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有关工作解读

  • 时 间: 2025年9月28日(星期日)
  • 嘉 宾: 上杭县临城镇人民政府镇长陈少东
  • 摘 要: 上杭县临城镇人民政府镇长陈少东就“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有关工作解读”主题接受上杭县人民政府网站独家专访。欢迎网民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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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访上杭县临城镇人民政府镇长陈少东

  • 网友 小许狸狸
    请问当业主委员会换届的时候有什么具体规定?
  • 嘉宾 陈少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由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在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改选、换届,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账簿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工作。逾期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督促移交。   
  • 网友 江城子
      小区里有哪一些事项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而不能由业委会自行决定?   
  • 嘉宾 陈少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网友 纯净水
    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经费由谁来出?
  • 嘉宾 陈少东
    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经费根据物业服务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可以通过业主自愿承担、建设单位赞助、政府财政补助等方式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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