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3100-0201-2023-00010
  • 备注/文号:杭政规〔2023〕5号
  • 发布机构: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0-13
  • 内容概述: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修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修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3-10-18 15: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精神,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要求以及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上杭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我县土地征收补偿的区片划分和地类划分

  (一)区片划分

  全县土地分为三大区片:第一区片为临江镇、临城镇2个乡镇所属范围以及县城规划区内涉及其他乡镇的部分村组区域;第二区片为古田镇(包含步云片)、蛟洋镇、溪口镇、才溪镇、南阳镇、稔田镇、白砂镇7个乡镇所属范围;第三区片为除第一、二片区以外的乡镇区域,即包括旧县镇、通贤镇、茶地镇、庐丰畲族乡、中都镇、泮境乡、官庄畲族乡、蓝溪镇、太拔镇、湖洋镇、下都镇、珊瑚乡12个乡镇所属范围

  (二)地类划分

  土地类别分为四类:第一类为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用水田改成的鱼塘和菜地、旱耕地);第二类为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菜地〈含除耕地外的旱地〉、经济林地含果园、非经济林地含林地、开荒地;第三类为建设用地(含交通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等);第四类为未利用地。

  (三)国家立项的重大项目如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以及县、乡、村道路等交通项目征地补偿依照上级部门规定结合本补偿标准执行。

  二、我县调整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土地征收的具体标准

  (一)区片综合地价

  1. 第一区片征地补偿的区片综合地价。1耕地(含水田、水浇地、用水田改成的鱼塘和菜地、旱耕地)52500/亩;永久基本农田53000/亩;(2)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菜地含除耕地外的旱地42190/亩;经济林地(含果园)22100/亩;非经济林地(含林地、开荒地)10500/亩;(3)建设用地(含交通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等)10500/亩;(4)未利用地2600/亩。

  2.第二区片征地补偿的区片综合地价。1耕地(含水田、水浇地、用水田改成的鱼塘和菜地、旱耕地)48300/亩;永久基本农田48800/亩;(2)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菜地(含除耕地外的旱地39900/亩;经济林地(含果园)20300/亩;非经济林地(含林地、开荒地)9700/亩;(3)建设用地(含交通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等)9700/亩;(4)未利用地2400/亩。

  3.第三区片征地补偿的区片综合地价:1耕地(含水田、水浇地、用水田改成的鱼塘和菜地、旱耕地)44500/亩;永久基本农田44900/亩;(2)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菜地(含除耕地外的旱地)38160/亩;经济林地(含果园)18700/亩;非经济林地(含林地、开荒地)8900/亩;(3)建设用地(含交通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等)8900/亩;(5)未利用地2200/亩。

  田坎参照相邻耕地(含水田、水浇地、用水田改成的鱼塘和菜地、旱耕地)的区片价补偿;沟渠、农村道路、坑塘水面、设施农用地参照非经济林地区片价补偿,如果原地类为耕地的,按相应耕地标准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标准为:第一区片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用水田改成的鱼塘和菜地、旱耕地)2000/菜地(含除耕地外的旱地)1600/亩。第二区片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用水田改成的鱼塘和菜地、旱耕地)1800/菜地(含除耕地外的旱地)1500/亩。第三区片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用水田改成的鱼塘和菜地、旱耕地)1600/菜地(含除耕地外的旱地)1400/亩。

  (三)各地类区片综合地价含义

  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水田、水浇地、用水田改成的鱼塘和菜地、旱耕地)及菜地(含除耕地外的旱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经济林地含果园补偿款中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含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及果树、人工经济林木补偿费;非经济林地(含林地、开荒地)补偿款中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林木补偿费;建设用地(含交通设施用地、水利设施用地等)不含地面附着物补偿和其他损失补偿。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原则。县城规划区内参照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执行,县城规划区外的区域及其他乡镇按房地分离计价原则,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参照所在区域基准地价扣除土地补偿费后补偿;县城规划区内除政府统一在远城区规划的住宅安置小区外,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主要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或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对群众已搬迁无人居住的旧房只按房屋类别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重置价、附属房征收补偿标准和房屋二次装修补偿单价。其补偿标准参照目前县政府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和附件2)。各类房屋重置价为:多层框架结构900/平方米,砖混结构810/平方米,砖木结构720/平方米,土木结构630/平方米,木结构630/平方米。

  (三)对个别未明确的地上构筑物和特殊树木补偿采取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单价方式确定补偿标准。对非法抢建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经济林地的青苗、果树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经济林地地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二)对集约化标准果、茶园视集约开垦程度,果园另补开垦费30005000/亩,茶园另补开垦费25004000/亩;零星开垦的经济林地另补开垦费1200/亩。

  (三)对超出农业部门制定的亩植上限的,按每亩规范种植密度的上限给予补偿。对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1.对墓地迁移采取骨灰长期寄存的实行以奖代补的政策:凭骨灰长期寄存的证明,可领取1000元的奖励金。享受奖励金后如果又在红岭子公墓或其他地方安葬的将不再享受任何补助,同时按规定收回奖励金和补缴骨灰寄存的相关费用。

  2.坟墓按照其建设构造实行分类补偿,具体如下:有碑坟的水泥墓补偿标准为2500/座;无碑坟的水泥墓补偿标准为1500/座。有碑坟的土墓补偿标准为2000/座;无碑坟的土墓补偿标准为1000/座。

  3.对于多个金斗的,每增加一个金斗补助标准300元。

  五、实施时间: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要求,对202397日前确定的征地项目且征地完成时间规定在202398日以后的,以及在202398日后确定的征地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本文件规定执行。原《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修订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2017〕18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上杭县集体土地上征收房屋二次装修补偿单价评估明细表 

  2.上杭县集体土地上征收房屋附属设施、构筑物补偿单价评估明细表

  3.上杭县征收土地果树、苗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上杭县人民政府

  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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