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杭县委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11-16 08:46

  杭委〔2017〕62号

  中共上杭县委  上杭县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6号)和《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岩委〔2016〕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1.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来闽来杭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三农”工作大局,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省委、市委《实施意见》为主线,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农业农村新形势,积极探索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新模式、新路径、新体制,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推进我县供销合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2. 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基本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健全完善群众性、合作制、规范化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基本建立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全面提升为农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3. 基本原则。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始终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做到为农、务农、姓农;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突出农民主体地位,推动与农民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正确处理市场改革取向与履行社会责任的关系,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大胆探索、试点先行,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加快推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4. 创新为农服务方式。支持供销合作社启动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探索形成更多适应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特点的服务模式,推动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专业性农业服务公司,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快向仓储物流、品牌宣传、流通信息、市场营销、电子商务、资金融通等服务领域拓展,鼓励经济实力强、服务基础好的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积极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把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延伸农业产业链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推广合作式、托管式、订单式等服务形式。鼓励和支持供销社参与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创建。

  5. 搭建为农服务平台。顺应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趋势,打造“农民+专业服务公司”服务平台。按照“有偿服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形式多样”的原则,积极组建县级供销合作社农业服务公司,基层社建设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半径适宜、功能完备的为农服务中心,实行农业专业化、系列化、规模化全程服务。不断探索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新办法,拓展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新领域、新路径。坚持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原则,探索订单式统防统治、菜单式智能配肥、保姆式技术指导、全链式供应保障的服务模式。

  6. 夯实农资服务基础。推进农资销售服务与农业技术服务、生产作业服务相结合,开展农资配送供应、测土配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等全程社会化服务,将服务链条延伸到农业生产全过程。鼓励和支持把县供销农资有限公司培育为综合性农资经营服务龙头企业,提升其对上游资源的掌控能力和大宗农资商品的储备能力。更加注重服务体验和解决方案,面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开展“个性化定制”服务。向农民推广节肥、节药、节水技术,科学合理施肥施药,减少土壤面源污染。推进农资服务组织创新,积极发展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庄稼医院、农资服务合作社、农资电子商务、基层经营网点等。加快建立农资商品质量可追溯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社有农资企业要积极承担化肥、农药等政府储备任务,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服务主渠道作用。

  三、加快推进农产品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

  7. 开展农产品流通服务。启动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工程,结合政府集镇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重点加强农产品产地市场和配送中心建设,形成合理布局、联结产地到消费终端的农产品市场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通过参股控股、联合合作、连锁经营和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培育一批农产品流通经营主体。积极组织开展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支持供销合作社构建从“菜园子”到“菜篮子”的流通链条。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和可追溯体系建设,畅通农产品营销渠道,提高鲜活农产品流通水平,打造彰显“供销合作社”字号的安全可靠的农产品信誉和品牌。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发展一批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配送龙头企业,提高供销合作社企业对农业生产的带动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能力和市场辐射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接政府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建设任务,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支持供销合作社继续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健全和完善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经营服务网络。

  8. 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立足供销合作社的特点和优势,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经营业务相结合,大力开拓农村电子商务市场和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以县供销电子商务公司为主体,以推动社有企业发展“互联网+”为抓手,推动供销社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努力实现双向流通、一网多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新格局。加快基层社经营网点信息化改造,进一步扩大供销社农村电子商务的影响力,做好与全国总社“供销e家”电商平台对接,构建县乡村三级电子商务服务体系,打造“县级电商运营中心+乡级电商服务站+村级综合服务社”的网上便民综合服务中心,促进“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推动上杭特色农产品生产经营地域化、品牌化、规模化。县发改局将把供销社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当地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在构建农村电商服务网络,实施上杭县智慧电商平台暨“互联网+”上杭供销农产品双创孵化园项目建设、农村电商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资金支持,鼓励供销合作社与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合作共建,推动农村电商加快发展,促进解决农村电商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9. 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按照“供销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政府支持”的运作模式,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搭建起生鲜超市连锁店、农产品直供店、社区菜场等多样化的农副产品零售终端,逐步形成联结产地到消费终端的广覆盖、低成本、高效率的市场流通体系,向城乡居民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便利实惠的生活服务,实现城乡两个市场,生产消费两个环节的直接对接。加强与村“两委”合作,广泛开展“村社共建”活动,形成服务合力。继续健全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网络,努力打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便利快捷、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村级综合服务社在全县建制村的覆盖面达80%以上。

  四、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10. 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发挥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贴近农民的优势,联合金融机构创新涉农金融服务和支农惠农服务方式,开展农村供销金融联名借记卡试点工作。探索供销合作社与金融部门合作新机制,创新符合农民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确保资金安全、规范运作。

  11. 建立农业融资担保平台。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配合做好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基金运作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部、银监局《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精神,支持供销合作社与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切实化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供销合作社设立的担保基金、担保公司、同等享受政府支持农业信贷担保相关优惠政策。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五、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创新

  12. 规范基层社建设。组织实施“基层组织建设工程”,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入供销合作社,不断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等入社参选。加强基层社内部民主管理、职工监督,健全完善责权利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基层社重大投资改造升级、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应报县供销联社审批。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

