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3100-0401-2023-00001
- 备注/文号:杭政办规〔2023〕1号
- 发布机构: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1-03
- 内容概述: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新修订的《上杭县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3日
上杭县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食品摊贩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的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指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地经营。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以下食品摊贩的登记管理职责:
(一)在划定的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区域设置标志牌,公开食品摊贩经营时段、场地管理者等信息。
(二)确定并公开具体负责食品摊贩登记的办事机构、人员和相关要求。
(三)印制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和信息登记公示卡。
(四)定期根据县人民政府划定区域的实际可容纳摊位数,通过抽签、摇号等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确定入场经营的食品摊贩,并对食品摊贩提交的信息予以登记。
食品摊贩登记工作不得收费。
第四条 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划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和规定的时段从事食品经营。
(二)按照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所载明的登记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三)配有防雨、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废弃物容器。
(四)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制作食品和售货的亭、棚、车、台等设施。
(五)需要在现场对食品或者工具、容器进行清洗的,应当配备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者设备。
(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第五条 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需向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实行“一户一卡”原则,即申请者在一个划定区域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份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食品摊贩的登记管理,并进行公示。对城区范围内的食品摊贩,根据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应该取得县城市管理局预审核同意的意见后,方可到经营活动所在地乡镇即临江镇或临城镇人民政府申请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由县城市管理局将相关的经营者信息情况报临江镇、临城镇人民政府,引导各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经营。
申请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杭县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
(二)摊主身份证件、户籍或者居住证明。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申请者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发放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登记的信息报送县市场监管局,其中临江镇、临城镇人民政府需同时报县城市管理局。
食品摊贩经营年度内,发生新增、注销情形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登记手续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登记的信息报送县市场监管局,其中临江镇、临城镇人民政府需同时报县城市管理局。
第七条 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延续。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食品摊贩,应当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向原登记部门交回信息登记公示卡。
第八条 信息登记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食品摊贩,应当及时填写《上杭县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向原登记部门申请补办。补办的信息登记公示卡编号不变,有效期限不变。
第九条 食品摊贩应当自停止经营活动起十日内填写《上杭县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信息登记公示卡。
变更、延续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应当载明:信息登记公示卡编号、摊主姓名、摊位编号、经营范围、经营项目(食品品种名称)、经营地点、有效期限、登记部门等信息。信息登记公示卡编号由闽TF +县(市、区)代码+乡镇人民政府+6位顺序号。
第十一条 食品摊贩经营应当符合的要求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
(一)取得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在划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和规定的时段从事食品经营,并保持摊位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二)按照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所载明的登记路段范围、时间、经营人员等从事经营活动。
(三)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在食品经营设备设施的显著位置摆放信息登记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未佩戴信息登记公示卡的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出租、伪造,食品摊贩若违反前述规定,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给予处罚。
(四)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若经食品相关部门检查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
(五)自觉遵守《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2017〕185号)规定:在学校校门外侧50米内无摆摊设点、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的现象,无随意张贴、悬挂的各类标牌。
(六)销售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七)制作运输销售食品的车辆应符合公安交警部门的管理要求。
(八)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超出划定区域、规定时段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照城市建设管理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定期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食品摊贩登记的办事人员、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等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必要时,联合县城市管理局对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加强监管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城区内办理卫生健康证流程见附件3,其余乡镇食品摊贩的卫生健康证办理由各乡镇食安办统一登记备案后,到县卫健局指定的体检机构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原《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杭县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18〕11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上杭县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2.上杭县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
3.上杭县城区申请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卡流程
4.上杭县城区食品摊贩经营申请初审表
5.上杭县各乡镇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编号规则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