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3100-0201-2025-00008
- 备注/文号:杭政规〔2025〕1号
- 发布机构: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05
- 内容概述: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上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杭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全县畜禽养殖布局,推动畜禽养殖业健康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区划定情况排查相关要求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重新调整制定本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划定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和技术,以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重要水系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为重点,依法依规科学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起施行);
(10)《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年11月11日);
(1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12)《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13)《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14)《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3月31日起施行);
(15)《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2018年11月1日施行);
(16)《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7)《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18)《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
(19)《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闽政办〔2014〕98号);
(2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新罗区苏坂乡等56个乡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示》(闽政文〔2007〕443号);
(2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黄岗水库和上杭县横滩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10〕476号);
(2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上杭县和永定县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3〕250号)
(2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新罗区铁山镇等46个乡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7〕342号);
(2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厦门、漳州、三明、莆田、龙岩等市15个乡镇级和33个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闽政文〔2020〕172号);
(25)《上杭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2年11月13日发布);
(26)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鸡、鸭等主要畜禽以及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品种动物。
(二)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三)畜禽规模养殖场、规模养殖小区
本方案所指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是畜禽规模养殖场、规模养殖小区的统称。规模养殖场是指达到福建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规模养殖小区是指在某地集中建造畜禽栏舍,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由多户农民分户饲养、实行统一办法管理的畜禽饲养园区。
1.畜禽规模养殖场界定标准
猪存栏25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10000羽以上;蛋鸭存栏2000羽以上;兔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羽以上;肉鸭年出栏2000羽以上;鹅年出栏2000羽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500头以上。
2.畜禽规模养殖小区界定标准
猪存栏2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50000羽以上;蛋鸭存栏10000羽以上;兔存栏100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羽以上;肉鸭年出栏5000羽以上;鹅年出栏10000羽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羊年出栏2000头以上。
四、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水域、陆域范围划定为禁养区。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上杭县37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复,其中3个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34个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3个。横滩饮用水源保护区、石禾仓饮用水源保护区、铁东水库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陆域、水域范围。
2.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34个。包括中都镇自来水厂、古田镇自来水厂、南阳镇自来水厂、才溪镇自来水厂、稔田镇自来水厂、湖洋镇自来水厂、庐丰畲族乡自来水厂、下都镇自来水厂、蓝溪镇自来水厂、太拔镇自来水厂、茶地镇自来水厂、步云乡自来水厂、蛟洋镇自来水厂、白砂镇自来水厂、泮境乡自来水厂、通贤镇自来水厂、旧县镇自来水厂、官庄畲族乡自来水厂、珊瑚乡自来水厂、溪口镇自来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陆域、水域范围;下都镇和睦水库饮用水源、下都镇虾公畲山塘饮用水源、蓝溪镇长排里饮用水源、茶地镇凹头下饮用水源、溪口镇黄土垄饮用水源、太拔镇田垄里饮用水源、白砂镇铁扇关门饮用水源、白砂镇石竹子窝饮用水源、蛟洋镇山寮里饮用水源、蛟洋镇青峰顶饮用水源、古田镇梅花山水库饮用水源、步云乡梅甲坑饮用水源、南阳镇朱垄坑饮用水源、官庄畲族乡园竹坑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陆域、水域范围。
如在本方案执行期间,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撤销,禁养区范围进行相应调整。
(二)自然保护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将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县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小区划定为禁养区。
1.梅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上杭县境内)核心区及缓冲区。涉及古田镇吴地村、石笋村、桂和村、蛟潭村、大斜村和云辉村。
2.自然保护小区(点)116块。详见杭政〔2017〕26号。
(三)人口集中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将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为禁养区。
1.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北至长深高速以北30米,西至西南村、城西社区、城南社区、中坊村行政边界,南至上都溪,东侧以生态保护红线、山体及汀江为界,包括临江镇全域,临城镇西郊村、富古村、水西村西部、西南村、西陂村、迳美社区、城北社区、同康社区、城南社区、城西社区、城东社区、金山社区、土埔村西部、黄竹村、龙翔村北部,庐丰畲族乡上坊村北部、中坊村西部,中都镇富光村北部和永联村东部。
2.除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的人口集中区。包括蓝溪镇、古田镇、南阳镇、才溪镇、稔田镇、白砂镇、中都镇、湖洋镇、旧县镇、通贤镇、茶地镇、下都镇、太拔镇、溪口镇、蛟洋镇、珊瑚乡、泮境乡、官庄畲族乡、庐丰畲族乡等城镇集中建设区。
3.文物保护单位。4处11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4处38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1处107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详见各级政府相关批文)。如在本方案执行期间,有增加的文物保护单位,禁养区范围进行相应调整。
(四)重要水系保护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根据《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将境内重点流域、水系等需要保护的区域及周边一定范围划定为禁养区。
1.重点流域两岸500米或第一重山。包括汀江、旧县河、黄潭河干流两岸500米或第一重山范围内。
2.汀江、旧县河、黄潭河、九龙江流域的23条一级支流两岸100米范围内。包括濯溪、才溪、潭溪、元迳溪(含寨背溪、岩头溪)、苦竹溪、濑溪、安乡溪、上都溪、铁屎溪、中都溪、下都溪、苎园溪、礤下溪、池溪(含南阳溪、通贤溪)、九曲溪、古田溪、梅坝溪、大洋坝溪、调和溪、儒溪、跳鱼溪、上福溪、丘山溪。
(五)交通主干道公路建筑控制区
边界确定方法和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将境内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县道等交通主干道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
(六)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重要性,按照本方案要求,对重新划定禁养区内仍存在的养殖场进行集中整治,对整治仍不达标的养殖场提请县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关闭或拆除,关闭拆除的畜禽养殖场补助标准另行制定,确保禁养区内无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二)明确职责,强化管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到位,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纳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内容。
上杭生态环境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采取随机抽查、例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大力推广畜禽养殖粪污源头减量、过程无害化处理、末端资源化利用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福建梅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体旅游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三)严格准入,依法审批。新建、扩建、改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必须符合上杭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其畜禽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设施设备必须与生产能力配套,确保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六、有关说明
(一)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对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执行期间,本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文物保护单位、主要流域、主要交通干线发生调整的,禁养区范围可作相应调整。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0年2月28日印发的《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杭政综〔2020〕26号)及2020年7月13日印发的《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相关条款的决定》(杭政综〔2020〕90号)同时废止。
(四)本方案由上杭生态环境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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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