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解读

  • 时 间: 2022年7月13日(星期三)上午09:00
  • 嘉 宾: 上杭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局长邱年春
  • 摘 要: 上杭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局长邱年春就"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解读"主题接受上杭县人民政府网站独家专访。欢迎网民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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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访上杭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局长邱年春

  • 网友 向福
    怎么样的造像属于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呢?
  • 嘉宾 邱年春
    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指单体造像高度(含基座)或长度超过10米的露天宗教造像,或者群体造像数量超过10尊的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 网友 钟声
    香火旺的寺庙每年收入也多,那这些收入可以用来分配吗?
  • 嘉宾 邱年春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这里的不得用于分配,是指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不得流入其他组织或个人囊中,宗教不能成为其他组织或个人借教敛财的工具。
  • 网友 心静
    个人可以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吗?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完成后,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登记呢?
  • 嘉宾 邱年春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要由宗教团体提出,其他场所组织及个人都不可以申请。筹备设立完成后,可以向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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