依责进行处置,规范经营管理,守牢安全底线。

  (八)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乡镇要督促指导民宿经营主体落实相关公共安全责任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环境、防灾、燃气等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必要的监测预警设施设备,修编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督促指导民宿经营业主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手机APP、小程序、二维码等便利方式,落实旅客住宿实名登记、访客管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等要求。督促指导民宿配备卫生相关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没有条件设置独立清洗间、消毒间的,可通过专业洗涤消毒机构进行布草、公共用品等清洗消毒。

  四、加强政策扶持,培育民宿品牌

  (九)对稳定经营满一年,民宿经营业主提出申请,县民宿办推荐报送,被国家文旅部评定为甲级、乙级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5万元、10万元;被省文旅厅评定为丙级民宿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当年度评定为等级民宿后,次年申请并获评为更高等级民宿的,给予差额奖励补助。

  (十)加强上杭民宿品牌营销推介,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将民宿纳入文化和旅游消费惠民、会展节庆活动内容范围,以一机游龙岩智慧旅游平台为依托,鼓励发展互联网+民宿,引导民宿业主用好用活微博、微信、抖音等自媒体手段以及国内外知名的第三方平台开展营销活动。把上杭民宿纳入消费市场激活、夜间经济扶持、旅游营销计划和全域旅游精品线路推介内容,提高上杭民宿品牌知名度、影响力。

  (十一)鼓励选择民宿开展培训和疗休养。拓宽民宿经营渠道,鼓励民宿积极参与职工疗休养基地创建评选。鼓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和国有企业选择民宿举办培训和职工疗休养。

  五、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服务保障

  (十二)成立上杭县促进民宿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负责人和县文体旅游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县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各乡镇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民宿发展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文体旅游局,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详见附件)。

  (十三)鼓励国有企业牵头成立民宿行业协会,增强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民宿行业协会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加强行业自我管理与监督。

  六、附则

  (十四)本实施办法由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实施办法未提及的其他事项和需要领导小组研究的特殊事项,按一事一议报领导小组进行研究。

  (十六)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上杭县促进民宿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上杭县促进民宿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推进我县民宿高质量发展,决定成立上杭县促进民宿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卢永锋  县政府副县长

      长:包东星  中都镇纪委书记(县政府办抽借)

  温文达  县文体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

        员:钟华荣  县旅游发展中心副主任

  邹昌霖  县财政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江建权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住建局副局长

  丘晓燕  县商务局副局长

  唐良丰  县卫健局副局长

  梁顺兴  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

  邱日荣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梁伟龙  县应急局副局长

  吕新洪  县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县消防救援大队三级指挥长

      上杭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各乡镇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文体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文体旅游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旅游发展中心有关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业务联络员,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因人员工作调整或职务变动的,原则上由继任者接替或成员单位自行调整,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不再另行发文。

  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自身职责,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

  县文体旅游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普及活动,指导等级民宿业主或经营者规范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开展民宿等级评定、宣传推广工作;对开设民宿的文物建筑、文物修缮等业务进行指导。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民宿发展奖励资金,及时下拨资金并进行监督检查等。

  县公安局: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经营主体安装、使用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做好入住登记管理培训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民宿房屋结构安全鉴定,负责涉及消防工程建设的审查和验收

  县商务局负责民宿行业管理促进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民宿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引导民宿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加强卫生管理,保证住宿卫生安全。指导条件成熟的民宿办理卫生许可证。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指导乡镇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民宿;负责围绕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对各涉农区民宿发展规划进行指导,将民宿发展作为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路径和工作举措。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依法对民宿经营和食品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民宿建设用地合法性审核以及建设规划审查审批、规划执行的监督检查。

  县应急局负责指导乡镇、部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处理涉及民宿的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做好县城规划区内民宿新增违法违规改扩建行为的查处工作。

  上杭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民宿治理生活污水、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督促指导属地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各乡镇: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的调查摸底、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做好民宿监管和指导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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