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共上杭县委 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2-01-13 15:39

  一、背景依据

  我县于2013年11月11日出台《上杭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杭委〔2013〕72号)文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县国有企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县国有企业资产增多,国有企业数量增大,为进一步简化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推动分层分级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因此决定修订《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简化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推动分层分级管理,提高办事效率。

  三、工作进展

  制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具体负责。2021年1月,县财政局开始起草《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初稿)》,初稿形成后经县财政局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起草同志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县司法局等部门意见,在充分吸纳意见建议后形成送审稿,送审稿先后提交县政府国资专题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会后均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的送审稿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8月27日,按照程序以县委、县政府办名义正式印发。

  四、范围期限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县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国有全资及控股企业。

  五、主要内容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共有5个章节,60条规定。第一部分为“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七条,提出《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依据,适用主体及分级管理体制。第二部分为“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包括第八条至第五十条,提出企业在发展战略规划、投资与项目管理、重组改制、股权管理、重大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方面须报告的范围、数额、权限层级等。第三部分为“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包括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四条,提出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第四部分为“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包括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六条,规定监督检查及承担的相应责任。第五部分为“附则”,包括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规定承担具体解释工作的机构、施行日期等。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创新之处:

  1.增加第四条 “对所出资企业实行县委、县政府(县国资委)、县财政局、所出资企业分级管理的体制…”。

  2.将“第十一条 ……其中:投资总额300万元(含)以下的,由企业按内部决策审议程序审核通过后报县国资局备案;3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国资局负责核准;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国资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修订为:第十二条“企业对外投资、自营项目经企业支部会议、董事会自主决策后,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意见,书面报分管县领导签批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对外投资

  投资额400万元(含)以下的,报县财政局备案;4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国资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县政府批准;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县政府批准;5000万元以上的,报县委研究决定。

  (二)企业自营项目

  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由县属国有企业负责实施的项目,由县属国有企业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会议纪要执行,书面向县财政局报告。

  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下报县财政局备案;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报县政府备案,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经国资会议研究由县政府批准。

  投资额10000万元以上,由县财政局按程序报县国资专题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由县委研究决定。”

  3. “第三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出资设立的全资企业之间可互相担保。……企业对外担保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的50%”修订为:第四十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出资设立的全资企业之间可互相担保。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对外(特指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出资设立的全资企业)担保原则上仅限于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公司其他方均需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国有控股企业确须超出资比例提供担保的,报县政府研究决定;参股企业不得超出资比例提供担保。其中:累计担保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由企业按内部决策审议程序审核通过后报县财政局备案;累计担保超过1000万元的,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企业对外担保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的50%。”

  4. “第四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为了执行县委县政府政策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超过3000万元的,须报县委研究决定。”修订为第四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不得对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5.“第四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中层干部的任免,报县国资局备案。”修订为第四十四条“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中层干部的任免,报县财政局报告。”

  六、注意事项

  新《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上杭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杭委〔2013〕72号)废止,相关制度与新办法有抵触部分,以新办法为准。

  七、关键词诠释

  国有独资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国有独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控股企业,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包括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大于50%(含50%)的企业,包含未经改制的国有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不足50%,但相对高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份,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黄海鹰:384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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