  13. 推进基层社分类改造。对基础好、实力较强的基层社,立足供销合作,积极构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在提高网点覆盖面,兴办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上下功夫,扩大经营服务领域,加快办成有农民参与的综合性合作社。对实力较弱的基层社,采取联合社帮扶、社有企业带动、社会资本投资、基层组织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等多种方式,引导其强化与农民的联合与合作,恢复发展经营业务,提升服务能力。在基层社空白的乡镇,根据供销合作社实际和当地农民需求,坚持合作制和规范化管理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新建基层社,工商部门应支持新建或恢复重建基层社登记,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实现全县乡镇基层社基本覆盖。

  14. 积极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认真履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主动承担起组织引导和指导的责任,大力发展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为基础的各类农民合作组织。鼓励基层社领办创办土地流转、统防统治、农机作业、消费合作、资金互助等服务型合作社。探索出一条“基层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户+市场”的发展路子,继续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和“党旗引领合作社发展”主题实践活动,培育一批基层党组织健全、经营规模大、带动力强、民主管理好,利益联结紧的示范社。鼓励以基层供销社为依托,组建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构建供销合作社新型基层组织载体。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牵头成立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引领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开展系列化服务,提高农业经营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水平。

  六、进一步完善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

  15. 强化联合社职能。县级联合社要加强本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贯彻落实好上级社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县级联合社要组织实施好基层社改造,强化市场运营,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网点建设。基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作为本级社有资产和所属企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依法享有资产权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落实县级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职责,探索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办法。基层社改制后剩余资产由县级联合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基层社改造升级,资产处置等应先报请县级联合社审批。政府有关部门征收基层社及社有企业资产的,应征得县级联合社同意。强化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

  16. 完善联合社治理结构。按照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推进依法依章治社,县级联合社建立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联合社尚未建立理事会、监事会的,应于2017年底前设立。优化联合社有关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切实履行为农服务职责,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稳定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着力推进县级联合社开社办社,逐步办成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实现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17. 密切联合社层级联系。加强与上级联合社的联合合作,创新上下级供销合作社的联结机制。建立县级联合社对基层社的资产监管办法和工作考核机制,探索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设立县、基两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县联合社和基层社按当年社有资产收益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合作发展基金。县级联合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上一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项目建设。制定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确保供销合作社发展基金运行公开透明,规范高效。

  七、切实增强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发展活力

  18. 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关系。要按照社企分开、政事分开的方向,深化体制改革,理顺社企关系,加快构建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联合社机关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推动社有企业规范治理结构,增强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实力。探索组建社有资本投资公司,以资本为纽带,以项目为载体,优化社有资本布局,重点投向为农服务领域,构建社有资本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保值增值的运营平台。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

  19. 强化社有企业经营管理。按照《公司法》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大力推动社有企业人事制度、产权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内部选拔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的选人用人机制,努力推行经营层及骨干员工持股,建立健全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管理规范化。探索组建供销企业集团,走规模化经营路子。加快推进社有企业转型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延伸产业链条,培育新增长点。社有企业重大投融资、资产处置等事项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以及救灾物资等政策性储备任务。支持社有企业依法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鼓励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

  20. 加强社有企业联合合作。加强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鼓励社有企业相互参股,建立共同出资的投资平台,推动跨区域横向联合和跨层级纵向整合。支持社有企业在农资、农产品等重要涉农领域培育一批龙头企业,促进优质资源向骨干企业优化配置。在保持优势主营业务和主导产业控制力的前提下,支持社有资本与其他各类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

  八、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政策保障和组织领导

  21. 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力争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为保障供销合作社有必要的为农服务场所,地方政府征收供销合作社及其下属单位房屋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形式应以就地或就近且不少于原面积的房屋和土地置换为主。在符合城乡规划且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除经营性商品住宅外,经有权机关批准,允许供销合作社土地资产按规划要求自行改造或吸纳社会资本联合改造,国土、住建等部门及所在乡镇、村要予以支持,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22.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1)党委、政府制定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优惠政策,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好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形成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合力。

  (2)县财政对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要给予专项资金扶持,2017年至2020年,县政府每年预算安排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统筹用于“新网工程”和“惠农工程”。

  (3)供销合作社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储备任务,以及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县政府给予贴息或财政补贴,并列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4)县政府将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场所、仓储物流等的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在省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统筹安排。

  (5)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在按城镇规划要求进行“自拆自建”或改造中涉及补办出让(不改变原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参照国有企业改制方式处置;涉及改为经营性用途的,若符合“三旧”改造政策规定的,可由供销合作社申请自行改造(商品住宅除外);若用于养老、文化、体育、医疗、旅游产业等符合协议出让的项目用地,可由供销社申请自行改造;若改造的项目用地不符合协议供地的,则需按规定由政府收储后公开出让,其出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6)对长期亏损纳税困难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基层社,可按规定经县级地税机关核准后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7)基层社引进大专以上毕业生、退役士兵,符合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政策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3.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乡(镇)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把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和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谋划,协调推进,高度重视和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推进统筹城乡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要强化舆论宣传,及时宣传报道综合改革的新做法、新经验、新典型,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良好氛围。

  24.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县、乡(镇)党委、政府要重视供销合作社组织机构和领导班子建设,优先选拔懂经济、会管理、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配齐配强本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监事会领导班子。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优化干部职工的知识和年龄结构。把基层供销社主任助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助理纳入“三支一扶”计划,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供销社工作。积极探索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特点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有利环境。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效转化为推动综合改革的持续动力。加强和改进作风,培育一支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积极进取、勇于创新的高素质供销合作社干部职工队伍,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上杭作出新贡献。

  中共上杭县委

  上杭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9日

  抄送:县人大、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中共上杭县委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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