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3100-0201-2026-00006
- 备注/文号:杭政规〔2026〕2号
- 发布机构: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3-06
- 内容概述: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高乡镇执法事项承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确保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有序运行,按照《福建省司法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的通知》(闽司〔2025〕156号)和《龙岩市司法局 中共龙岩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的通知》(龙司〔2025〕4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已印发公布的各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杭委〔2025〕39号―59号文件),对《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杭政规〔2022〕10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县乡职责边界
县直赋权单位要按照调整后的赋权清单与乡镇重新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确保赋权工作顺利衔接、有序运行。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做好衔接工作,收回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原县直有关赋权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执法职责已划转的,由划入执法职责单位)依法履行,各乡镇不再行使,避免重复执法或出现监管真空。
二、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
县直有关单位要制定乡镇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对乡镇加强行政执法指导和培训,建立业务跟班学习制度,编制执法指引和操作规程,提升基层执法规范化水平;乡镇要加强自身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三、健全县乡上下协同机制
赋权后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杜绝“一放了之”“放而不管”。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源头监管,建立行业主管部门与乡镇综合执法机构间的审批、监管、执法衔接工作机制,制定出台具体县乡协作配合细则,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共同做好本领域、本行业监管和执法工作。同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相关信息及时推送至乡镇。乡镇应及时将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及查处结果通报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效提升治理效能。
四、妥善办结案件
行政执法事项收回前,原赋予乡镇的行政执法事项已作出处罚决定但未结案或已立案未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原承办乡镇继续负责案件办理和案卷档案保管,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杭政规〔2022〕10号)同时废止。本文件施行期间,如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修改、废止或新制定等情形,适用调整后的法律法规,不再另行发文修订。
附件:1.上杭县赋予乡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临江镇适用)
2.上杭县赋予乡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古田镇、才溪镇、蛟洋镇适用)
3.上杭县赋予乡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临城镇、湖洋镇、白砂镇、泮境乡、旧县镇、南阳镇、通贤镇、官庄畲族乡、珊瑚乡、庐丰畲族乡、蓝溪镇、稔田镇、中都镇、下都镇、茶地镇、溪口镇、太拔镇适用)
上杭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上杭县赋予乡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临江镇适用)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
1 |
对小餐饮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对进货进行查验,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或者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少于一年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
2 |
对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三十日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
3 |
对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
4 |
对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规范佩戴口罩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
5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
6 |
对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有关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
7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上杭县消防 救援局 |
|
8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上杭县消防 救援局 |
|
9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上杭县消防 救援局 |
|
10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上杭县消防 救援局 |
附件2
上杭县赋予乡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古田镇、才溪镇、蛟洋镇适用)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
1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2 |
对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3 |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4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5 |
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处罚 |
1.《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6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7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8 |
对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9 |
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0 |
对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1 |
对建设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2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未封闭施工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3 |
对建设施工单位破路施工未围遮,未设置安全标志,或未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4 |
对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未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5 |
对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没有及时运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6 |
对清扫、保洁未按规定实行划片包干、分工负责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7 |
对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行为;焚烧垃圾等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2.《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8 |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2.《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9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20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21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22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23 |
对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24 |
对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25 |
对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26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2.《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27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2.《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28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29 |
对小餐饮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对进货进行查验,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或者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少于一年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
30 |
对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三十日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
31 |
对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
32 |
对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规范佩戴口罩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
33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
34 |
对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有关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
35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36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37 |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38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39 |
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40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41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42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43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44 |
对自走式农业机械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45 |
对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农业机械的人员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46 |
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47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48 |
对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49 |
对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50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以致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51 |
对利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52 |
对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从事经营性车辆加水或者填塞公路边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53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54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3.《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55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56 |
对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57 |
对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58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上杭县消防 救援局 |
|
59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上杭县消防 救援局 |
|
60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上杭县消防 救援局 |
|
61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上杭县消防 救援局 |
附件3
上杭县赋予乡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临城镇、湖洋镇、白砂镇、泮境乡、旧县镇、南阳镇、通贤镇、官庄畲族乡、珊瑚乡、
庐丰畲族乡、蓝溪镇、稔田镇、中都镇、下都镇、茶地镇、溪口镇、太拔镇适用)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
1 |
对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2 |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3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4 |
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处罚 |
1.《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5 |
对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的行为;焚烧垃圾等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2.《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6 |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2.《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7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8 |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9 |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0 |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1 |
对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2 |
对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3 |
对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4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2.《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5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2.《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6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7 |
对小餐饮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对进货进行查验,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或者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少于一年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
18 |
对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少于三十日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
19 |
对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
20 |
对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规范佩戴口罩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
21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
22 |
对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有关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
23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24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25 |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26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27 |
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28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29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30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31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32 |
对自走式农业机械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33 |
对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农业机械的人员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34 |
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35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九条、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36 |
对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37 |
对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38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以致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39 |
对利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40 |
对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从事经营性车辆加水或者填塞公路边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41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42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3.《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43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44 |
对利用农村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45 |
对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46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上杭县消防 救援局 |
|
47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上杭县消防 救援局 |
|
48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上杭县消防 救援局 |
|
49 |
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上杭县消防 救援局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