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我县于2011年9月30日出台《上杭县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及经营者管理暂行办法》(杭委〔2011〕92号),该办法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县国有企业发挥很大的积极作用。随着我县国有企业资产增多,国有企业数量增加,亟待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层分级管理,缩短审批事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国有企业监管。在此背景下,修订本《暂行办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层分级管理,缩短审批事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三、工作进展
制定《暂行办法》由县财政局具体负责。2021年1月,县财政局开始起草《暂行办法(初稿)》,初稿形成后经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起草同志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县司法局等部门意见,在充分吸纳意见建议后形成送审稿,送审稿先后提交县政府国资专题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会后均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的送审稿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8月20日,按照程序以县委、县政府办名义正式印发。
四、范围期限
《暂行办法》适用上杭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所委派或推荐任职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及经营者的管理(不含上市公司)。
上述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参股企业及其他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参照执行。
《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产权代表及经营者,是指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或推荐、代表出资人行使国有产权权利的人员。
五、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有六个章节,31条规定。第一章为“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四条,提出制定《暂行办法》依据、适用主体及分级管理体制。第二章为“任用条件及原则”,包括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任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及经营者的基本条件、禁止性条件和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及经营者的管理应遵循的主要原则。第三章为“选拔、任用程序”,包括第八条至二十一条,规定了选拔、任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及经营者的程序、手续等。第四章为“聘任及考核”,包括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规定了任期及考核结果运用。第五章为“责任追究”,包括第二十六条至二十九条,规定承担的相应责任。第六章为“附则”,包括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承担具体解释工作的机构、施行日期等。
《暂行办法》主要有以下修订之处:
1. 将“第二条 上杭县人民政府授权上杭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或推荐任职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及经营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修订为“上杭县人民政府授权上杭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及经营者的管理(不含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办法。 ”
2. 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代表及经营者…具体包括:…”范围增加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审计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3. 新增“第四条 对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及经营者实行县委、县政府(县国资委)、县财政局党组、所出资企业分级管理的体制。
4. 新增“第十条 列入县委、县政府管理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及经营者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考察、推荐,征求县国资委、县财政局党组意见,报县委研究决定后,按法定程序办理任用手续……”
5. 新增“第十五条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所在企业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实际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原则上应全部参加测评…”
新增“第十七条 对拟任职人选的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访谈和查阅资料的方式进行,重点访谈其主管上级和有密切工作联系的同事及相关人员。”
要重视听取企业党组织、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取得纪委监委、审计、法院、巡办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证明文件。”
6.将“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及经营者实行聘期制,……并实行契约化管理。”修改为“第二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及经营者实行委任制、选任制、聘期制,……并实行契约化管理。”
7. 原办法“第四章 工作职责”整章删除。
8.新增“第二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及经营者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其他企业兼职的,按岗位对等原则领取兼职收入,全额上交企业(企业每年度末将上交情况报县财政局),不得再享受多头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其他工资收入,但可按就高原则,领取一头工资或领取补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及经营者不得在兼职公司报销与兼职企业无关的任何费用。职业经理人按合同契约化管理。”
六、注意事项
新《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上杭县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及经营者管理暂行办法》(杭委〔2011〕92号)废止,相关制度与新办法有抵触部分,以新办法为准。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黄海鹰:3842526


闽公网安备 3508230200010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