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3100-0201-2023-00003
  • 备注/文号:杭政规〔2023〕3号
  • 发布机构: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03
  • 内容概述: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4-07 16:5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把握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发展机遇,进一步推动我县企业上市工作,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加快打造老区苏区振兴发展县域样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企业主体、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按照培育、改制、辅导、申报、上市五个一批的工作思路,注重短期效应和长远发展相结合,鼓励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坚持企业改制上市挂牌与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相结合、与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强化要素保障,加大服务创新和政策扶持,努力促成一批优质企业上市,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服务实体经济。

  二、建立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建立全县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重点围绕我县金铜、新材料、建筑三大主导产业和文旅康养、现代农业、商贸服务三大特色产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申报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加强跟踪培育。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入库管理,建立入库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县财政局定期、不定期对后备企业进行筛查,进一步畅通上市后备企业梯队库,保障上市服务资源高效利用。支持并推荐辖内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申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县财政局(金融服务中心)要制定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规划,协调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要充实日常工作机构人员力量,经常性走访调研重点后备企业,加强对重点后备企业的政策辅导,协助企业做好上市挂牌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定期对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进行督查,对工作推进情况、存在问题等进行通报,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挂牌。

  (二)开辟绿色通道各有关部门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加大服务创新,为企业上市挂牌提供高效、通畅、便捷的服务。县财政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上市挂牌创造条件。

  (三)加大工作宣传。各部门要加大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资本市场的认识,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实行分类奖励

  (一)支持企业申报后备企业库

  1.当年度被省金融监督管理局新增纳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每家企业奖励1万元。

  (二)支持企业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

  2.企业向福建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并被正式受理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企业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材料并被正式受理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4.企业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50万元。

  (三)支持企业新三板挂牌、北交所上市融资

  5. 企业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6.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成功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50万元。企业从北交所转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再奖励350万元。

  (四)其他扶持政策

  7.企业向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提交挂牌交易申报文件并被正式受理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

  8.在不超出当年上市挂牌扶持奖励资金预算的前提下,可根据国家最新政策、改革举措和上市推进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其他扶持奖励项目,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9.各有关部门对后备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税务办理中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给予日常的评估提醒,加强依法合规经营的专业指导。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在满足奖励条件后的一个年度内按程序申报奖励,逾期视同企业放弃申报。

  (二)申报程序。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在完结阶段性工作后,向县财政局提出奖励申请,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7个工作日),将奖励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按照有关规定下达奖励资金。

  六、其他事项

  1.由县财政局牵头定期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政策的,全额追缴奖励资金;对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2.本意见出台的奖励政策不与市级扶持政策重叠,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

  3.本意见实行期间,遇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体制变更,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4.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18176号)》同时废止。

  5.本意见由县财政局(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上杭县人民政府

  20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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