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政策法规解读

  • 时 间: 2019年8月1日 星期四(上午09:30)
  • 嘉 宾: 邱年春(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局长)
  • 摘 要: 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领导就“宗教政策法规解读”主题接受上杭县人民政府网站独家专访。欢迎网民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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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相关领导

  • 网友 爱笑
      刚刚听邱局长提到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那究竟怎么样的才属于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呢?   
  • 嘉宾 邱年春
      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指单体的造像高度(含基座)或长度超过10米的露天宗教造像,或者群体造像数量超过10尊的露天宗教造像。   
  • 网友 冥冥之中
      邱局长前面详细介绍了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相关条件,那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完成后,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登记呢?   
  • 嘉宾 邱年春
      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 网友 茶花
      有些寺庙香火旺,信众多,但因年代久远,陈旧破败,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改扩建的,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 嘉宾 邱年春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 网友 qinqin
      网上有时会看到一些言论,说可以投资经营寺庙,收益可观。个人真的能够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吗?   
  • 嘉宾 邱年春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 网友 一个人
      香火旺的寺庙每年收入也多,那这些收入可以用来分配吗?   
  • 嘉宾 邱年春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这里的不得用于分配,是指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不得流入其他组织或个人囊中,宗教不能成为其他组织或个人借教敛财的工具。   
  • 网友 大海
      我们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出于个人的信仰或其他原因,愿意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那么捐资人是否可以享有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财产权利?   
  • 嘉宾 邱年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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